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 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 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 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
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 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
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 来的特殊现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 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 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 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 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 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 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 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
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 (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 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 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 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 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
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 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
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 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 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 “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
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
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 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
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 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 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 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 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 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
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 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 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 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 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 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 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 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
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
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 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 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协调。这就要求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等级问题二是效力范围问题。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一)法律的域内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生效的时间 (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 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
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2.目的原则3.平衡原则4.发展原则5.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科教文卫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 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 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 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 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
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 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 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 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
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 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 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
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
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军事法规和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 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四)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 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
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
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 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
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
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
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
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 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 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
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
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中
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 (四)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五)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
权威的判断权。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下列几 项: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 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 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
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 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
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 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 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
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 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 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便阐明 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
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 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
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 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 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 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 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 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 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
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 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 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 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
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 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 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 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 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 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 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 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
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 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 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 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 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 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 (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
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
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 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 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
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 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
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
2)(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 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 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
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 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 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
(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
(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 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 权力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
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 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
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 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
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 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
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 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 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 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第三节 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 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 (四)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无论哪个阶级统治)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
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
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 (五)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21世纪。
二、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 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 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第五法律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
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 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 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差异
答: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统治者难以像创制法律那样积极地创造出道德。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
家意志的属性。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视情况而定。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给与法律制裁。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不能由国家机关给与法律制裁。
4、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答:(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 (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渊源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点:(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四)宪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二、法律。这里的法律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狭义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2003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该条例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适用与解释、体例格式等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务。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本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八、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法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国际条约的名称有很多,除条约外还有公约、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6、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答:(一)宪法。主要有以下几类:1、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2、选举法和代表法。3、民主区域自治法。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立法法。6、授权法。7、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8、法官法和检察官法。9、其他附属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行政法。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分。(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1、民事基本法。2、单行民事法律。(四)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
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五)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八)军事法。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九)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十)诉讼法。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它的总体特征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一)确认是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政治统治之处主要在于: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资本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国家不能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政府应该按照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原则成为资本主义发的基本原则。
8、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答:(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以“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商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互相关系以及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法治最初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二)“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则;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制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时间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这种相对独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在这种独立化的过程中,法律也逐渐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其现实体现就是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形成和扩大。一个独立而有实力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存在,能够使法律成为一个外化于政治并与政治相抗衡的自在的社会系统,从而使社会摆脱了政治的一元控制。正是职业法律家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地位和法律的自治特性,助长了法律教育的勃兴。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的分离使法律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一个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存在则使这支力量得以巩固,最后,繁荣的法律教育使这支力量得以不断延续。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9、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答:(一)“政府主导型”:为了尽快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国家,应当充分借助东方国家特有的中央集权优势,从外部摧毁传统的东方社会结构,促使其向法治型社会转化。
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运用已有的权威、按照既定的目标、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而其不足之处是:一方面,在快速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强大的政府权力极易失控,会因决策失误而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或人们难以承受的剧烈震荡;另一方面,在强权推动下的社会转型虽然快捷却难以生根,一俟社会条件变化,又会出现反复或变异。(二)“社会演进型”: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仓促地从外部强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治架构,只能得其形而失其真,反而欲速则不达。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会转化,必须首先潜心培育法治社会生成的若干社会条件,随着各项条件的渐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按照社会演进的内在规律、潜心培育法治化所需的各项社会条件,依托社会自身的发展力量步步为营地迈向法治化的既定目标,因而其作用和效果就更扎实持久,整个法治化的进程也较为
缓和。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这种稳扎稳打的法治驱动模式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和相对平稳的国内国际环境,并且要有一种能够保障法治化目标和政策连续性不致偏离和中断的机制,这些社会政治条件在现实中很难完全达到;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初期,稚嫩的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力量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力量相抗衡,因此,完全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推进法治化,这在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政府社会互动型”:这是对上述两种主张的折中建议。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筑在缺乏必要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以及相应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的,所以选择采用借鉴移植西方的法治经验和制度这种法治外生型模式就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在为达到法治的理想做相应的驱动模式和路径选择时,从各国推进法治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独采用“政治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或“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对法治化进程都不是最有利的。较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兼采二者之长、以免二者之短。即在法治化的初期,可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威资源、推进法治化的同时,不忘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应当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但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政府仍保持适度强制的国家力量,对于保障法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10、法律解释的体制
答:(一)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属(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分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称为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称为检查解释。二者合成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三)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归为行政解释。(四)其他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1、法律原则的作用
答:法律原则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各项法律原则就如同一条条纽带,把众多的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基本上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第二,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对于一般的社会主体而言,正确把握法律原则,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进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第三,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不周延性,加之立法的不健全,法律漏洞是无法根除的现象。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执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处理。而对守法者来说,当法律缺乏对某一事项的具体规定时,应该把法律原则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
1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答:从生产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都不是由国家创制的。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普遍适用性。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它代表着国家意志,因此,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事实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 14、法律权利的特征
答:第一,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第二,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一界限便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第三,权利是权利主题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第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第五,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因而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反之亦然。 15、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答:一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二是由于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三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鉴定、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英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第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
4、权力滥用(是权力的行使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是指权力拥有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超越权力界线,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越权目的的行为。)
5、法律渊源(它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又称为法律的形式。)
6、立法体制(又称之为立法体系,它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7、法律清理(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对法的内容不进行任何改变。) 8、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乃是通过法律规范——制度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性调整而实现的社会关系序列化状态和社会主体行为的规则化状态,是法律规范制度所设定的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9、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一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0、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11、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13、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14、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15、法的继承性(法的继承性是由社会发展的连续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是在传统社会法向现代法转变过程中所保留的某些部分)
16、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17、标准型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18、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19、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符合有机体。)
20、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律师检察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21、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2、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二、简答题
1、法与道德的区别
答:法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他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各有自己的特征。他们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他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等。当然,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收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事受到所属组织的群体的处分。道德制裁是有社会实施的,而不需要像违反法律那样,经由什么特定的程序,并由特定的机构实施。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侧重通过对正当利益的平等保护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的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只要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法律不追究那些形式上合乎法律要求,内心并没有接受它的人的法律
责任。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标准。它要求不仅是行为和结果的善,而更要求行为动机的善。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上看,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构成。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有机地连结在一起的。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其规范体系有机组合和体系的严密程度,均无法与法律相比。因此,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 2、简述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关系
答: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相对一直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通过以下四种关系集中表现出来: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3、简述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课本P173) 4、简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构成。
答: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1)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2)法律监督的客体,即监督谁的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上述两种见解的基本观点虽有不同,但相同的是都认为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3)法律监督的内容。总的说来,凡是法律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对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又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还包括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5、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4)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6、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2.行为。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4.人身利益。 7、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
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守法的构成要素
答: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守法范围。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三)守法内容。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四)守法状态。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9、简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答: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10、简述法律实施
答: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11、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
答:首先,在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离不开法律原则的指导。一定主体对法律的适用不单纯是一个将法律规则简单地应用于案件事实的过程,这要求有关主体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解释,以及依据法律规则所进行的法律推理,都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其次,法律原则有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缺失的作用。法律规则毕竟是由立法者创造出来的,所以,在分析法律规则时不能忽视人本身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再次,法律规则对相关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制作用,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重要依据。最后,特定情况下发挥补救作用。立法中也会发生一些失误,以致会出现个别明显错误的法律规则,这时要放弃对特定法律规则的直接适用,转而运用相应的法律原则来处理案件。 12、法治的含义
答:所谓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针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智的办事原则;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有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等。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和理想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状态;由此可见,现代的法治需要不同于古代的“法治”,是需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现代的法治实行分权与制衡并以保障人权为依归。
1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答:(1)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2)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说明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有不同的强度,不同强度的法律原则甚至冲突的法律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在适用的优先性上,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穷尽法律规则,
方得适用法律原则”。即有规则依规则,无规则适用原则。其次,“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14、简述法律概念的作用 答:(1)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2)法律概念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与确定性; (3)法律概念有助于人们减轻思维的负担,避免重复一些定式化的思维过程,而以共同的认识作为思维的起点;(4)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
15、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答: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包括: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国家机关。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反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里状态。 三、论述题
1、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并予以评析
答:第一,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第二,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在法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但判例法仍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 第三,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
第四,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并没有把民法划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 2、试析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及法律在调节正义与利益关系时的评价准则。
答: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这种观点与后世的国家主义思潮密切联系。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这种观点在西方法律思想种通称正义论或自然法学。认为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情决定的。
(1)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但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却并不优越,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特点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普法教育的影响是极为巨大的。 (2)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3)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出现,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也开始由了差距。其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再次,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时期,一部分群众会有特殊的暂时困难。总之,这些变化都说明,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的特别复杂性。
法的价值含义之一是指它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的一些准则:(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3、运用法治国家的原理,论证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途径。
答:(1)法治国家的概念 (2)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其政治统治模式是民主政体;第二其权力结构应该是分工制约的关系;第三,其社会控制原则应该是服从法律治理;第四,其经济条件应该是市场经济机制;第五,其文化条件应该是理性文化基础。(3)法治国家的标志: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4)基于上述,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注意以下方面:形式方面:第一,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第二,法律规则的普遍有效性;第三,确立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第四,构建专业化的法律职业。 实质方面: 第一,建立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第二建立权力与责任的理性化制度;第三,建立权力与权利的理性化制度;第四,建立权力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
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法理学复习题
一、填空每空1分共1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__法律现象(或法律现实)__。
2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中输入的现象称为__法律移植_____。 3在法律规范结构中指明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的部分称为__假定__。 4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___生效__范围。
5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__内容__三个要素组成。
6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__国家强制力___作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7社会主义产生的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特点是___人民群众__参加法的创建。 8法律调整机制有四个基本要素其中机动性要素为__法的适用___·
9一般禁止型法律调整是按“凡__法律所不允许的___都是禁止”的原则进行调整。 10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__调整对象___。
11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叫做_法的实现。 12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情和行为而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这是法律的__不溯及既往_原则。
13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称为__(法律)事件_。
14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__有益__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15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_法律_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 16一般允许型法律调整是按“凡_法律所不禁止的__都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 17法律监督包括_主体_、_客体__和内容三个要素。
18.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法学知识系统成为 法学体系 。 19.法的调整职能反映的是社会生活的 合法状态建立合法关系和法秩序的职能。
20.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为大陆法系或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21.法的基础构成因素是 法律规范 。 22.我国主导法律部门是 宪法 。
23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中输入的现象称为___法律移植_______。
24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划分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____法律思想体系______。 25在法律规范结构中指明什么条件下才可以适用的部分称为______假定____。 26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___社会危害性____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27个别性调整是针对具体主体、具体情况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__一次性___调整。
28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_重复性_调整。29.法律意识是 经济基础 社会的直接反映。
30.相对确定性规范允许执法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这是产生 自由裁量权 的法律依据。 31.一般可以把法的制定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 准备 阶段和确立阶段。 32.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要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 A )。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2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B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法律调整 3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是(C )。
A法所中介的价值 B法的工具性价值 C法律价值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4大陆法系建立发展起来的基础是( C )。
A法国民法典 B英国法 C罗马法 D美国法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三种方式中具有立法性质的是(C )。 A法规清理 B法规汇编 C法典编纂 D法的创制 6法律调整是一种(B )。
A. 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 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7自由与纪律在法律上的体现为(A )。
A权利与义务 B允许与禁止 C. 积极义务与消极权利 D正与利益 8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为(A )。 A法制 B. 法治 C. 法系 D法律 9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底取决于( C )。
A. 一国的历史传统 B地理环境 C. 经济基础的性质 D一国的民族文化特点 10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为法律规范的( A )。 A假定 B. 处理 C. 制裁 D后果 11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C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1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D )意志。
A社会 B.个别C集体 D共同
13在人类历史上存在过(C )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二 B三 C.四 D五
14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物质保证是( A )。
A.共同的经济基础 B共同的政治基础 C.共同的社会基础 D.共同的行为基础 15在我国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关系应当是( A )。 A.政策指导法法制约政策 B政策高于法法必须服从政策
C.法高于政策政策必须服从法 D政策与法各自独立互不干涉 16.法律意识的对象是 C 。
A.法律传统 B.法律心理 C.法律现象 D.违法现象
17.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属于 C 。 A.一般性规范 B.定义性规范 C.原则性规范 D.业务性规范 18.在我国法典编纂 D 。
A.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 B.实行“谁制定谁编纂”的原则 C.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D.是一种法的创制活动 19.我国法律规定检查解释权由 D 行使。
A.基层人民检察院B.中级人们检察院C.高级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 20.违法行为是指 C 。
A.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B.既违反法律又违反道德的行为
C.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的行为D.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1.法律调整是一种 B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22.自由与纪律在法律上体现为 A 。
A.权利与义务 B.允许与禁止 C.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D.正义与利益 23.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为 A 。 A.法制 B.法治 C.法系 D.法律 24.法的社会本质归根结蒂取决于 C 。
A.一国的历史传统 B.地理环境 C.经济基础的性质 D.一国的民族文化特点 25.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为法律规范的 A 。 A.假定 B.处理 C.制裁 D.后果 26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C 。
A法体现水文测验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27英美法系是以 D 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教会法B罗马法C日耳曼法D英国法 28保证社会主义法实施的方法是 C 。
A单纯说服教育B必要的强制C说服教育和必要的强制相结合D单纯的强制惩罚 29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 C 。 A规范内容相同B要求相同C指导思想相同D调整范围相同 30法制和法治是两个 B 的概念。
A相同 B不同 C意思不一样用法相同 D意思一样用法不同 31在我国法律案的通过是指 D 。
A有关领导对法律案予以圈阅 B中央书记处对法律案予以批准 C人大委员长会议对法律案表示同意
D立法机关中法宝多数人对法律案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案成为法律
32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称A 。 A法的体系 B立法体系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系 33下列属于法的适用的有 D 。
A公安局购买办公用品 B检察官进行法律宣传
C人大制定、通过《立法法》 D法院冻结某一公司的银行帐户
34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法律规定称为 B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有行为能力人 D法人
35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C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36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是( B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法律调整 37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 C )。
A不确定 B先有法 C同一历史过程 D先有国家 38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是( C )。
A法所中介的价值 B法的工具性价值 C法律价值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39.大陆法系建立发展起来的基础是( C )。
A法国民法典 B英国法 C罗马法 D美国法 40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 A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41下列哪些不能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C )。
A买卖关系 B劳动关系 C自然过程 D财产关系 42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有( D )。
A法规清理 B法规汇编 C法典编纂 D法的创制 43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法规是( D )。
A宪法 B《劳动法》 C《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4对于甲来说属于法律事件的法律事实是( A )。 A甲的父亲的病故 B甲和乙签订一份运输合同 C甲借给乙1万元 D甲违章开车撞死一个行人 1.按照法学分类民法学属于( C )。
A.理论法学 B。法律史学C.国内部门法学 D.国际法学 3.法的形成的标志是( B )。
A.阶级的出现 B.国家的最终形成 C.商品交换 D.多种社会规范并存 4.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说法不正确的(D )。
A.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B.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C.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 D.法对利益的形成、发展有被动的反作用 5.大陆法系建立发展起来的基础是(C )。
A.法国民法典 B.英国法C.罗马法 D.美国法 6.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A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7.以下关于法律意识的分类正确的是( C)。
A.根据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为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阶级地位的法律意识
B.根据法律意识的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C.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D.根据法律意识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8.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不包括( A )。
A.法规清理 B.法规汇编C.法典编纂 D.法的创制 9.不在全国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是( D )。
A.宪法 B.《劳动法》C.《治安管理处罚法》 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0.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属于( D )。 A.刑事制裁C.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D.违宪制裁 三、多项选择题
1法与利益的关系正确的是( ABCD )。
A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 B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
C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 D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包括(AC )。 A法治原则 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坚持改革开放原则 3法律调整的要素包括(ABCD )。
A法律规范 B法律关系 C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 D法的适用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ABC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BD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 D检察解释
6以下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BCD )。
A. 法理学 B法哲学 C. 法社会学 D比较法总论 7在以下哪种情况下法发挥了法的保护性职能( ABC )。 A赔偿损失 B罚款 C. 追缴税款 D依法纳税 8法的价值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分别是( AB )。 A. 客观性 B. 主体性 C. 变异性 D. 多维性 9以下关于法与利益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 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 B. 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 C. 法既可以促进也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D. 法可以协调和实现利益 10社会主义法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BC )。 A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加以保护 B. 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资料加以保护 C. 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加以保护 D社会主义法保护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 11。法的保护性价值实现的方式是( BC )。
A.确认法律关系 B惩罚犯罪 C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D分配社会财富 12社会主义法通过以下( ACD )方面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
A对劳动者的保护 D对经济制度的保护 C.对生产资料的保护 D对科学技术的保护 13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因为( ABC )。 A.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反映 B。它的对象是法律现象 C.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D.它是多层次的意识体系 14法的渊源具有不同的含义可以分为(ABCD )。
A.法的理论渊源 D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物质渊源 D法的政治渊源 15法的正式解释包括(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官方解释 16.法律文化是 ABCD 等活动的经验的积累。 A.法的制定 B.法的实施 C.法律教育 D.法学研究 17.以下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是 ABCD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 BD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检查解释 19.基本的法律调整方式有 BCD 。
A.具体的调整方式 B.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 C.允许的调整方式 D.禁止的调整方式 2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出现了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的倾向这些不同表现在 ABCD 。
A.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B.当代资本主义对穷人在住房、医药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 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并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紧密相连 C.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D.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1.法律责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但总体上包括 ABCD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22.我国法律监督的重点是 AB 。
A.国家机关创制法的活动 B.国家机关适用法的活动 C.人民团体的法律活动 D.公民的守法活动 23.法律规范的特征有 ABCD 。
A.国家意志性 B.规范性 C.同一性 D.逻辑性 24.个别性调整带有一定的 BC 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A重复性 B偶然性 C任意性 D规范性
25.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是 AD 。 A二者是内在统一的 B二者截然对立
C法律规范执行二者中的一个D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26.中国社会主义法是 AC 的继续和发展。
A革命根据地的法 B国民党的旧法律 C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 D国民党的旧的司法制度 27.法与政治的区别表现在 ABCD 。
A反映的内容不同 B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不同 C形式不同 D调控的功能不同 28.法律调整的基本要素是 ABCD 。
A法律规范 B法律关系 C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 D法的适用 29.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因为 ABC 。
A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直接反映 B它的对象是法律现象
C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 D它是多层次的意识体系 30.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BC 。
A假 定 B处理 C制裁 D法律后果 31.我国社会主义的渊源包括 ABCD 。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2.在局部区域生效的法律是 CD 。
A宪法B行政法规C民族自治条例D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3.违法的种类有 ABCD 。
A犯罪B民事违法C行政违法D违宪 34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BCD )。
A发展稳定 B党的领导 C人民民主 D依法治国 35规范性调整的优点体现在( ABC )。
A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 B它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
C它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D它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 36法具有(ABCD )。
A规范性 B阶级意志性 C国家强制性 D物质制约性
37以下关于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说法错误是(ABCD )。
A社会主义法的一部分法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而不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如食品卫生 法规
B社会主义法中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那部分法律如刑法不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社会主义法中的一部分法律具有阶级性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具有社会 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D社会主义法是由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和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法律构成的一个 整体
38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包括(AC )。
A法治原则 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坚持改革开放原则 39法律调整的要素包括(ABCD )。
A法律规范 B法律关系 C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 D法的适用 40我国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 ABCD )。
A法律案的提出 B法律案的审议 C’法律案的通过 D法律的公布
41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是两个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C ) A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 B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
C法的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 和法律条文
D法的体系比立法体系范围广
4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 BD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行政解释 D检察解释 1.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BCD )。 A.发展稳定B.党的领导C.人民民主D.依法治国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体现在( .ABC )。
A.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B.它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
C.它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D.它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 3.法具有( ABCD )。
A.规范性B.阶级意志性C.国家强制性D.物质制约性
4.以下关于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说法错误的是( ABCD )。
A.社会主义法的一部分法律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而不执行阶级统治职能如食品卫生法规 B社会主义法中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那部分法律如刑法不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社会主义法中的一部分法律具有阶级性执行阶级统治职能;一部分法律具有社会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D.社会主义法是由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和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 5.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的区别主要是(ABCD )。
A.从制定看党即便是执政党的政策要取得国家意志的属性也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被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为法律、法规
B.从实施看党的政策只有转化为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C.从内容看党的政策没有法律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肯定 D.从相对稳定性看法律比党的政策具有更高的稳定性 6.法律调整的要素包括( ABCD )。
A.法律规范B.法律关系C.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D.法的适用 7.我国的立法程序通常包括( ABCD )。
A.法律案的提出B.法律案的审议C法律案的通过D.法律的公布 8.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有( ABCD )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B.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C.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 D.科学的创见性 9.仲裁的特点有( ABCD )。
A.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 B.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C.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 D.仲裁是当事人选择处理争议的方式 10.我国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BCD )。
A.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B.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C.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D.国家 四、名词解释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2.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及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6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7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8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址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9法典编篆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2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13法的实施指法律规范所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他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14法的形式渊源它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15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7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8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9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0法系: 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21法的创制: 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宝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2法律监督狭义: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宝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23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旆。 24法的体系是指对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25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 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6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五、问答题
1法律规范的特征 要点(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行为规则。(2.5分)
(2)规范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范所应列的制裁措 施。( 2. 5分)
(3)同一性。法律规范使用同一标准指导和评价人们的行为。(2.分) (4)逻辑性。法律规范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2. 5分)
2法的适用的特征。
要点(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2分) (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2分) (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活动。(2分)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2分)
(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2分) 3如何理解法律义务的特点 要点(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2分)对于义务主体来说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而不管主体的主观愿望如何。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3分)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2分)义务人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都是为了保证权利人利益的实现。(3分)
(3)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2分)义务人承担义务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是有严格的法定界限。对于法定范围外权利人的利益需求义务人有权拒绝。(3分)
4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要点(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2分)
(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2分) (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2分)
(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5)搞好劳改、劳教、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反犯罪。(2分) 5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要点(1)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国家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4分) (2)有法必依。任何个人团体都要依照法律办事。(4分)
(3)执法必严。办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4分) (4)违法必究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法律制裁。(3分)
6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要点(1)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定性要正确处理要正确(4分)
(2)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即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4分)
(3)及时。审判机关及其人员要有责任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4分)
(4)合理、公正。国家审判机关必须秉公执法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的要求(3分)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划分。 要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分主导部门(1分)和基本法律部门(1分) (2)主导部门宪法 (3)行政法 (4)民法(2分) (5)经济法(2分) (6)婚姻法(2分) (7)劳动法(1分) (8)刑法(1分) (9)诉讼法。(1分)
8法的本质有哪些? 要点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分为三个层次
(1)法的第一层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共同的、抽象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全体统治阶级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5分)
(2)法的二层本质就是法律通过确认权利和义务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换句话说统治阶级将符合他们利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以体现它们的意志并确保他们利益。
(3)法的第三层本质也就是法的深层本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4分)
9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有哪些? 要点(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
则。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7分)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上的平等。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7分)
10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 要点(1)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明该法律规范在何种条件下才可以适用。(5分)
(2)处理就是行为规则本身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5分)
(3)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部分。它说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人们如果不遵守某一条法律规范将会引起何种法律后果。(4分)
11.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要点1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3分
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3分
3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法的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4分 12.法的外部特征包括 要点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5分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5分
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13.法律关系的特征。 要点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首先它是人一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最后它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意志的统一。2.5分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之一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关系。2.5分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规范直接、间接都是关于社会关系参加者权益与义务的规范。2.5分
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2.5分
14.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要点1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定性要正确处理要正确。2.5分
2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2.5分
3及时。审判机关及其人员要有责任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2.5分
4合理公正。国家审判机关必须秉公执法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2.5分 15.法律事实的种类 要点1法律事件。指法律不把一定的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事件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认为事件5分
2行为指以当事人意志未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5分
16.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 要点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的违法犯罪。
2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3依靠人民群众健全社会防范网络 4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5搞好劳教、劳改、少管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17.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要点1有法可依。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社会主义国家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均有相应的制定的比较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法律规定使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
有法可依这是做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前提。4分
2有法必依。这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 一。有法必依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4分
3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时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依法办事。处理公务、办理案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4分
4违法必究。凡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和法律制裁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保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3分
18.法的适用特征。 要点 (1)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诸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授予中央银行的权力。(3分)
(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的活动具有多样性并不都是法的适用活动。国家机关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虽在其职权范围内但不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都不属于法的适用。(3分) (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减少随意性和偶然性使法的适用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保证法的适用的正确和公正。 (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法的适用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从而产生个别性的决定即适用法律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3分)
(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 19法律权利的特点。 要点 (1)它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的结果。它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4分) (2)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权利人享有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就是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其实质就是确认和保障这一权利所反映的需要和利益。
(3)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权利的享用有赖于义务的履行。没有相应的义务作保证权利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实现。(4分) (4)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有权全部地或部分地按最有利于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式实施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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