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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理性思考

2023-08-27 来源:步旅网
2008年8月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Aug.2008 第29卷第4期 JOURNAL OF ZHANJIANG NORMAL COLLEGE Vo1.29 NO.4 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理性思考 周 小 燕 (聊城大学商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摘要: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在某些国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机关分权制衡的一种必 要选择。监事会作为一个监督机构所发挥的监督职能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特定的政 治、经济、法律背景。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也是在全球公司治理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但是监事会在我国的公司治 理中欠缺实质性的独立监督权,并且在监事的选任方面专业业务能力也不足,因此造成了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并 没有有效地发挥其制度优势。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模式;监事会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OO6—47O2(20o8)O4—0097—04 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机制之一,公司 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主要由股东、股东大会直 监事会制度是上市公司制度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逐 接对董事会进行纵向监督。2O世纪以来,随着现代 步形成的,是公司职权部门降低代理成本、分权制衡 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股东个人渐渐 的必要选择。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研究成果 丧失了监督的动力和能力。一方面,现代公司股权 和相应举措主要侧重于股东大会制度的健全、董事 的高度分散化,导致单个股东持股份额较小、股东投 会建制的完善(如引入独立董事、设立专门审计委员 入公司的资金在其财产总额中所占比例也较少,再 会)等方面,而对于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则明显滞 加上股东可随时转让股票,还可以通过投资组合等 后,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弱化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倾向。 其他的避险机制逃避风险,导致中小股东普遍存在 一、监事会制度的理论分析 “搭便车”心理,监督动机薄弱,另一方面,就能力而 言,小股东人微言轻,集体行动的成本又太高,本身 在现代公司中,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 也不具备相关的知识、经验和信息,已无力进行监 具备经营公司的能力与经验,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 督[2]。所以,不管是处于转轨经济中的我国,还是发 精力,以及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 达资本主义的美国、德国、日本,中小股东不出席股 增大,需要将公司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 东大会的情况都很普遍。公司的大股东虽然具有监 执行。公司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 督的动机和能力,但在缺乏制衡的情况下,大股东倾 系。公司管理者作为“经纪人”,有动机偏离股东利 向于利用其对公司的超强控制权进一步控制董事 益而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且,管理者除了追求最高 会,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货币收益外,还力图获得更多的非货币收益,如公 随着董事会权力的日益膨胀,董事会滥权和腐 司规模的扩大、权力、威信等。再加上股东与董事间 败的危机也相继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若公司 信息的不对称,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董事容易产生 股权结构较为分散,董事会(包括附属于董事会的经 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弃股东利益于不顾,造成对股 理层)往往置股东利益于不顾,出现“内部人控制的 东利益的损害[1]。 情况”;若公司存在绝对控制股东,董事会就会与大 收稿日期:2007—12—07 作者简介:周小燕(1978一),女,甘肃平凉人,聊城大学商学院教师,法学硕士,从事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研究。 98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第29卷 股东共同剥夺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在经营决 策上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L 。总之,仅仅通过报 酬激励方式难以确保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 致,委托人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降低代理 成本和交易费用,以提高公司营运效率和效果。 在降低代理成本的途径上存在着内外两套治理 机制。由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外部性特点,缺少制度 上的刻意安排,随机性大,决定了其在范围、手段和 效果上均有局限性,且渗透到公司内部的成本高,往 往不能达到惯常的监督效果。为了加强监督效果, 实现对董事会的日常监督,弥补纵向直接监督和外 部监督机制的不足,股东们再次选择了专门人才组 织化代理方式,设立公司内部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 董事会进行监督。这样,肩负着有效降低公司代理 成本,控制代理风险重任的监事会制度孕育而生,并 随着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 二、监事会制度的各国模式及其在 我国的实践 基于以上分析,作为公司内部的专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或类似监督机构成为大多国家公司的必要机 关。但由于各国在立法以及文化上的差异,公司专 设的监督机关在各国实践中差别较大,表现为不同 模式: (一)德国的二元制模式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为双层制.即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 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 理关系框架。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 事会和董事会三个领导机构,他们分别代表所有权、 监督权和经营权,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不能交叉兼 职。这种三权均衡配置相互制约的领导机构,在组 织形式上和人员构成上,都实现了监督权和经营权 的分离。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 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 东会议。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 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 位机关,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二)El本的董事会、监事会并列模式 日本的 公司治理结构也是双层的,但与德国的又有区别。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这种制度下,董事 会与监事会平行并存,处于并列地位,皆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并存于股东大会之下,互不隶属。董事会 执行公司业务,且其成员往往同时兼任公司高层管 理职位。监事拥有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负责监督董 事、经理的行为和公司财务的合法性、妥当性。1991 年后日本又引入外部董事来强化董事会内部的监督 机能。总的来看,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兼具德、美模 式,形成了日本的特色。 (三)英美国家的一元制模式 英、美法系大部 分国家的资本市场发展完善,基本上通过立法确定 一元制的监察模式,即以“股东大会——董事会—— 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 框架。公司无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业务 执行机关。董事会集经营与监督两种职能于一身。 尽管美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享有监督 权,但首席执行官们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的选举往往 享有主要的发言权,而股东只能被动地对被提名者 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这样形成的内部董事很难对公 司的管理层形成有效监督,因此,为保护股东利益, 美国公司法要求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对公司 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4]。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监督结构实行的是 董事会和监事会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这与日本的 公司治理模式最为相似,《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 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监事 除外)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 任免和控制的权利,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监事 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 工监事至少占监事会人员1/3),其职能主要是检查 公司财务和对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监督,没有决策 权,只有监督权。但事实上,我国公司多是由工会主 席出任监事会主席,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 表出任监事,现实的监事会组成决定了它不可能有 效代表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权益。因为工会主 席、职工代表在行政上置于管理层的领导之下,都是 公司的雇员,他们不仅没有德国同行解雇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权力,甚至连自身的生计都掌握在管理层 手中,身为雇员的监事是不可能监督公司管理层的。 加之监事会成员普遍不熟悉财务规则,所以很难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检查公司财务和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事实上, 不仅我国如此,在实行类似制度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如日本、我国台湾等,由于法律赋予监事会的权力有 限,监事会一般都很难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到有效 的监督作用,因此从实际控制权上来看它与“一元 第4期 制”模式并无太大的区别。 周小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理性思考 99 德国公司法的双层制模式,把监事会重新确定为董 事会的监督机关,同时要从法律上进行完善。 (一)选拔监事会成员应重视其专业结构和业务 能力。保证监事具备相应的职务素质 德国的立法 自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 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2002年,中国证监会 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我 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前面已经分析了我 对公司监事的专业素质做了与董事一样的要求,日 本和我国台湾的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而我国《公司 法》在这方面却是空白[7]。这是我国监事会不能有 效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公司法》仅 国监事会由于信息屏障、资源匮乏、治理权有限以及 缺乏监督的动力,注定了其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职 能的命运。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中尝试实行独立董事 制度,实在是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乏力而 采取的无奈之举。如果监事会在实践中能够切实有 效地行使其法定职责,则没有必要设置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元董事会”的公 司治理结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元制”模 式公司机构仅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 独立董事实际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而 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确定的双层制下,公司由董 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也 由监事会任命。我国《公司法》确定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看似双层制,实与双层制不同,原因在于,监事会与 董事会均为平行的公司机构,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既不握有重大决策权,也无董事任免权[5]。 这样,在我国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既存在 监事会,也存在独立董事。因此就要合理定位独立 董事的职能,避免与监事会的职能重叠,增加一种监 督力量终归并不是什么坏事,但增加一种监督力量 是不是必然能改进监督效果呢?实际上,监督效果 并不取决于表面上监督力量的多少,而是取决于所 谓的监督力量是否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而不是徒 然增加代理成本)、取决于各种监督力量能否形成正 向合力(而不是相互抵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 系实际上是无法协调和衔接的,因为两者的功能大 体相同,不能并列,如果交叉和重叠,必然会造成机 构重复,权力范围无法界定而互相推诿扯皮,从而降 低工作效率,增加监督成本 J。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 综上所述,当我们研究国外成功的公司治理模 式尤其是监督模式时,首先应该明白这种模式所适 用的具体环境条件是什么,我们才能够有选择性地 进行借鉴。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如 何选择一种有效的监督模式,从长远看,我国应参照 对担任监事的消极资格作了限制,却没有对积极资 格提出要求,以至出现众多不懂会计报表为何物的 党委书记监事、工会主席监事、临退休行政官员监事 等。为保证监事能胜任主要内容为财务监督和经营 管理人员行为合法性监督的监事会工作,至少应当 要求监事必须具备商事、法律、财务、会计或宏观经 济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保证监事具 备相应的职务素质、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有能力完 成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保证监事会地位上的独立性为了保证监 事会正常发挥作用,也该强调其独立性,尤其在我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份基本上为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 的情况下,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对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方面具有决定意 义。因此,应该在监事的提名上做出明确规定,以避 免由董事会提名监事的情形出现。职工监事的提名 和选举自当归于职工代表大会,而股东监事的提名 则归于单独或合并持有一定股权的股东或一定人数 的股东集合。同时,应确保监事会在经费上的独立 性,从立法上保障监事会的经费不受被监督者制约, 保障监事会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会也应承担起保护 中小股东利益的部分责任。 (三)给予监事会实质性的权力 这些权力具体 包括:1)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权。监督权的核心问题 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权。没有任免 权的监督,无论多么认真都是无效的。在德国,法律 规定监事会的第一项权力便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权。法国在双层委员会体制下,董事会的成员亦由 监事会任选,且股东大会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监 事会的提议罢免董事。我国《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 会此项权力,这就直接影响到监事会监督效能的发 挥。2)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我国《公司法》把 临时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只赋予了董事会,而监 事会只有提议权。这势必影响监督权的及时有效发 挥 引。 (四)赋予监事会特定条件下的公司代表权众 l00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第29卷 所周知,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或董事是公司的法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由公司章程规 定,在很多重大事项上均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这不 利于强化监事会的监督权和责任。在董事会中心主 定代表人,而监事会只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无权代表 公司,但在某些情况下,再坚持由董事长或董事代表 公司则显得不大适当或无法解决。如董事长、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需要以公 义已成定局的现代公司里,应强化监督权并从程序 上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使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擅权妄 为形成制约力量。否则,监事会究竟能否发挥监督 力量则令人怀疑。 (六)对监事责任的设定要全面和明确监事会 司名义提起诉讼时,或者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要求 以公司名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若仍 由董事会代表公司,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极易 受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赋予监事会公司 职能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监事会成员恪尽职守、尽 代表权才比较适当,并应以监事会主席为代表人,对 职尽责的工作。若监事不尽忠职守,损害公司利益 侵害了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时,应该相应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这些,我国《公司 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法》虽有粗略规定,但并没有单独对监事的责任进行 (五)监事会职权的行使要有程序保障监事会 全面、明确的规定。这就使监事行使职责没有相应 监督职能的发挥不但取决于它是否拥有权力,还取 的法律约束,监事的失职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 决于行使权力有无相应的程序保障。我国《公司法》 制约,这也直接影响到监督效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余颖,唐宗明,丁亚明,余和平.公司治理一本土企业的 [53马淑芳,王靖.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完 解决方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95—114. 善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8):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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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Corporate Supervision Committee in China ZHOU Xiao—yan (School of Business,Liaocheng University,Liaocheng,Shandong 252059,China) Abstract:The supervision committe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egal person system and a nec— essary choice for power division in many countries,and the committe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may have dif— ferent functions and patterns due to different political,economic and legal conditions.The supervision committee system in China appeared against the international background of corporate management,but as it lacks substantial power for independent supervision and professional proficiency in committee selection in China,the system has yet to play its effective role. Key words:supervision committee;supervision mode;independence of supervision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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