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一) 支付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 2、门(急)诊留观床位 3、隔离病房床位
4、危重抢救病房床位(CCU、ICU) (二) 支付标准
1、普通病房床位按物价政策规定的3人及以上普通病房位价格支付。专科和等级医院可按价格政策规定的上浮比例支付。
2、门(急)诊留观床位按物价政策规定的价格支付。但最高价格还不超过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3、需要隔离和危重抢救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适当放宽,并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二、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等。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煞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膳食费。 7、鲜药与插花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消洗灵、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发布日期:2000年5月25日 执行日期:20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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