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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2021-06-07 来源:步旅网
生育保险费用结算须知

一、非定点医院费用结算需提供的材料

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单位证明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需提供的材料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后,持男职工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单、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手术记录、医嘱单)、《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三、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原件、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报销围产保健时需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以上费用由用人单位领取的,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委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备注: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可以复印在一起。

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通 知

根据河南省医保中心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含聘用职工)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津贴

我院所有女职工(含聘用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并补助围产保健费用。

生育津贴及围产保健需提供的材料所需材料:

1、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网上下载);

2、《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 3、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领取计划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的原件原件、复印件; 6、原始发票、出院证或诊断证明等。

所有材料均用A4纸复印,可以复印在一起。每月10号前交人事处1号房间。

郑州大学一附院人事处

20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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