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内容要求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项目
一、 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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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二、 竞争性磋商公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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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标、成交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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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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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四、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五、 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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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六、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9号)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87号)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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