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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权益结合法,新实体法的对比

2022-07-21 来源:步旅网


购买法 权益结合法 新实体法 (联营法、股权合并法) (新主体法,新起点法) 企业合并实质 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几)家企业的购买行为 要求购买企业对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入账或反映在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上。 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为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而联合控制他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式合并 特点 (1) 确认和计量(自创和外购商誉) 产生商誉: 正商誉=购买成本>被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 负商誉=购买成本<被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 正商誉: 永久保留法:理论依据是商誉的价值不一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 负商誉: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 将企业合并视为一种购买交易行为 将合并视为股权联合行为,而非资产交易 假设企业合并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报告主体,合并日也就是这个全新的报告主体的产生日 (3) 新的计价基础 不产生新的计价基础 所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都要以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操作繁琐 (4) 合并成本(含直接相关费用)=主并企业支付的对价(对方资产负债公允价) 合并成本=主并企业支付的对价(对方资产负债公允价) 直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 (5) 合并后企业当期收益≠“被合并方”期初至购买日所实现的收益 合并后企业的当期损益+“被合并方”期初至购买日所实现的收益 保留“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 (6) 不保留“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 合并日的合并留存收益为零 (7) 不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的会计记录进行调整 实务中:只用于新设合并,不用于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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