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条及相关条文为中心
王竹;舒栎宇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12(4)2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过错推定责任仅适用于第54条和第57条所规定的诊疗损害责任,并与第60条所规定的抗辩事由相对应;其被推定主观上有过错的主体是医疗机构,这种推定不可反证.第58条第1项所规定的是对实质意义上诊疗规范的违反,可以扩张适用于第63条所规定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情形.第58条第2项和第3项;其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其过错推定的正当性源于证据责任规则. 【总页数】6页(P13-18) 【作 者】王竹;舒栎宇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二次审议稿)》第14条及相关条文 [J], 王竹
2.论诊疗义务与诊疗过错的推定——以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为视点 [J], 杜东亚
3.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 [J], 潘晓霞
4.如何正确实施医疗过错推定制度——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 [J], 朱根;王启辉;王晓东
5.病历更改的民责承担——《侵权责任法》对篡改病历资料推定过错适用情形之正解 [J], 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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