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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下检察机关综合部门队伍建设探析

2020-12-25 来源:步旅网
2016・8(下)“没有光鲜的办案数据,也没有值得津津乐道的办案经历,有的只有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事务工作和事无巨细的服务保障工作。”

这些描述,是检察机

关综合部门干警对日常工作的生动概括,充分体现了综合部门服务集体、默默奉献的职业精神,但同时也或多或少地流露出部分综合部门干警职业尊荣感相对较低的真实心态。综合部门的职能在于为业务部门提供保障,而非直接从事办案等业务工作,因此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包括部分综合部门干警的亲属)对检察机关综合部门的职能及其重要性普遍了解较少,许多人甚至不知道检察机关中除业务部门外,还有办公室、政工、行政等综合部门。这种现实,不可避免地使部分干警产生了“我们也做了很多,却不为人们所知,甚至不被家人理解”的失落心态,削弱了干警的职业尊荣感。而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综合部门干警将不再具备检察官身份,干警的尊荣感也可能因此而更加减少。正如某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一位干警坦言:“当外人问我工作单位时,我是自豪的;当问我在检察院哪个部门时,我总会犹豫。”

◆管理视野◆管理视野这

样的情况,在边远、贫困地区的检察机关中较为普遍。例如,据媒体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全员办案机制,要求所有具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干警都要参与案件的办理;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一人多岗”制度,要求凡通过司法考试、具备检察官资格(此处指员额制改革前实行的检察官资格,即助理检察员以上的身份)的综合部门干警,每人每年办理公诉案件、批捕案件5件以上。此类例子很多,本文不

再赘述。这些要求综合部门干警参与办案的机制,确实有效地缓解了办案压力、提高了效率,但客观上,综合部门干警的工作量和责任也因此而增加了。在边远、贫困地区,许多基层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干警的日常工作同样比较繁重,而参与办案无疑会使得其工作量增多,并承担更大的责任。此时,如果干警的待遇没有得到适当的提高,就容易出现待遇与工作量和责任不对等的情形,进而可能影响干警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而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广,这一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能否入额直接关系着干警的待遇水平,而在“全员办案”、“一人多岗”等特殊的管理机制下,综合部门的干警也要直接参与一些办案工作,因此在对他们进行队伍管理或入额选拔评估时,都要考虑到他们对办案做出的直接贡献,进而考虑到他们应当获得的待遇保障,而不能简单地将他们视为“行政管理人员”而排除在员额之外。

二、综合部门队伍建设中各类问题的成因

在上文中,笔者论述了检察机关综合部门队伍建设工作面临的一些比较普遍、显著的问题,其原因来自多个方面,包括社会、干警个人、地区差异、管理机制等。只有从这些原因入手,采取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举措,才能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综合部门队伍建设水平,增强干警的素质,更好地为业务工作提供保障。

(一)社会支持因素

中国民间素有“名正才能言顺”、“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的俗谚,这些谚语充分表明了“崇尚名誉、重视尊严”这一根深蒂固、延续至今的社会观念。在我国社会中,个人或团队对自我、家庭、集体和社会做出的贡献,需要得到群众的充分了解和普遍认可,才能获得相应的尊重和名誉;而这些尊重与名誉,又直接关系着个人或团队能够获得的社会支持,进而对个人、团队的长远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及其干警自然也不例外,无论是干警个人还是部门整体,都需要获得群众(包括干警亲属)的了解与认可,以及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本单位和兄弟单位)的尊重和赞誉,才能够赢得广泛的、有力的社会支持,进而保障干警和部门的良性发展。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综合部门从事的是保障性工作,多数时间并不像业务部门那样直接面对案件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各种媒体对综合部门及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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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也较少,因此使得群众、社会对综合部门了解较少,部分群众(包括部分干警亲属)甚至不知道检察机关中的综合部门,更不了解其工作的重要性。正如一位政工干警指出:“我们的工作

常常不为人们理解……在更多人眼里,我们从事的是一份闲差;而其实,我们的工作,真的很忙、很繁琐、很累。”

由于

综合部门的工作具有琐碎性,加之群众、社会和部分干警亲属对综合部门的了解与支持较少,致使部分干警没有充分地认识到综合部门工作的重要性,甚至有个别干警错误地将综合部门工作视为“打杂务虚、可有可无”,对待工作不够认真严谨,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而缺乏积极主动的学习、思考和创新,从而影响了工作质量,也阻碍了工作能力的提升。同时,工作的繁琐也使得部分干警因忙于工作而怠于学习、思考,“天天做着繁琐的事务,下班后还要考虑柴米油盐,没有精力学习”,从而不利于自身知识水平的提高和阅历的增加。

(三)地区差异和管理机制因素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举例论述了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干警“全员办案、一人多岗”的现实情况。在这些检察机关中,综合部门干警不仅需要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部门的工作,同时还要完成或参与完成一部分办案任务,他们实际上承担了更大的责任、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本人和家庭也需要更多的支持和关怀,但待遇却不一定得到了相应的提高。这种“待遇与责任、劳动不对等”的情况,如果长期持续,就可能对干警的积极性造成挫伤。同时,这种“全员办案、一人多岗”的举措虽然有效缓解了部分检察机关的人手不足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在员额制改革下,综合部门的干警被划为行政管理人员,不属于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如果继续参与办案工作,就有可能遭遇“没有办案人员身份资格”的尴尬,也难以获得相应的待遇提高。因此,对于这些客观上确实需要综合部门干警参与办案工作的检察机关,应当尽快出台配套的措施、机制,或根据其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期,并制定适于自身的具体改革方案。

三、检察机关综合部门队伍建设发展方向初探

综上所述,员额制改革下,检察机关综合部门队伍建设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点:干警的职业尊荣感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干警在人生和职业规划方面需要得到更多引导和帮助;干警的待遇也应得到适当的提升。针对这些问题,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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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视野2016・8(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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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懂经济、懂管理、懂检察业务,积极学习借鉴各个领域、

各个学科的最新知识和研究成果”

一颗螺丝钉——曾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内容.2015

年8月6日.

在检察机关工作的20个真相,从此人生已剧透!.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底

检察”微信公众号内容.2015年9月22日.

上官曌.检察机关综合部门优化履职的几点思考——以检察改革为视角.法制与社会.(下).2015,11

郝兴川.检察政工干部要争做“五个表率”.中国检察官.(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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