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3-03-02 来源:步旅网
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厂党支部书记必须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1、配合厂长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2、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3、加强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感教育,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跟头作用。

4、监督群众组织做好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5、抓好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6、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三位一体”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三位一体”和“手指口述”或执行不严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并令其整改。

8、积极组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质检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9、深入现场,查找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与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质检人员的工作,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10、参加事故分析会议,加强对事故责任者的思想教育。

11、监督厂长、副厂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12、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13、监督本单位的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14、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厂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厂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本单位在生产服务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厂党支部书记应负重大责任。

4、不能及时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厂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5、未及时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厂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6、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厂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7、本单位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厂党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8、在厂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厂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9、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10、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