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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1]

2022-07-08 来源:步旅网
河北电力调度中心文件

调度〔2007〕56号

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 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直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分公司、直调各发电单位: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正常秩序,提高厂站运行值班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规范各级值班员上岗资格认证,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工作需要,河北电力调度中心组织编写了《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电网 调度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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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省调直调厂站 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运行的正常秩序,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调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用户站)以及其他可直接接受省调调度指令的单位(以下统一称直调厂站)。

1.3 河北南网各地调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调度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2 合格证书发放范围

2.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须经省调组织的电力调度业务知识考试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方具备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资格。

2.2 省调直调厂站下列运行值班人员须持证上岗: (1)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 (2)变电站站长、值长(主值)。 (3)直调用户电力调度员。

(4)其他需与省调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的运行值班人员。 3 考试及合格证书管理

3.1 省调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取证考试、考核工作由省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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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组织实施,《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由省调统一颁发和管理。

3.2 对于接受国调、网调、省调等多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省调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调度机构对其进行的培训、考试和审核工作。

3.3 取证考试内容为调度管理规程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基础知识。

3.4 取证考试工作流程

(1)内部认定: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经本单位岗位考试(考核)合格。

(2)提交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直调厂站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并报省调。

新建发电厂应在计划送电前2个月将须取证人员名单(申请表)报省调。

(3)资格审核:省调对申请人进行考试资格审核。

(4)考试:申请人通过省调进行的资格审核后,省调于一周内下发考试通知,并组织考试。

(5)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后,省调将考试成绩单及合格证书发放至申请单位。

(6)其他:考试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如考试仍不合格,则一年内不再安排该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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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省调将定期组织持证运行值班人员进行调度业务知识培训及合格证书的复审、抽考工作。

3.6 各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对本单位取得省调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统计,并将持证人员名单报省调。

3.7 持证人员值班单位发生变动时(如到其它直调厂站值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如调离运行值班岗位,所在单位应报省调备案,合格证书自行注销。

4 有关处理规定

4.1 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将对其提出警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1)延误执行调度指令。

(2)随意离岗或无故不接调度电话。 (3)不如实反映本单位设备实际运行情况。 (4)发生设备异常或事故时,不及时向省调汇报。 (5)未严格按省调指令升降机组出力。

(6)干扰调度员正常工作,影响电网调度运行秩序的其它行为。 4.2 当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将吊销其《调度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

(1)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

(2)未经调度同意擅自操作省调管辖设备(规程中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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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调度规程和调度纪律,情节严重。

4.3 在合格证书被吊销后,省调不再与该人员进行电力调度业务联系。

4.4 被吊销合格证书的运行值班人员经过3个月以上的学习、培训后,其所在单位可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取证考试流程,重新考取合格证书。

5 附则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5.2 本办法由河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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