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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干部应具备协调工作的能力

2020-05-02 来源:步旅网
人事干部应具备协调工作的能力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协调是指管理者从系统的整体出发,运用各种手段,正确、妥善、合理调节系统内各部门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为实现系统的总目标而共同奋斗的一种管理过程。协调是一门大学问,同样一件事,由两个人来做,所收到的效果有时就大不一样,有的人能做好,有的人就做不好。为何能出现这种差异?除了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做协调工作上存在着差异。协调工作是一门思想性、政策性、知识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科学,我们人事干部如何做好协调工作、提高协调艺术,就这个问题我个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有如下理解:

一、人事干部协调工作的内容

协调工作的内容比较广泛,但大致可分为工作关系协调和人际关系协调两大类。

一是工作关系协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上下协调。由于系统与子系统的地位不同,有时难免产生在相互利益和观点上的矛盾。这种矛盾通常表现在上级领导与本单位之间、本单位与下属单位领导之间。由于我们人事部门在司法局管理系统中所处的特殊位置,我们的一些同志经常受上级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帮办或协调一些事情,而这些事情有些往往又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想躲又躲不开,想推又推不掉,如果遇到这类矛盾,我们作为人事干部一定要记住:不要立即应允或拒绝上级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事情,更不能代表本单位的一把手说“行〞或“肯定不行〞。而要说:“我立即去做,有什么情况随时与您联系〞。而且在事后,还要向上级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说明这件事情能办的原因和不能办的苦衷,争取获得上级领导的同情和谅解。二是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处理下属单位领导之间或领导和同志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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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基层化解矛盾时,我们一定不能以“钦差大臣或裁判员〞自居,更不能随随便便地指手划脚,而要向下属单位领导或同志讲清楚:是领导让我来听取意见的,我一定负责把你们的意见或建议如实传达给领导。对下级单位的领导和同志也要同样表现出谦虚和尊重的态度。对下级领导和同志的意见,要本着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一致性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耐心听取各种不同意见。但要注意:不要轻率表态,也不能随声附和,更不能明显倾向于哪一方。在弄清楚矛盾产 生的来龙去脉后,尽量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化解矛盾。假设一时解决不了,要向本单位领导原原本本地汇报后,再进一步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

2、左右协调。对平级的各职能部门或本单位内部的各职能科室之间的协调工作,称之为左右协调。在这里我主要谈如何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协调工作。系统内部各层次之间产生的矛盾多数是由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引起的。或因职责分工不够明确、或因承担任务的多少而讨价还价、或因工作配合中渠道不畅、或因各自安排的活动互相发生冲突等等。我们如何处理好这类协调工作的关键在于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发挥具有综合职能特点的人事科的协调作用。在我们系统内部如果发生矛盾,我们的人事干部要勇于主动担负责任。同时也要掌握好尺度,要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行事。应注意到:在事前为领导设计方案时,内容应尽量明确具体、考虑周到;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随时调整,尽量防止在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再去解决。二是人事干部要经常深入各职能科室。因为在工作中许多矛盾是由于互相沟通不够造成的,所以 我们人事干部要积极参加他们的活动,随时沟通情况,在工作中建立感情,在工作中主动调节,以减少矛盾。三是在发生矛盾时,不要偏听偏信,更不要随便表态。要多协商,多沟通,善于找出各自利益的共同点,把各方面的意思统一到符合原那么的共同点上。特别是对职责不明没人管的工作,假设我们自己有能力办到的,就应主动承担起来,以免争论不休,发生矛盾。四是全局干部要加强协调工作的思想性。我们开展人事工作自始至终都要讲原那么、讲党性、讲大局,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全局中心工作。我们全局干部要步调一致,统一行动,不能出杂音,更不能自以为是或各自为政。对有些事情,假设协调不成,必要时就应约法三章,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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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手段也是协调工作中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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