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保护职工健康、保证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包括煤矿井口区域、运输区域、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等。
第三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职责
第五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是煤矿企业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
第六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工作,包括场所、设备、安全、卫生等方面;
(三)对煤矿地面工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开展环境监测;
(四)组织煤矿地面工环境培训和健康检查;
(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措施,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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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情况。 第三章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要求
第七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应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别是防止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进行有效的通风处理,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减少有害气体对职工的影响。
第十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当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有完善的防火设施和灭火设备,设立疏散通道和应急出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设置完善的卫生设施,保证职工的卫生条件。
第十三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进行规范的噪声控制,减少噪声对职工的影响。
第十四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设置灰尘控制设施,进行灰尘治理,保障职工的健康。
第十五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加强化学品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十六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设置完善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保障职工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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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设置完善的生活设施,保障职工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煤矿地面工区域应设置完善的医疗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医疗健康。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有权对煤矿地面工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的企业,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进行复查;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有权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职工受伤、死亡的,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规定由煤矿地面工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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