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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加盟协议书

2020-06-29 来源:步旅网


梵雅瑜伽授权加盟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梵雅瑜伽会馆(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就乙方加盟甲方连锁分馆,建立加盟连锁关系,开展瑜伽舞蹈培训,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加盟的意义

1、梵雅瑜伽会馆是专业从事瑜伽舞蹈培训,为开展全国市场,发展瑜伽文化,特此面向全国诚招加盟分馆,以达到共拓市场共同发展的目的。

2、本协议所指加盟连锁分馆的涵义为: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一切管理制度、规范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梵雅瑜伽会馆”的加盟成员,在 省 市(县)成立“ 分馆”,此分馆为甲方独家授权分馆,使用甲方之品牌,开展瑜伽舞蹈培训。

3、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其建立的连锁分馆享受甲方的专业的技术服务,接受甲方监督,但双方自付盈亏,独立核算。

4、本协议所指授权范围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地点建立加盟分馆。乙方如需下设分馆,须与甲方协商,获得新的授权。如因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乙方不能在现有馆址继续办学,乙方可另行

选址,并经甲方认可后享受协议的授权。

二、合作的目的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团结,共同发展,互惠互利”的合作信念,以不断完善的服务模式,为学员提供严谨、实用、丰富的瑜伽舞蹈课程,提高甲、乙双方社会地位,促进中国瑜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对“梵雅瑜伽会馆”品牌使用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商业秘密拥有专有权;

(2)对加盟者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其按甲方统一标准和规范运行;

(3)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及时汇报学馆情况;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及管理规范运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甲方业务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或分馆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标准,甲方有权停止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声誉损失费用及其它相关的费用;

(5)如果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而被甲方终止授权,或乙方提出终止授权,或乙方自行解除加盟合作时,乙方所缴纳的加盟费不予退还;

2、甲方的义务

(1)免费提供“梵雅瑜伽会馆”的品牌及适合乙方发展的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

(2)可协助乙方完成连锁分馆建设,并向乙方从业人员提供“梵雅瑜伽员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训练;

(3)免费向乙方提供市场宣传、广告的支持;

(4)向乙方提供适合乙方的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方案、指导与咨询;

(5)及时为乙方提供最新的信息服务;

3、乙方的权利

(1)有权免费使用“梵雅”品牌及梵雅瑜伽的管理、规范等;

(2)免费获得甲方在各大媒体广告上为乙方注名;

(3)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性培训服务;

(4)在严格执行甲方关于分馆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分馆拥有经营管理权;

(5)有权向甲方要求给予技术上的支持;

(6)有权向甲方要求给予师资上的帮助;

(7)对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做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义务

(1)遵守甲方有关加盟分馆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

(2)确保分馆教学场地、教师及其资金等条件的稳定与持续;

(3)保护甲方的品牌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济和协助;

(4)未经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品牌及其经营管理规范,用于除加盟分馆以外的其它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

(5)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以及管理费等其它相关费用;

(6)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会馆招生情况及其它市场信息;

(7)在加盟甲方后,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再加盟其它相同或类似的组织;

(8)如开展相同、类似或再设立分馆等业务,可经甲方批准或获得甲方支持与帮助。

四、交费标准及方式

(一)交费标准

1、加盟费

乙方加盟甲方,应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叁万元整 。

(二)交费方式

1、加盟费叁万元,自加盟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交清。

五、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自 年 月 日正式开始,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五年,如合作期满需要续签合同,无须再交加盟费。

2、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有关规定去乙方考察,如考察与乙方汇报的情况不相符时,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合作。

3、合作期满后,如有一方不愿继续合作,可提前告知对方。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仲裁或诉讼地点在嘉兴。

七、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要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1)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主体注销;

(3)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4)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

(5)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甲方同意;

(6)由于不可抗力(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1)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已经被第三方控制而丧失实际经营权时;

(2)乙方私自将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时;

(3)乙方不按规定交纳加盟费及管理费时;

(4)严重违反加盟授权的其它有关规定时。

4、单方终止本协议时,如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5、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随本协议终止而消灭,一方仍然有权向对方追索欠款,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梵雅瑜伽会馆”名义开展培训,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八、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甲方: 地址: 电话: 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

地址: 电话:

代表人: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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