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定点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委”)评审确定的,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市合管委负责对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管办”)负责。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 1、平等接收参保对象就诊。
2、享受政府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3、实行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义务:
1、自觉接受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的领导。
2、严格执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相管理办法。
3、努力为广大参保对象提供优质、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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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改善服务条件,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参保群众。
4、对参保患者实行告知制度,合作医疗目录规定以外的用药和检查等项目应事先向患者说明不予报销的规定,并得到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5、对就诊患者的补偿标准实行公示制度,确保广大患者得到合理补偿。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必须达到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标准要求,达不到报销比例要求的,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补偿到位。
6、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时必须出具有效真实的病历、处方、票据等费用清单,票据费用分项要准确清楚,严禁开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票据。
7、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当年参保对象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8、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整地对辖区内参保农民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市合管办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承诺书,具体规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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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结算方法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合管办与相关监督部门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二年复审一次,每年进行抽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第十条市合管办每年年终将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等级考核,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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