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书
(监理实施细则)
基本规定
批准:
审核:
编制:
文件编号:SCJZ—QC08—讯施—2004 受控状态: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基本规定
1、编制目的:
为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在监理过程中,规范监理行为,阐明本公司具有满足顾客对监理要求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使承揽的项目工程质量能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中,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
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子分部工程的安装监理和质量控制。
3、主要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4、监理职责
安装监理工程师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领导和监督责任。
5、工作程序
5.1施工前准备工作的监控
5.1.1熟悉已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认真参加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和施工特点、重点和难点。
5.1.2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认条件具备后才能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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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检查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1、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2、施工图、有关标准图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资料齐备。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审批。
4、持证上岗人员的组织和安排符合现场需要。
5、计量器具和机械设备满足现场需要。
6、有完善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检查制度。
7、有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5.2施工阶段的监控
5.2.1产品质量检查
1、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2、产品质量检查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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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照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性测试和系统测试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订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检测方案,接口检测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检测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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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现场设备、原材料、软件产品等的控制
(1)按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产品等应会同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经现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品种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2)设备和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具体要求如下:
A、产品外观完好、无损伤、无瑕疵。
B、规格、型号应与设计选型相符合,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并有配套产品说明书、合格证。
C、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细则5.2.1条规定。
D、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E、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作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由承建方提供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的施工配合,与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相关的接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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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施工工序交接和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形成记录做好标记说明的基础上进行检查,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2条规定执行。
5、对设计遗漏、设计变更,原材料、设备的代用,应以设计变更通知为依据;对局部工艺变更,在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条件下,必须取得甲方的签字认可。
6、作好强制措施条文检测记录。
7、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并填写“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8、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度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目逐项进行检测,并提供自检测试报告。
9、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并作好“系统试运行记录”。
10、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巡视、监督检查;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提出和下达“监理通知单”、“监理备忘录”、“工程暂时停工通知单”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经施工单位自检、专检合格,甲方和监理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1、协调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各施工单位之间,各工种之间的关系,给施工创造条件,控制好施工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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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系统检测
1、系统检测应具备的条件:
(1)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提供系统正常运行的测试报告;
(2)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和设计文件,结合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由检测机构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3、检测机构应按批准的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查项目进行探测。
4、检测结论与处理
(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主控项目应全面
(3)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到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5、检测机构应填写“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子系统检测记录”、“强制措施条文检测记录”和“系统(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表”。
5.2.4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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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2)系统检测合格;
(3)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
(4)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
(5)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
(6)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
(7)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8)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级要求。
2、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上述1条竣工验收内容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均为合格;
(3)各系统竣工验收均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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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时验收机构应负责填写“资料审查表”和“竣工验收结论汇总表”。
6、信息资料、技术资料监控。
6.1审查施工单位的进度月报表,作好施工进度和投资的控制工作;
6.2按时作好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
6.3认真作好如下资料的签证和收集工作。
6.3.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图纸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6.3.2硬件设备、软件产品、材料的合格证等配套资料和进场验收记录。
6.3.3隐蔽工程记录
6.3.4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6.3.5工程变更审核表。
6.3.6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
6.3.7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3.8系统试运行记录和竣工验收结论汇总表等软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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