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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建设与培训制度改革

2020-03-22 来源:步旅网
庆祝建国60周年特稿

中国教育学刊2009.12

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建设与培训制度改革◆褚宏启吕蕾刘景

[摘要]新中国建立60年尤其是近20年来,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获得长足发展,渐趋完善,全国四级校长培训网络基本覆盖各个层次的学校校长培训,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和轮训制度已经确立,这为我国校长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使校长培训机构建设重心上移,取消经济薄弱地区县级校长培训机构,加强校长培训机构自身能力建设,同时适当开放校长培训市场,纳入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国家校长培训机构的有益补充。目前校长培训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培训经费投入制度以及与校长培训制度直接关联的校长评估与晋升制度。[关键词]校长专业发展;校长培训;培训机构;培训制度[中图分类号]G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9)12-0001-06

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小学校长培训事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历史转变。中小学校长培训作为校长专业发展的核心推动力量,为我国校长队伍建设、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在描述建国60年尤其是最近20年来我国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等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试图分析当前我国校长培训存在的问题以及将来的改革路径。

一、校长培训机构的演进

在培训系统中,培训机构是系统运行的组织基础。作为培养教育管理人才的母机,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健全,制度是否完善,运行是否顺畅决定着整个教育人才培养母机能否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培训机构建设承担支撑教育体系运转的重要功能。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校长培训机构建设经历了深刻的变化。

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发布《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规定对学校领导干部“有计划地采取分批轮训的办法,提高他们的政治与业务水平”[1]。1955年教育行政学院在北京正式成立,从1955-1960年,教育行政学院共举办了四期培训班,每期一年,培训了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师范学校、工农速成中学的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教师进修学院正副院长、教务长,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机关的处、科长级干部和政治教师等共2051人。建国之初到文革之前的这一时期,从国家政策层面开始出现“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领导

,成立了正式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干部培训”

学院,形成了我国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雏形,并出现了继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不幸的是“文化大革命”终止了这一进程。

1976年“文革”结束之后,教育部于1977年召开了师资培训工作座谈会,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恢复或建立了教育学院,作为本地区培训中学在职教师的基地,同时也作为教育行政干部培训的基地。国务院于1980年对这一类学校的性质、地位、任务作了原则规定,强调这一类学校是“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下去”至1981年,我国已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办的教育学院32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行署和盟领导的以及市、州举办的教育学院247所。

1980年,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并于当年8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同年,经国务院批准,在1960年由于历史原因停办的教育行政学院恢复办学,并更名为“中央教育行政学院”,教育干部的培训工作与教师培训工作同步展开。

为适应新形势和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1986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设立所在大区的“国家教委××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将北京师范大学等六所高校干部进修班统一改建为国家教委在六大区(华北、华东、东北、

褚宏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主任(北京100875);吕蕾/北京教育学院校长

研修学院讲师(北京100011);刘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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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中南、西南)的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基地建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关于加强委属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建设的

》,规定培训中心是对教育管理领导干部进行岗意见

位职务培训的重要基地,并对培训中心的干部配备、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及经费等提出具体意见。

在这个时期,我国教育行政人员培训从政策指导、制度规定和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机制安排等全方位得到发展。在这一阶段,我国中小学校长的培训依然融于教育行政领导的培训之中,校长培训还没有完全从教师培训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分化出来。

1989年12月19日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加强全

》,这是我国第一个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系统完整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政策文本,标志着校长培训开始正式从教师培训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中分化出来。同时,百万中小学校长培训工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从此,我国的校长培训工作进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

1989年国家教委批准建立“国家教委中学校长

1998年国家教委改为教育部后,该中培训中心”(

),设心更名为现在的“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

在华东师范大学,以国家教委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为基础组建。2000年“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成立,设在北京师范大学,以国家教委华北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为基础组建。

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既是全国示范性的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也是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研究中心和信息中心。两个培训中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对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组织、策划、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掘和优化全国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资源,提高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质量和效益,从而在全国形成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新体制。两个中心的成立在国家层面上加强了对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至此,我国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四级网络即国家级校长培训中心、省级教育学院、地(市)级教育学院、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已经建成。不同层级培训机构在培养和培训校长的任务中各司其责,培训任务有较大区别。

20世纪90年代开始,普通师范院校、其他高等院校、综合大学也参与了教师培训工作和校长培

训工作,过去那种相对独立、基本封闭的培养培训模式被打破,在国家建设一流大学和改革师范教育发展模式的政策理念推动下,中小学教师、校长的培养与培训一体、职前与职后贯通、师范院校与非师范院校共育的势态开始形成。

2001年教育部发布《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

》,提出“对干部培训基地实行资格认定五”规划

制度,采取优胜劣汰机制,建立开放高效的干部培训系统,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重点建设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2]。这标志着校长培训机构的质量问题提到议事日程。

为加强培训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培训的水平,1999年11月教育部成立“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专家委员会”,其任务是:对培训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负责培训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审议培训教学改革计划;研究教材建设工作,组织编写或审定培训教材,监督教材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培训质量和效益评估;研究、总结、推广校长培训经验等。2005年5月,教育部在“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专家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全国教育干部培训专家委员会”,把对教育公务员和高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纳入到新设的专家委员会的职能之中。

二、校长培训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从1990年开始正式建立,到1999年底已经基本建设完成。

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学校长岗

》和《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位培训的若干意见

指导性教学计划(试行)草案》,提出“中小学校长的岗位培训,是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在校长现有政治、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进行的”[3],并进一步明确培训机构的资格以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严肃性。1991年国家教委随后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使全国有了统一

全国中的教学计划与内容。1991年国家教委颁布《

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对中小学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基本政治素养、岗位知识要求、岗位能力要求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也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

首先确定的是“持证上岗制度”和“五年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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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联合发

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布《行)》,要求“八五”期间对全体中小学校长进行一次岗位培训,“以后每五年轮训一次,形成校长培训制度”“今后新任命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4]。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

〉的实施意见》提出“争取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在1997年左右全国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5]。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指导意见》颁布,提出“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校长将在岗位培训基础上进行提高培训。

1999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系统而部令(第8号

明确地规定了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与形式、组织和管理、培训责任,我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制度至此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进一步强调:“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6]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明确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任职资格培训,即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即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即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教育部从2000年3月开始启动“全国中小学

,在一年内对全国1000名千名骨干校长研修计划”

中小学骨干校长进行了重点培训。目的在于通过示范性研修活动,进一步提高中小学骨干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带头人,并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从2001年起至今,举办骨干校长高级研修班已经成为国家级校长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

进入21世纪,中小学校长培训规格进一步升级,在国家层面出现了“高级研究班”的培训形式。2001年在国家层面分别举办了“中学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和“小学校长高级研究班”,分别有30位中学校长和30位小学校长接受为期近2年的研究型培训,研究班实行导师制,目的在于培养一批能在全国有很强示范作用的学校管理专家。2006年1月教育部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文件,制订了《全国教育系统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既注重薄弱校、农村校长的培训,也提出了“举办实施素质教育高级研究班等班次,培养一批引领中小学校改革发展的专家型校长,努力造就一批实施素质教育的带头人”[7]。从2009年8月开始,两个国家级校长培训中心将连续5年每年分别举办一期骨干校长高级研究班。至此,我国由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资深校长高级研究四个由低到高的层级构成的中小学校长培训类别已经定型,并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转轨道。

不同层级的培训机构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国家级校长培训机构承担高级研究班、高级研修班、港澳校长培训、特殊学校校长培训、针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者培训等任务,不承担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的任务;省级培训机构承担辖区内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所有高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的任务;地市级培训机构一般承担初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的任务;区县级培训机构一般承担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的任务。

三、校长培训机构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尽管我国校长培训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校长培训网络和较为先进的培训制度框架,成绩卓著,但培训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校长培训机构建设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校长培训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遭遇困境;二是地市级教育学院由于高校合并遇到重大冲击;三是校长培训市场混乱失序。以下进行分别阐述。1.区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建设遭遇困境

由于基层教育资源贫乏,教育经费短缺,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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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前,各地教师进修学校撤并的现象突出,县级教师(校长)培训机构的数量呈现缩减态势。1996-2001年,我国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从2088所缩减为1800所,严重影响了基层教师培训和校长培训工作的开展。由于目前校长培训机构是依托于教师培训机构的,是教师培训机构的一个职能科室,以干训处(室)的形式存在,甚至有的学校仅有一两个教师负责干训工作,根本谈不上机构建设的问题。在整合过程中,教师进修学校的职能被削弱,有些县取消教师进修学校后,校长培训只能依托临时性的机构去实施。校长培训机构在基层处于附属和边缘的境地就在所难免了。

2.地市级教育学院由于高校合并遇到重大冲击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受国家高等学校合并政策的影响,省级和地市级培训机构受到冲击。从1996-2005年,我国高师本科院校有较大发展,与此同时,独立设置的以教师培训和校长培训为“天职”的教育学院大幅度减少,教育学院在这次合并中是变动最大的,各地教育学院的去向有以下几种:与师专或师院合并;与中师合并,改制为师专;并入综合性大学,或与其他院校合并,办成综合性大学;与其他院校合并,办成多科性地方学院(校名是“**学院”,如襄樊学院、枣庄学院等);与其他院校合并,办成职业技术学院。经过调整,各省、地(市)级教育学院数由1996年的240所减少为2005年的80所,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不到3所。到2009年,全国各省、地

6所)、(市)级教育学院的数量为73所。除山东(

浙江(5所)、新疆(5所)、湖南(4所)、山西(4所)外,其他各省市教育学院的数量都不超过3所。省、地(市)级教育学院是实施校长培训的主要机构,教育学院数量的减少和改制直接影响到校长培训的规模和质量。

3.校长培训市场混乱失序

培训规模减小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培训质量问题更值得担忧。独立设置的教育学院并入普通高校后,属于成人教育性质的校长培训不受重视,更受重视的是学位和学历教育等正规教育形式。另外,教师培训和校长培训走向开放也带来了质量问题,普通师范院校、其他高等院校、综合大学也参与了校长培训工作,过去那种相对独立、基本封闭的培养培训模式已经被打破。但从短期看,由于这些机构原先缺乏培训经验,加上有些机构只是把校长培训作为创收的工具,培训质量有所下降。同时还带来了培训格局和培训市场的混乱,急需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另外,社会性培训机构也纷纷介入校长培训,许多民营培训机构只追求盈利,“滥挖滥采”培训资源,不择手段抢夺培训生源,给培训市场造成了严重混乱,使得公立培训机构处境尴尬。(二)对于校长培训机构建设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未来培训机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其一,校长培训机构建设重心上移,取消经济薄弱地区县级校长培训机构,重点扶持省市级校长培训机构建设。作为最基层的校长培训机构,区县级培训机构近十几年来逐渐处于衰退的态势,专职的干训师资匮乏甚至没有,有限的培训经费很难聘请到有经验的教师前来授课,严重影响校长培训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学龄儿童减少,农村学校布局调整,所需校长职数减少,与“八五”“九五”相比县级校长培训失去了规模效益。而且,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有些地、市由于区(县)教师进修学校的能力有限已经将小学校长的培训提升至市级培训机构去做,解决了培训的质量和效益的问题。

基于以上理由,今后应该重点加强省市级校长培训机构建设。针对独立设置的教育学院并入普通高校后校长培训不受重视的问题,应把高校开展校长培训的规模和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绩效、政府教育拨款的重要依据。

培训机构建设重心上移后,省级和市级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也要相应调整,市级校长培训机构以地方教育学院为依托,承担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的任务,省级校长培训机构以省级教育学院为依托承担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的任务。国家级校长培训机构的培训任务保持不变,依然承担国家级骨干校长培训任务。

当然,校长培训机构建设重心上移,并不是要求“一刀切”,取消所有的县级培训机构,对于一些地区尤其是一些城市和地区运行良好的区县培训机构,政府还需要大力扶持。

其二,加强校长培训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校长专业化对于培训专业化提出了强劲的要求,培训机构和干训教师必须深入研究校长的培训需求、学校管理改革的动态、现代培训的原理与技能,不断提高培训的专业化水平。提升科研能力,把“研究”和“培训”结合起来,是走向培训专业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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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适当开放校长培训市场,纳入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国家校长培训机构的有益补充。现有的校长培训体制是按照地域、学校“行政级别”、学校类型等分块而形成的各自为政的体系。校长培训基本上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令计划的基础上施行。在培训机构的确定上,培训几乎由各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或教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承担,校长几乎没有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也不能擅自越级参加培训。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地方的培训机构已经成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培训机构的校长培训是行政命令保护的行为,也是一种行业保护、地区保护,不利于培训学校提高教学质量。

开放校长培训市场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教育系统内开放,二是向社会开放,凡是具备培训资质的大学、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举办校长培训。在开放培训市场的同时,行政部门还应该同时加强对培训市场的治理和监管力度,并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公立培训机构的竞争力,让校长培训具有更强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校长培训新体制。(三)校长培训制度的完善

校长培训机构建设与校长培训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目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制度主要有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培训经费投入制度以及与校长培训制度直接关联的校长评估与晋升制度。1.完善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同时明确规定,“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这些规定对于解决当前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的混乱局面大有裨益,但由于种种原因,除少数几个省外,并没有全面实施。今后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落实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通过资格认定,健全培训网络,规范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

2.完善培训经费投入制度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

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6]此项规定对于校长培训非常重要,但各地的做法差异甚大,只有重视校长培训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能够模范地贯彻。

经费是培训工作的基本物质保障,制订经费政策,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和标准,尤为重要。校长培训需要经费支持,经费的数量、质量和支付结构影响校长培训的公平和效率。在校长培训实际运行中,培训经费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困难有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也有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第一,培训经费总量不足,各级财政用于校长的培训经费不能满足校长培训的需求。第二,农村校长培训经费紧缺,培训机会存在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第三,校长培训经费与教师培训经费捆绑投入,缺乏稳定的经费投入渠道。第四,培训经费区位缺少市场融资介入。

完善校长培训经费投入制度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校长培训经费单列,提高校长培训经费

2006-2010年全国干在教育经费管理中的层次。《

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教育培训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教育干部培训任务的完成。”[7]在现行体制下,培训经费归于教育事业费中的公用经费。虽然各地市规定培训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占固定的份额,但是在各地还是会出现其他经费项挤占培训费的现象。将校长经费单列就是将校长培训经费从公用经费中独立出来,校长培训经费和教师培训经费分别列支,以培训经费的形式进行拨付,并将这两项培训经费纳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校长培训经费单列之后,培训经费作为单独的经费拨付项目列支,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制定校长培训经费预算,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申请。

其次,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明确各级财政投入中校长培训经费投资结构,提高校长培训经费在各项财政拨款中的比例。根据各地预算内财政经费对培训经费的支持的程度和本地教育费附加增收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校长培训经费进行拨付,国家制订一个最低比例,各地教育费附加中必须有不低于这个比例的经费用于校长培训。另外,校长培训经费持续增加应该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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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考核的指标,每年对于校长培训经费财政内支出总额增加的速度为3%,以确保各级校长培训的顺利进行。

再次,逐步引导校长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校长培训。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筹措校长培训经费并不应该排斥市场对于培训经费的融资功能。为了解决培训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举办校长培训。一方面,通过市场作为政府对校长培训的补充,客观上可以减少政府对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可以使得体制内的校长培训机构感受到生存和发展的压力,提高培训质量从而可以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3.完善与培训直接关联的校长评估与晋升制度

校长评估制度是促进校长专业发展的重要制度。评估是以校长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为依据,对校长的实际工作绩效进行评定。评估有助于校长明确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及时调整自己的专业理念及专业行为,明确专业发展目标,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准,促进自身专业发展,最终为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服务。通过校长评估,可以明确校长的培训需求,进而为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奠定基础。我国对于校长的评估往往以“德、能、勤、绩”为基本维度,但这一指标框架沿用了几十年,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缺陷是,在评估指标的设计和运用中校长培训与校长评估的关联度不强,校长参加培训的内容和效果并没有在校长评估指标体系中予以体现,校长评估的结果也没有被作为个性化培训课程的设计依据。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将评估制度与培训制度关联起来予以一体化设计。[8]

在职业生涯中,晋升是激励个体不断追求自我职业价值的有效方式,对于专业人员,追求专业领域内的专业水平认可,获取不断提升的专业地位与社会声誉,是专业人员追求专业发展的最直接目标,科学合理的晋升制度是专业人员自我专业评定和组织评定的参照标准。美国教育管理优异委员会在1987年3月提出的报告书《未来学校的领导者》中指出,在教育管理领域,美国“缺乏优秀人员晋升的制度”,以致于影响到校长的专业发展。[9]

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该在校长培训制度和

校长晋升制度间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把校长培训(“养”)和校长晋升使用(“用”)结合起来,使两种制度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建议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校长培训与校长的任用和评估相结合。通过培训,由校长培训机构向主管校长任用的组织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校长资源库,拟任命校长必须参加过校长培训并在培训中有良好表现,才能得到任命。在校长评估体系中将校长培训的学分纳入校长培训评估体系中,纳入学校评估的指标体系中,培训学分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校长的晋升和学校的达标。这样做一方面要规范校长的参训行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使校长明确参加培训在自身专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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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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