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十不准”
1、不准向承包单位吃、拿、卡、要、报;
2、不准假公济私、以情代法、徇私舞弊;
3、不准与被管理单位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4、不准私自推销建筑材料和产品;
5、不准私自安排劳务分包队伍、人员进行施工;
6、不准影响办公秩序、办公环境,不文明工作;
7、不准擅离职守,耽误工作;
8、不准遇事推诿,互相扯皮,推卸责任;
9、不准酒后上岗;
10、不准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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