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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相关法律法规

2023-11-07 来源:步旅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一)订立合同的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宗旨

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

2。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

(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

(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

(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三、《反倾销法》

(一)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二)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

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倾销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倾销法的国际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GATT/WTO《反倾销守则》。

《反倾销法》是美国外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实体法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款、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美国反倾销程序包括调查程序、征税程序、行政复查和司法复查美国反倾销案调查和判定机构有两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

(1)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有: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倾销及其确定。倾销的界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

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

3、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作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4、关于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进口倾销产品和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必须属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必须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才有资格作为国内产业的申请人.

5、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以及追溯征缴和退还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6、有关反倾销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反倾销申请、调查、证据、披露、裁决、司法审议、复审、争端解决、公告等.程序性规定是反倾销法的重要内容。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有关风险为保险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基于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安全,该险种仅适用于收货人和发货人。在国际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由收货人投保还是由发货人投保,通常由贸易合同明确规定,并往往包含在货物价格中。在中国,发货人与收货人均可投保。

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货物运输分为海上、内河、航空、陆上和多式联运等多种方式,据此,运输货物保险亦可以被划分为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及联运险等。在此,联运险是指运输货物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才能将其从起点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保险。

根据运输货物保险的承保范围,它又可以分为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和涉外运输货物保险。前者系货物运输在国内进行,后者则是货物运输超越了一国国境.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

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

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无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均不负责:①战争或军事行动;②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③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④核事件或核爆炸;⑤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等。

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

运输货物保险采用定值保险方式,即确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后价值,从而避免了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包括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等,由被保险人任选一种;涉外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包括离岸价(Free on Board, FOB)、成本加运费价(Cost and Freight, CFR)、到岸价(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等,由投保人根据贸易合同确定.

运输货物保险的理赔

当运输货物发生损失时,需要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时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与被保险人均应同时在场,以避免正式处理赔案时发生纠纷。被保险人索赔必须提供符合保险合同规范的各种单证,并接受保险人的审核。如果损失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保险人还应当依法行使追偿权。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格式:一、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

或非正 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 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 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 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

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___ 费率________ 装载工具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 自______ 至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 营业部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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