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站(处):
根据辽建发[2007]87号文件精神,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从2008年3月1日正式执行。为了配合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造价管理部门在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时,施工企业上报的资料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方法,仍按照《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6]30号)的规定执行。
二、《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现将规费标准的上限进行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规 费 标 准
序号 规费名称
规费费率上限(%)
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
1
排 污 费
按工程所在地市造价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税前造价为基数的1.2-1.5‰
3
社 会 保 障费
养老保险 16.36
4
失业保险 1.64
5
医疗保险 6.55
6
生育保险0.82
7
工伤保险 0.82
8
住房公积金 8.18
9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由市造价管理部门按有关部门标准确定
三、《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二款,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2.86%计取。
四、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程项目,应按2008年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执行,不得使用2007年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
五、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时间仍为每年为2月至4月份。请各市造价管理部
门抓紧时间,认真核定,确保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顺利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三月十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