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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学院计划财务处

2022-08-30 来源:步旅网
广西工学院计划财务处广西工学院计划财务处 计财〔2011〕6号 关于办理营业税减免相关问题的说明 院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精神:“①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②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可以采取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方式,免征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精神,我校办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税务审批(备案)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二)减免税备案申请; (三)《减免税申请表》; (四)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前三项材料由计财处负责统一办理,按照柳州市高新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纳税人尚须补充以下材料至计财处收费管理科: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 1.书面合同原件; 2.自治区科技厅所出具的《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 3.收入发票复印件。 (二)培训类 1.书面合同原件; 2.培训费进账单复印件; 3.收入发票复印件。 计财处在完成整套备案类减免税申报材料后,至柳州市高新地方税务局进行减免税申报。而后,计财处根据柳州市高新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告知书,进行相应的减免税备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上述两类合同,立合同人须进行印花税的申报,税额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计财处将统一进行申报。 计划财务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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