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的监督研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其与生俱来就存在着侵略性和扩张性的特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乏会出现一些大权在握的行政官员借便宜之权滥用权力、贪污腐败、违法乱纪、无视法律、不受管制胡作非为的不良现象。因此,实施有效地监督权力行为,合理制约权利机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构建民主自由政治体制中显得尤为重要。正确认识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实行现状,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完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让我们国家立足于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
行政监督它属于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关系到这些权利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行政监督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者是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多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简言之,行政监督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活动。
作为人民群众,我们应该发挥好监督作用,因为其实大多的时候关系到的还是我们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虽然在我国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该是不成为问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所发挥的作用根本不大,他们根本不把群众监督放在眼里。在行政机关中,一些行政领导者,以权谋私、腐化享乐等等腐败现象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但却奈何不得。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群众监督严重存在着名实不符的现状。所以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是还不够的,这一点是值得提升的,还有很大空间,要把其真正利用起来,监督是大家的事儿。 现今社会处于信息化时代,行政监察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来提高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提供方便。监察机关应当允许相对人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相对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并且投诉者、申诉者或者检举者不应当限于与有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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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利益相关者。实行行政监察公开化,加强新闻监督,使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才能强化监察的力度,震慑违法违纪者。要把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廉政勤政要求等向社会公开,增强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给监察工作提供直接的支持。还应建立公开的规范。实行监察工作公开化,既涉及监察机关本身,又涉及监察对象,还涉及国家保密制度,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保证公开的有序进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实施监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适应监察工作特殊性的需要。行政监察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需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配合和联系,如果不加强法制建设,其独立性就容易受到影响,从而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监察机关又是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为的专门机关,监察活动主要涉及拥有一定权力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制做保障,不依法监察,就必然产生重重阻力。
要制定严格和严密的工作程序、规范公务人员从政行为,使各种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防止随意性、任意妄为。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建立和落实依法监察责任制,对每个工作环节、工作岗位依法监察的要求和违法监察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对监察工作中不负责任者、出现事故者、违反纪律者,严肃加以处理,绝不姑息。
现代政府的不断发展壮大,不仅部门、人员、职能、权力大量增加,而且其活动越来越专门化与技术化,这些虽然好,可是负面的这些无疑都给外部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外部监督机构的人员可能因为欠缺有关稽核知识或者对行政事务、资料不甚了解,从而限制外部监督功能的发挥,这对监督大打折扣。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则可避免这些障碍。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但无论掌权者是谁都一样,都不乐意接受甚至反感监督的许多事实,致使凡设行政监察机构的国家都不得不注重监察机构独立的地位和较高的监察权。
要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行政立法不足,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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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但总的来说,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的立法既需要制定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让其更完善。
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程序化建设严重落后,导致了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事后追究”的被动做法,行政监督往往偏重于事后追惩,忽略了在违法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工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控制工作以及行政监督后的经验总结和学习工作。我国当前在事前监督和过程控制中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在一个健全的民主现代社会,其监督指向应该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臵。但是目前,我国自上而下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制约的监督,造成了不少监督环节的空档,显得苍白无力。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投诉无门,上访无道。很多时候有的都是力不从心。政务公开的选择性和封闭性,使得公民掌握信息的有限,增添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难度。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发展,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急需改进,以适应经济建设、法制建设、政治建设的新要求,我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应真正有效地行政监督,一定是硬性监督,有明确的责任与权力范围。构建监督主体独立系统,解放监督主体执行人员制约枷锁,防止多头领导对独立职权的干预和阻碍,使得监督主体实现权、责、财等关系命脉的自主,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是健全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物质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当然,为了防止强制执行权的滥用,这种权力也必须由法律赋予,并由法律限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法律基础。要加强事前的监督,防患于未然,纠错于未萌,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事中监督的随治性与事后监督的惩治性结合起来,筑就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以求达到监督的良好效果。 希望我们的一些制度能早日完善,让我们的各项监督工作做得更到位、更好。使我们社会主义的明天更加美好、更加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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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曾维涛,《行政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黄晓辉,《国家权力监控机制比较研究》,2009年版
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1993年第一期 陈有德:《强化公民监督机制的对策与思考》,2002年第十期 朱维究著:《政府法制监督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章剑生著:《行政监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王学军:《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完善》,科技信息2007年版
崔剑仑:《论当代中国行政监督》,吉林大学,2004年 金春花:《论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延边大学,2002年
闫建:《关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及其完善途径的探讨》,武汉大学,2005年
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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