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调研汇报
一、审判流程管理理论
(一)审判流程管理的概念。《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内容之一是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法院内部由专门机构或人员根据案件性质,结合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对在审判过程中立案、分案、送达、开庭、结案、归档等不同阶段的案件审理程序性事务进行协调、组织、协调、控制、监督,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各种管理活动的总称。审判流程管理的以程序维持、程序公开、司法效率、程序参与、诉讼效益、司法控权以及理性、文明、自律等为重要内容,宏观上涉及到审判方式、诉讼模式、机构设置等方面,厘清立案、审判、监督、执行权力的分立,以及程序性事务的运作与管理、流程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分离与衔接,具体事务上包括立案审批、案号管理、送达、调查取证、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审、合议案件、结案、归档及审限控制等各方面具体工作制度。
(二)审判流程管理的基本理念。程序价值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司法现代化观念的逐步树立,为审判流程管理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诉讼程序正义的目标在于最终以最完美的状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1。审判流程管理的基本理念应当是秩序、公开、效率。首先应当以秩序为理念,以实现诉讼程序良性运行,保证诉讼活动按照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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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肖华,谢忠华:《诉讼程序中的正义维度思考》,《南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第53-57页。
开并作出裁判结果,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同时还应当保持这种有条不紊的状态得以安定和统一,进而保证当事人诉讼利益的安全,使之增强参与诉讼活动的可预测性和安全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流程管理应当最大限度促进司法公开,使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审判活动的每个阶段和步骤,各个阶段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则分开进行,将立案、分案情况公开,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公开,审判和宣判活动对社会各界公开,告知当事人诉讼活动进展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司法文书及时公布于众。以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尽量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私下交易。公正、正当的审判流程能让公众更容易理解法院的的司法裁判结果,并更大程度个别当事人吸收对司法工作不满。效率,提高效率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的全国大法官主题研讨班强调要创新和加强审判效率管理,促进司法高效。全国统一适用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中,效率指标占总比重30%,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应以司法效率作为基本理念。诉讼程序操作方式的改革和完善,很大程度就是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三)审判流程管理的功能定位。审判流程管理作为法院管理的枢纽和工具,是人民法院规范诉讼活动,约束诉讼主体,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准确、全面界定审判流程管理的功能,才能设计出符合形势需要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机制,科学建设审判流程管理体系。
一是组织功能。诉讼程序具有程序的法定性、产品的非同一性、公正评价的主观性。为了实现各项诉讼活动高效、有序开展,必须对复杂的审判程序活动进行有效组织,这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首要功能。审判程序活动的组织,包括宏观上不同审判环节的组织、微观上具体审判程序活动的组织两个层面。前者主要是审判方式、诉讼模式、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程序性事务的运与管理、流程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分离与衔接的协调,后者是包括立案审批、案号管理、送达、诉前调解、调查取证、保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审、合议案件、审委会研究、结案、归档、案件执行及审限控制
等各方面具体活动,且为下一个审判环节打下坚实基础。可见,审判程序活动的组织,既要有专门审判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也离不开人事部门、后勤部门的全力配合,更需要审判业务庭和办案人员的积极参与。
二是控制功能。加强审判流程管理,目的在于推动审判程序高效、有序开展,如果不能对诉讼程序进行控制,审判流程管理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审判流程管理的控制功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时间的控制,提高办案效率,即通过先进的科技化手段,实现对案件各个节点的跟踪,使具体办理人员产生时间上的紧迫感,同时,通过对将要超期限事务的督促,避免案件久拖未决;二是对事务的控制,提高审理程序的质量,即通过对审判流程各项事务的列明,使办理人员明确审判程序应办事务及其先后顺序、具体操作方式,并通过对是否办理、办理结果好坏的跟踪,促使各项事务按照规定办理。
三是监督功能。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必然要加强对审判程序运行的监督,一是事前监督,对案件处理程序如何适用进行事前监督,包括案件审批、案号管理、简易程序适用、诉讼保全、延长审限等方面内容,应通过院、庭领导把关,决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二是事中监督,通过流程管理软件,对案件受理各个环节进行跟踪。三是事后监督,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纪检监察等方式对审理程序进行检查、监督。
(四)科学建设审判流程管理体系的设想
审判管理尽管因传统文化、历史背景、法治环境、司法信仰、法院体制、审判方式等因素影响而千差万别,但科学建设审判流程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可以把握的,即:
第一,要保障审判流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审判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实体法的要求,也是程序价值
要求。审判流程管理使诉讼主体和社会公众看得见审判的每个阶段和步骤,各个阶段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则分开进行,案件依法受理后,将双方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证据公开,将争议焦点公开、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公开、审判和宣判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尽量减少法官与当事人的私下交易,保障了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通过公正、正当的审判流程及其管理得出的判决结果容易被当事人和民众所接受,具有更广泛的认同度。
第二,要保障审判程序的安定性和及时性程序本身具有有序性、不可逆转性、时限性、终结性、稳定性和确定性,它使得程序主体对自己权利实现的方式及结果具有相当预测。正当的程序是由一系列有机联系的行为和阶段构成的,因此正当程序强调程序的完整性和有序性。如果程序总是因同一事项而被反复启动,则会造成程序的不稳定。审判流程管理对程序的各阶段操作规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诉讼主体一旦履行了诉讼行为,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原有的部分程序性权力和准备工作从审判中剥离出来,使审判案件的法官对案件的进程失去决定权、控制权,而只能在预设的轨道上被动运行。另外,程序设计也要求具有及时性和便利性。公正的程序应当避免繁琐和形式主义。审判流程管理中各阶段都有明确的期限,在程序确定的时限内完成,避免拖延。拖延会导致那些受程序影响的人受到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累,而过于急速又会使程序丧失理性,故恰当和及时是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第三,保障法官中立以及诉讼主体对程序的参与中立性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求。司法中立要求:其一,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联系,因为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对案件应保持超然和中立的态度。其二,在程序上给予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对待。其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消极性。
二、桂林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开展情况
桂林市两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起步较晚,目前处于传统管理方式仍在使用以管理软件为依托进行流程监控的方式正在推进当中。
制度
传统审判流程管理以立案庭对流程进行监控为主,案件受理后,由立案庭工作人员进行排号、登记、分案,并随案附送《流程管理信息表》。审判人员、书记员对案件流程负直接责任,对照《信息表》,将送达、调查取证、保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庭审、合议案件、审委会研究、结案、归档、案件中止、执行等情况填写完整;庭领导对案件流程进行直接监督,组织、督促案件审理流程的正常运行;院领导进行宏观控制,重点对案件分送、流程公开、案件审限、审理进度进行管理。传统方式操作比较简便,容易被办案人员接受,但局限性也很明显,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类似行政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不符合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客观规律,审判程序设置存在缺陷,司法主体程序观念缺位,其表现如分案的人为操作空间较大、案件流程运行的行政性指导较多等等。究其原因,其一是我国受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在人治的背景之下没有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较小。其二是法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或者说以法官为中心,强调追求客观真实,诉讼参与各方的作用弱化。
第二,程序保障作用难以发挥,程序正义未能充分体现。传统的审判管理模式忽视程序对审判的保障作用,缺少对诉讼程序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专门机构,阻碍了制约与监督,无法体现程序公开。具体表现在案件陪审率低,二审案件开庭较少,案件审理进度及裁判过程很少为外界了解,公开开庭很少落实到对一般社会公众开放的程度。其原因是在严格遵照实体法审理案件的同时,对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严格按照程序办案的问题较为
突出。
第三,诉讼经济与效率原则难以体现。传统审判流程管理缺乏效率的保障机制,法院各庭各自为政,从程序到实体一揽子做到底,权责不明、重复劳动、监督不力、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司法资源费严重,不能实现审判力量与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案件不能及时审理,超审限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目前正在推进的审判流程管理以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为依托,整合、清理各项审判管理制度,利用审判管理软件进行有效监控,以两级法院数据的如实填报和定期分析为手段,通过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责任并与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初步实现了对审判流程的有效管理。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是分解责任,并定期通报情况。充分利用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对指标数据的管理责任分解到分管院领导、各审判庭领导,实行数据排名,并按季度通报、按季度召开分析会,半年召开审判形势分析会。
二是健全制度,实现审判流程管有章可循。以“审判管理年”为
三是建立专门机构,有效协调各项事务。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整合立案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等各个部门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能,明确管理部门和审判业务庭的权利、义务、方式及目标,由不同部门和不同人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统一管理。
四是重视管理软件应用,逐步实现流程管理信息化。大力推进审判管理软件的建设和使用,已做到两级法院对该软件在案件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等五个关键节点有
效监控的应用。下一步工作从报送数据必须在管理软件是体现入手,实现对全部案件的监控,并进一步实现网上审签、网上办案。
五是找准不足,推进审理流程科学运行。针对本院情况突出的二审开庭、当庭裁判、再审听证、均衡结案等问题,多次召开相关审判庭协调会,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共同克服相关困难,提高认识、统一作法,初步有效地弥补短板,推进案件审理活动朝着公开、有序的方向发展。
六是加强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推进审判流程管理理论建设。由立案庭对结案均衡度展开调研,探索推进该项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积极鼓励、支持基层法院对审判管理的调研, 2011年资源县法院的审判管理方面调研报告获自治区高院调研优秀奖,灌阳县法院相关调研获本市法院优秀奖。
桂林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审判效果指标在全区排名靠后。审判效果指标与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有很大联系,我市法院今后还需进一步抓好在一审案件陪审,二审案件开庭和再审案件听证等审理程序方面工作。二是审判管理软件应用力度有待加强。目前虽然已初步运用软件,但离全部案件实现网上办案的目标仍很远,进一步推进软件应用存在不少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认识不足,部分办案人员对运用管理软件进行直观的监控存在不适应、难以接受的心理;两级法院队伍老化现象比较严重,少数年纪大的审判人员对运用管理软件办案有畏难情绪,个别人员甚至于不懂用电脑。二是技术支持不够,两级法院共十八家单位,一千多人,只有一名人员兼作技术指导和日常维护,且管理软件与审判工作的对接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之处。
三、关于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
1、人员情况。中院的专职人员包括审管办人员、办公室档案员、研究室统计人员、立案庭内勤、司法行政科技术人员,各审判业务庭内勤也承担着审判流程管理部分职能。基层法院一般由审管办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由立案庭的司法统计员负责具体的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2、人员能力要求。合适的审判流程管理人员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全局意识和协调能力,能在全局的角度协调、处理好审判流程管理的各方面关系;再者应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又有一定的审判经验,还要有一定的统计知识基础。
3、队伍建设建议。中院层面应当强化各审判业务庭内勤审判流程管理管理职能,由庭内勤担负案件登记、统一开庭排期、数据收集、数据报送等职能。基层法院层面一是司法统计员应当同时纳入审管办范围,由审管办对数据填报、分案、结案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大的基层法院应当强化各审判业务庭的内勤的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负责各庭的案件登记、排期开庭、送达、委托鉴定、结案等工作,夯实流程管理的基础;三是及早解决审管办的编制问题,审管办主任一般应是审委会委员或是专委,并优先解决审管办工作人员的待遇,打造稳定的高素质审管办队伍,才能进行有力、高效的审判流程管理队伍。
四、审判流程管理相关工作情况
我市法院目前在“网上办案”方面处于起步阶段,暂无内容介绍。
“电子档案”环保、便利,但我市法院目前处于设想阶段,存在的困难一是人员不足,二是所需的存储设备尚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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