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生产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矿井、各单位土地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土地,包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本制度所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新增用地、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处置及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第五条 公司土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取得,规范使用土地; (二) 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 (三) 有效盘活,合理处置土地; (四) 加强监督,维护总厂土地权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地质处设立土地管理科,统一负责公司所有
土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组织研究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环境,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制定公司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用地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 对公司各单位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
(四) 指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协调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五) 负责对重大土地复恳项目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初审工作;
(六)组织开展公司土地整合利用和处置工作; (七)组织拟订公司内部有关土地处置方案; (八)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管理工作; (九)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取得、利用和处置土地,应当依据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
第八条 土地管理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各单位积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第九条 土地利用规划经各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于每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用地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新增用地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等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标准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增非生产性用地。所属各部门、单位商业(产品销售除外)、旅游、娱乐、商品住宅以及办公楼等用地,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取得。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新增用地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争取以协议出让方式和最低价格取得土地。
第十四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需报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审批、核准阶段申报用地预审;需报政府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申报用地预审。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时限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交纳相关用地费用。
经批复取得土地的,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使用权应当登记集团公司名下。 第十六条 使用期不超两年、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急于开工的建设项目,需先行用地的,应征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耕地、林地的,或因管道敷设对地上附着物产生影响的,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原则上所属各部门、单位在同一地区的用地补偿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或承租土地的,以及在资产收购、企业兼并过程中取得土地的,应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租赁手续.
对权属不清的土地,所属各部门、单位不得受让、承租和接受入股。
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新增用地情况(包括报批、登记等)报送公司土地管理科,对未完成报批、登记的项目应予以说明.
第五章 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对合法取得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保权保量、保值增值义务.
取得土地后,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工建设,不得违法闲置土地.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 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开展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应优先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存量土地。
第二十四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取得土地时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公司批准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整体发展和生产建设需要,可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进行整合,按以下规定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地上地下资产已报废的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上报土地处置计划,由公司统一组织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外租赁土地的,应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出租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的,可以将建筑物一并租赁。
划拨用地对外租赁,应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或者避免造成土地破坏。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土地复垦。
第二十九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核算土地资产价值,加强土地资产价值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土地界标,明确用地界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土地调查制度.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及时掌握土地宗数、面积、分布、权属、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员工对破坏土地、侵犯土地权益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与他人发生土地权益纠纷的,应按照企业纠纷案件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在用和非在用土地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内部划转、交国家收回或置换、转让、作价出资等。
第三十四条 在用土地除根据需要在内部调剂外,不得擅自对外处置。
严禁以处置地上资产名义变相处置土地。
第三十五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处置收益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章 档案与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档案的收集、整理、交接、归档、登记、利用及销毁,应纳入档案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土地档案,是指用地企业在取得和使用过程中形成
的协议书(合同书)、图纸、费用单据、用地批复、声像材料、土地权属文件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等重要土地权属文件,应由公司集中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土地数据,进行,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日常管理、土地处置以及非在用土地综合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土地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按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购买非生产性用地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
(四)未经审批处置土地,或者故意拆分整宗土地规避审批的;
(五)在土地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 (六)在土地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土地管理科负责解释。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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