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与办公地点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办公地址: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监督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权力机构。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代表物业全体业主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区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并由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1—2名候选人;10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本会委员。如聘任非本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担保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八条 本会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
业管理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一)本会主任 (二)本会副主任 (三)本会执行秘书 (四)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委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是时,如造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业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时,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权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造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同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原件业委会由统一存档,区物业管理部门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七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九人。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内的; 2、因健康原因丧失发行职责能力的;
3、违反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5、已不是业主的;
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7、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9、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记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解散或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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