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
可燃气体报警器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报警器的管理,使报警器在完好有效的状态下使用,及时发现和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使用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便携测漏仪器仪器等报警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标准和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04)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职责
1、安全部负责制定本规定。
2、安全部负责安装地点和数量的确定,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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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行车间的仪表班负责新增、更新固定报警器的选型。
4、使用单位负责新增、更新便携报警器的选型。
5、运行车间的仪表班负责维护、配合检定工作,安装或更新时负责健全档案资料,负责检查报警器的运行技术性能状态,会同使用单位提出更新、维护、停用、报废、拆除的使用计划。
6、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会操作使用;负责日常完好的检查,并将此纳入交接班。
7、使用单位要对报警器的完好负责。
8、使用单位指派人员建立健全报警器管理台帐,负责更新管理,并报备理化中心一份最新版台帐。
9、理化计量检测中心负责报警器的外委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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