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催收措施:(一)警告债务人及其附带责任人履行义务;(二)拒绝债务人及其附带责任人在债权期限后的财产交易;(三)依照民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及其附带责任人或者由履行债务人支付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四)采取依法追索债权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诉讼和刑事追究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强调,催收时应当遵循合理、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欺诈和敲诈勒索行为。另外,对于已被判定为限制聚众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催收者有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盟法》在关于调解和普通协议解决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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