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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药学部年度考核制度

2021-05-01 来源:步旅网
药学部年度考核制度

为了正确评价药学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药学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续聘、晋升、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调整岗位提供依据。根据怀人社函〔2017〕230号文件精神和怀市一医[2017]90号文件精神,结合药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范围

1.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行管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2.休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及先进个人评比。

3.来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参加先进个人评比。

4. 当年调入的人员(含科室之间调动),参加调入科室的考核及评比,科室或医院派出进修学习的人员,由被考核对象的科室参考其所在科室或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5.当年聘任职称的人员(以聘任文件为准),按新任职称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参加评优。

第二条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第三条 年度考核方法、内容、标准 1. 采用100分制考核方法

2.年度考核要与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相结合,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考核等次的确定,要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依据,以药学部管理制度为框架,各部门制定考核细则。 3.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医德医风占10%),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服务态度、劳动纪律、环境卫生、着装等方面的表现。能(学习带教能力占5%),是指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情况。勤(周会传达、差错分析与消防培训占15%),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工作实效占70%),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与制度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廉(否决条款),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4.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服从组织分配,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模范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④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⑤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⑥按照药学部(分职称)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总分数排名前列的为优秀。

(2)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①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等活动;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具有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比较认真负责;④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⑤廉洁从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④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⑤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②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③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④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⑤不能做到廉洁从业,且情形较为严重。⑥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⑴受到医院处罚的; ⑵一年内旷工半天以上的;

⑶一年内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达2次以上的; ⑷受到待岗处理的;

⑸全年累计休假达1个月以上的;

⑹在省、市医疗工作检查中因个人原因影响医院成绩的; ⑺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拒不服从医院安排的; ⑼三基考试不及格的; ⑽发生大差错的; 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⑿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规定,受到上级和本院公

开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当事人及其科室负责人。

第五条 评优、评先名额分配按照医院当年评优、评先方案实施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2、对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3.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发年终奖,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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