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区域自治。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的一种地方政权形式,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如: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但是其党委书记都应该由中央派遣人员任职。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国家的统一领导是重点,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就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也必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实行。这种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即只有聚居在一定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才能实行民族自治,不是分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与民族聚居无关的地方自治。比如说:在我家重庆,由于文化和地理因素导致多数的土家族人和苗族人聚居于石柱县和秀山县等,所以成立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等,而这些自治县的成立都依托于原本这些少数民族就长期聚居于此。
3. 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政治形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承认民族差异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使之能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建立的。少数民族作为我国人民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当家作主权利具有民族性。一方面,少数民族作为国家主人,他们在政治、经济、特别是文化上的特殊要求应得到特别保护;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在少数民族传统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行使自治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关键。可以说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否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就名存实亡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享有和行使自治权,具有二重性。例如:1、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是民族平等,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决定了我国既不能实行单纯的以民族为单位的“民族自治”,也不能实行单纯以区域为单位的“地方自治”,而是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由于民族区域自治采取了多级层次,一个少数民族不但可以再一个地方实行自治,而且还可以在很多地方与其他少数民族联合,实行不同层次的自治。另外还建立民族乡作为补充形式,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在大小不同聚居区较为普遍的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实行这一制度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
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民族自治区域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还依法行使自治权,即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今后,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