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检察院

2020-06-12 来源:步旅网
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起诉意见书

新公(刑)刑诉字[2014]23号

犯罪嫌疑人陆凌,男性,1988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654321198803145678,汉族,文化程度:高级中学教育,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老满城街32号。服务处所:个体运输司机。2014年1月17日,犯罪嫌疑人陆凌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2月3日经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陆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由徐明明于2014年1月12日报案至我局,我局2月16日受理、立案。犯罪嫌疑人陆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陆凌进行起诉,理由如下:

2014年01月12日4时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煤场发生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陆凌驾驶蓝色新A12345货车卸煤时因未发现站在其货车附近的受害人周欢欢,将其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生前胸腹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陆凌因过失致周欢欢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1.本案卷宗共 零 卷 零 页。 2.随案移交物品 零 件。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检 委辩[ ] 号 ___________: 我院已收到______________移送审查起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委 托 辩 护 人 告 知 书

京东检刑委辩 [1994]101号

胡志胜:

我院已收到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移送审查起诉的 过失杀人 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序号 1 2 种类 证人证言 书证 名称 作业本 酒杯、烟灰数量 1 1 单位 份 份 个 备注 酒杯、烟灰缸各1个 3 物证 缸 2 4 5 6 报案材料 1 份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 1 份 供诉及辩解 1 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