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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简析

2022-06-03 来源:步旅网
经济与法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简析 叶立高 (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湖北武汉4 30223) 【摘析。 要】变更判决是行政判决的形式之一,当前存在着在变更判决适用中的某些认识偏差及变更判决本身适用范围太狭窄 的问题。主要就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认定展开讨论,意在明晰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也就拓展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范围进行了评 【关键词】变更判决;显失公正;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直 决。 接进行变更的一种判决形式。变更判决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用它 综上,对于由滥用职权引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能完 的判断代替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司法突破了自身的职能而进 全排除变更判决的适用,是适用撤销判决还是适用变更判决应 入了行政领域,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这种判决形式审慎地 根据案情来定。如果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必须撤销,则只能 限制在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之内。因其适用范围比较窄,所以 适用撤销判决,若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不必撤销,或通过权 不容易被重视,本文欲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谈几点认识。 一衡认为撤销该行政行为不如变更处罚结果时,是可以采用变更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中的畸重部分是变更判决的主要对 、由滥用职权造成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适用变更判 判决。 决 从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心理状态角度观察,行政处罚显失公 象 正可由三种情形引发:一是由执法人员故意行为造成显失公 行政处罚显失公jE的表现形式是处罚畸轻畸重。对于畸轻 正,被称为滥用职权;二足由执法人员疏忽大意行为造成显失 部分,判决一般不变更,畸重部分是变更的主要对象。行政处罚 公正,被称为玩忽职守;三是由工作人员无过错行为造成显失 显失公正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因而,准 公正,被称为意外事件。对于玩忽职守或意外事件形成的行政 确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对于变更判决的适用是 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判决时毫无疑问应采用变更判决。由 十分重要。对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学者们一般认为显 滥用职权引起的显失公正是采用变更判决还是采用撤销判决? 失公正的表现形式有行政处罚畸轻畸重、行政处罚反复无常及 方世荣教授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结果是在实体法规 同种情况不周等对待或不同种情况同等对待等。这里存在两个 定的处罚幅度内,但引起显失公正的滥用职权行为却是违法 问题:一是将畸轻畸重与其他并列,二是直接将行政处罚反复 的,行为违反丁法律授权的目的,法院只能采用撤销判决而不 无常等作为了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 能适用变更判决,如果适用变更判决则说明该行为是合法行 为,与事实不符。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畸轻畸重可被看成是所有显 失公正表现形式的共同点即显失公正的实质特征,不应将畸轻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 畸重与其他表现形式并列。如行政处罚违反择其最善原则,若 规定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撤销判决。该法列举了适用撤销判决 仅仅是一般违反,则谈不上显失公正,只有当严重违反即当达 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虽都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联系,却 到畸轻畸重的程度时,才能称得上显失公正,在严重违反的情 不能反推认为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适用撤销判决。事实 形下,行政处罚违反择其最善原则也才能被当作显失公正的一 上,对有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不一定适用撤销判决,比如 种表现形式。如果行政机关滥施处罚,虽处罚结果在法律规定 如果撤销某~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带来很火的损失,在此种 的范围内,但滥施处罚已达到畸轻畸重的程度时,就是显失公 情形下,法院可采用其他的判决形式。其次行政诉讼法并没指 正的一种表现。如果将畸轻畸重与显失公正的各种表现形式并 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能适用变更判 列起来,就容易产生概念的混乱。不妨将各种表现形式中的共 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同点提炼出来,这样不仅可以理顺关系,还能更好地认识行政 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里的显失公正应指各种情形引起的行政 处罚显失公正的本质特征。 处罚显失公正,包括由违法行为所引起。最后既然人民法院认 定某个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一定具有可处罚 关于第二个问题。直接将行政处罚反复无常与同种情况不 同对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作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似有不 性,否则,就不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是行政主体不应处罚而 妥。特定案件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只能依据本案自身的情 进行了处罚。对于不应处罚而进行了处罚,不管其是否由滥用 况来断定。行政机关曾经的反复无常只能提醒人民法院审理案 职权引起,都无适用变更判决的可能性,对于应处罚却处罚显 件时更加注意:该行政机关的本次行政处罚行为极有可能是随 失公正,不管其是否由滥用职权引起,法院都可以适用变更判 心所欲地进行的,也极有可能是显失公正。与行政处罚反复无 152企业导报201 0年第11期 一经济与法 常不能直接作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一样,同种情况不同对 人也往往相信其公正。说它能代表效率,在于法院的变更判决 待,不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也不能直接作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 一般能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免去多余的行政程序和由行政相对 t存空间。笔者认 式。虽然行政机关就与本案相同的情形曾作出过不同于本案的 人发动的救济程序。变更判决应当有更大的,处罚或者就与本案不市¨同的情形曾作出过与本案相I 的处罚, 为,除仃政处罚案什外,以卜两类案件町适J}]变更判决: 类足 但也极有可能出现恰恰本案处罚是正确的而曾经的处蹦是错 行政合 案件, 对本案的审查来进行。 足行政裁决案件。”许多学者 已提出过 i张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的呼声更高, 误的现象。还是那句话,判断特定案件是否显失公Jt 能通过 类似 ^,尼 {仃政诉讼 修 时 UI j考虑。 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包括两个方面:‘是畸轻, 赴畸重。根 据司法解释和通说观点,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畸重的行政处 仃政哉决窠什通川变 判决有允足的理由: 第一,不明显涉及司法干预行政。这从根本上排除了立法 罚可以进行变更,将处罚变轻,而对于畸轻的行政处罚却不能 变更,如果变更会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点是卜分正确的,但 理由值得思考。具有代表性的理由是:“为保护 j事人的诉权 ……,因为对原告适用加重变更将会使柑埘人埘变更诉讼望而 生畏,从而使更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这种理由也许不是 全部理由或者不是主要理由。保护当事人诉权的目的无非是不 使相对人对变更诉讼望而生畏以免更多的违法行政行为得不 到纠正,并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 济。 但在考虑到这些目的时也不能不考虑可能付出的代价,可 以想象法院不去变更一个明知是畸轻的行政处罚所可能产生 的代价和影响:第一,对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来说,将乐意 进行类似的违法,如果这类违法能给其带来利益的话,一个较 重或很重的违法只受到了一个很轻的处罚,违法成本是很低 的。对于他人来说,将产生一个不好的示范作用:使他人认为类 似的违法只会受很轻的处罚。于是有害于行政管理秩序,法院 对不变更的行政处罚越是畸轻,越是有害于行政管理秩序。保 护当事人的诉权是保障人的权利,保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又 何偿不是保障一定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考虑到不予变更的行 政处罚的畸轻而非一般过轻的前设条件,法院不予变更的结果 很可能得不偿失,这样看来,保护诉权的理由不具有完全的说 服力。法院之所以不变更畸轻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应该在于司法 的中立和被动地位。法院的判决总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的,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不会向法院提出加重对自己处罚的诉讼 请求,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能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只 有当存在另外的原告且提出给对方加重处罚的请求时,法院才 能对畸轻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 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理但利害 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暗含了法院变更不加重处罚的 理由。 三、行政裁决案件应可适用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范围十分有限,它仅适用于行政处 罚。立法限制的理由是公知:尽量避免法院行使属于行政机关 的职权即尽量避免通常所说的司法干预行政。既然在严格限制 的条件下法律仍给了变更判决的一席之地,说明这种判决形式 是有存在必要的,且十分必要。只要应用得当,有时它可成为公 正和效率的化身,它具有其他判决形式不能取代的地位。说它 能代表公正,在于人民法院天生的中立性及正义捍卫者的角色 定位。它作出的变更判决不仅客观上往往是公正的,而且当事 限制的理m。行政裁决所针对的事项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民 事争议,从争议性质上看,适于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它原本也属 法院审判管辖,后来法律规定那些争议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 机关才获得了裁决权。这并不改变那些争议的性质,它依然适 于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应拓宽变更判决的适用, 首先当考虑行政裁决领域,因在这一领域最少涉及司法干预行 政。 第二,由法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时直面民事争议所决定, 法院完全有条件进行变更判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裁决不服, 法律规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争 议诉讼的诉讼标的就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裁决 行为。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判决针对的是行政裁决,但直接审理 的却是民事争议,通过对民事争议的审理,最终对行政裁决作 出判决。法院的审理若不直面民事争议,根本就不可能判断行 政裁决是否正确。法院审理不仅直面民事争议,而且要对民事 争议的事实进行全面认定,不受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争议事实 认定范围的限制。因为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全面审理,对民 事争议下一个独立的判决的条件都已经满足,之所以法院不这 样做,在于它不是一 个民事案件,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对这一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法院完全有条件变更行政裁 决。 第三,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监督,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 审裁判的审查监督,二审判决可以变更一审判决,法院处理行 政裁决案件时也应可以变更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司法裁决 的特性,不妨将其看作一个准司法裁决。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 查就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选 审查,后者的处理方式也当 可为前者所用。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包括了变更判 决,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也应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参考文献 [1]覃智勇.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问题的研究[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2002(3) [2]向忠诚.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 院学报).2005(2) [3]杨欣.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理论基础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5 (6) [4]李玮萍.论行政诉讼中的变更判决[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6(1) [5]严新龙,李德仁.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必要性研究 [J].绥化学院学报.2006(3) 企业导报201 0年第11期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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