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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析

2022-10-13 来源:步旅网
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析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巩固过程中,国有企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当前各地单位中党的领导逐渐弱化,党的建设也有所缺失,管党和治党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受到了直接影响[1]。当前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对反腐倡廉工作高度重视,增强了党的管理力度。因此就需要国有企业加强对自身实际情况的把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厉惩处腐败现象,全面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性逐渐提高,从而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有效的纪律保障。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环境也越来越激烈,为了使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和谐与安定得到有效维持,中共中央倡导提出国有企业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希望可以有效治理和强化国有企业,使党和各级政体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经济主体安定和谐的发展[2]。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主要存在几种问题,党的管理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不能全面落实监督执纪的相关职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运用效果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就需要国有企业加强对自身担负责任的明确,对监督执纪的职责贯彻落实,从而有效提高党政组织的综合水平。 一、在国有企业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缺乏较强的落实主体责任意识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过于注重经济属性,一味的对国有企业市场性进行强调,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忽略了党建工作,同时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存在比较宽松的党风纪律,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党纪存在自上而下的弱化状态,不能将“两个责任”充分落实,缺乏到位的纪律管理[3]。 (二)执行主体不能充分认识“四种形态”

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对“四种形态”执行的必要性缺乏认识,只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一味的注重重要岗位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对于多数人出现的违纪行为,只是进行比较宽松的警告,并不能作出实际的惩处,过于害怕严格管理会影响到自身发展。还有一些企业只批评教育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不能对这些人员进行立案审查,也不能给予这些人应得的处分,这就会使企业的长远发展受到严重影响[4]。

(三)存在比较落后的“四种形态”运用方式

一些国有企业只依靠群众举报和上级纪委转办文件来对内部员工行为进行监督,存在比较单一的违纪线索,不能广泛的进行员工行为监督。国有企业一味的应用传统方法进行违法违纪线索收集,其监督途径缺乏广泛性,这就导致一些违法违纪线索丢失,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5]。纪检机构只监督企业员工的工作环节,不能全面监督员工的生活,这就使其监督工作的深度不足。 (四)具有不顺畅的“四种形态”执行机制

当前我国并没有出台一些明确的政策,不能有效规定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相关工作,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很难全面落实相关党纪。虽然多数国有企业对纪检机构设置了双重领导,但是其领导在实际上仍然属于内部部门,纪检机构与其他部门存在相同的工作性质与地位,其反腐倡廉和监督工作不能形成较强的威慑力。 二、国有企业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践行对策 (一)国有企业纪检人员不断增强自身责任意识

在监督执纪中国有企业纪检人员属于其主体,要对“四种形态”落实责任全面履行。“四种形态”主要是根据党对纪律的监督来划分的,其存在着较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可以充分体现出管党治党理念。“四种形态”不仅对具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划分,同时又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区分,这就为纪检机构对症下药提供了便利,使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具有相应的指导。因此就需要国有企业加强对监督执纪理念的树立,对抓监督执纪就是抓业绩的思想进行明确,在国有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中全面贯穿党建工作。国有企业领导还要对党建工作深入认识,利用纪律对干部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使领导队伍可以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避免发生一些腐败行为。 (二)有效推动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国有企业要以监督预防为主,以整治执纪为辅,从而对“四种形态”全面落实。首先就需要将监督过程充分落实,在源头上将违法违纪行为扼杀,有效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国有企业存在较大的资产规模,通常都会通过行业垄断的方式来实现区域资源独享,具有广阔的经营范围,其下属单位也比较多,存在着比较繁多的部门岗位,因此针对国有企业的这一特点,就要对“四种形态”中的批评教育方式进行合理运用,有效监督国有企业的日常活动。对相应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充分认识,对其进行及时的改正,有效避免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三)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能力

“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过程中,需要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具有更高的监督执纪能力,这就加重了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担子,需要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度。因此就需要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对工作职能进行积极转换,改变工作作风,对监督执纪的方式进行不断探索与创新,从而使“四种形态”得到充分落实。国有企业纪检机构要对纪检机制进行创新,对传统的监督方式进行合理转变,对企业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级纪委书记的考核制度与奖惩方式进行共同商讨与制定,进一步提高纪检机构的威慑力,增强纪检机构的独立性。国有企业纪检机构还要对工作方法进行创新,对线索的来源与渠道进行拓展,拓宽监督视野,主动的发现相关问题,对其问题进行及时的教育纠正。国有企业还要严格监督一些重要领域,避免由于违纪违法行为而使企业经济受到严重影响,有效提升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能力。

(四)注重对问责机制的建立

国有企业要对问责机制进行有效建立,并且在企业发展和变革的整个过程中将问责机制全面贯穿,从而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如果只借助纪检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执纪,其力度并不够,要想使“四种形态”充分落实,就需要每一名企业领导干部与员工都积极参与。有效结合问责机制和“四种形态”,对相关责任意识进行强化,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推动相关问责制度的全面执行。在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过程中,还要加强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四种形态”的情况,根据其检查的实际情况进行问责,从而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稳定发展。国有企业对问责机制进行建立,可以将监督责任落实到个人,一旦问题发生,就可以将责任有效落实,给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工作带来了较大便利,还可以使违法违纪行为有所减少。 三、结束语

在国有企业对“四种形态”进行作用,对企业全体员工进行监督执纪时,其需要国有企业纪检人员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要求,从而使监

督执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国有企业还要注重批评和整治领导干部队伍,注重问责机制的建立,从而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变革。 参考文献:

[1]贾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的运用[J].陕西煤炭,2020,39(01):213-216.

[2]房煦.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问题及对策[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9,32(03):24-25+28.

[3]徐志平.关于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8,31(05):81-83.

[4]薛相才.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05):104-105.

[5]黄钰惠.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J].现代国企研究,2018(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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