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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概述

来源:步旅网
项目安全管理概述

项目安全控制的相关概念 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 ww.

项目安全控制的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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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资产损失。因此,安全不但包括人身安全,还包括资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经营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策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改进的一系列活动,目的是保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资产安全,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施工项目安全控制”,就是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过程控制,使生产要素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达到减少一般事故,杜绝伤亡事故,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针,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表现在:一方面指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就无法生产;另一方面,安全可以促进生产,抓好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可以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减少因事故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宣传教育和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保证施工项目生产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即为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法规、安全防护技术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

建筑业安全生产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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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问题

安全意识淡薄。有的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只给员工下达生产指标,不提供安全保障,甚至出了事故也不认真查处,将安全风险转嫁给分包单位和群众,降低了安全的风险值和人的生命价值。

安全管理失控。由于经济成分多样性,特别是改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境外企业安全管理薄弱,或处于事后型、被动型状态,有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思想严重,盲目蛮干;有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家庭作坊式管理,主观随意性大;有的为降低管理成本撤掉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事故隐患随处可见,各类事故明显上升。

安全责任不明确。在生产经营承包中,一包了之或层层转包,甚至违法签订生死合同,把事故责任全部推给分包商,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管理无章可循。

事故隐患严重。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困难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懈,企业领导忽略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作业班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严、责任不落实。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得不到保证。管理、指挥、操作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设备老化陈1日、带病运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突出,事故隐患严重。

安全投入不足。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有的已成为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发布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完全到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施安全目标管理方面:

①重签订、轻兑现。企业一般在年初就签订了“责任书”,体现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有的企业在签订责任书以后就认为责任尽到可以万事大吉,“责任书”到期后,有些企业未及时进行考核评价、兑现奖罚,失去了签订责任书的严肃性,也失去了信任感。

②重指标、轻质量。企业在考核“责任书”中只重视指标的执行情况,轻视安全工作质量的考察,往往以事故多少定奖罚,有的考核不全面、不及时,因而顾此失彼,不管安全工作的好坏,成绩的

大小,领导是否重视,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是否整改,只要无事故或事故少自然榜上有名,这样势必导致有的单位即使隐患多、管理乏力、工作平淡,也会跻身于奖励之列。

③重材料、轻调查。有时考核、兑现“责任书”时,作风不深人.、不扎实,热衷于听汇报、看材料,不深入实地调查评估,在表面文章上下功夫,容易产生言过其实、浮夸虚报现象,为此,难免在考核时产生失真现象,奖励的单位也会出现假冒伪劣。

④重奖励、轻惩罚。有的单位“好人主义”严重,为了调动整体积极性,过分注重平衡,拉不开情面,照顾关系,不管工作如何,安全工作考核时,不管目标是否达标,一律只奖不罚或重奖轻罚。不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达到“责任书 \"要求的则采取变通的办法,不痛不痒保持一团和气,上下相安、皆大欢喜,根本没有触及其要害。尤其是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这种做法根本起不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失去了“责任书”的责任性。 (2)在施工项目管理方面:

①缺乏安全责任意识。项目部负责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进度、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安全基础长远建设,存在着急功近利、短期行为。

②安全管理滞后。项目都以完成施工任务为目标,以传统的经验管理为手段,安全综合管理素质较差,不注重事故预测、预防,处于消极被动状态。

③安全防护不到位。不该省的省了,首当其冲是外脚手架和洞口临边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用品。

④机械设备重用轻管。该修的不修,施工机械从开工到竣工,不到转不动的时候不修;有的安全装置无端被丢弃一边,常常出现乱用、无证人员代岗的现象;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⑤安全教育不及时。工程项目是一次性的,必然引起班组生产作业的临时性。班组的需要与否,是根据项目的施工需要进行配置,是动态的、临时性的。出现了班组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3)在装修工程管理方面:

①项目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少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②没有成套的安全管理资料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③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及时处理事故和隐患。

④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中只注重施工技术措施,而没有安全施工的技术方案,更缺少有

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⑤施工中任意拆除原有的洞口临边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推诿扯皮不恢复,给其他施工单位和设施安全留下隐患。

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电气元件破损残缺,有箱无锁,一闸多机,电线交叉零乱,施工机械无防护装置和漏电接零保护系统。

⑦不给施工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如油漆工的防毒面罩、登高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和安全帽等 ⑧缺少必要的登高、升降等安全施工设施或设施不规范、太简陋。

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使用混乱。无防火措施或配置不全,失灵无效。危险场所动火无审批手续和防火措施。 ⑩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⑾作业场地的文明施工状况差,缺少明显的安全标志,材料乱堆放,各工种缺少协调交叉施工。 ⑿为抢赶工期,任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 (4)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少数企业无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根本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的置安全于不顾,盲目组织生产,好恶全凭一个人说了算,其结果必然后患无穷。

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存有侥幸心理,有法不依,违章指挥,致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落实而发生事故。

③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空泛。少数企业没有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空洞,没有具体的目标值,从经理到职工,从项目到班组所订的责任制内容雷同、千篇一律,还有的只图应付差事,照抄照搬其他企业的责任制,不结合自身实际加以修订。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少数企业领导者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唯利是图,短期生产行为严重,以致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成为一句空话,必须帮助提高认识,完善管理,促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建筑施工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方面发生的事故占总事故的80%以上,是建筑施工行业的多发事故,其中高处坠落事故约占35%,触电事故约占15%—20%,物体打击事故约占15%,机械伤害事故约占l0%。如能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将大幅度下降。所以,四大伤害也就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下面分别对四大多发事故进行因果分析,见图7-l-图7-4。

综上所述,在项目施工生产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却只有三个主要方面因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第三是环境影响。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成事故的人为错误。产生不安全行为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因素导致的不安全行为:

①麻痹侥幸。操作者虽然对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但思想麻痹,错误地把自己的习惯当经验,心存侥幸,违章作业,不能很好地贯彻标准,一时未发生事故,错误地认为安全规程制度等是束缚工作的枷锁,自然地形成了习惯性违章作业。这种心理状态在违章中极为普遍,潜伏的危险性最大,时机一旦成熟,必将发生事故。

②好胜逞强。这类人员能力不大、经验不足,但过于自信,喜好逞强,冒险蛮干。为了抢工期、赶进度,或是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心态,最易引发事故。

③逆反对抗。有的人把领导监督指导、安全员的督促检查提醒当作是对自己行为的束缚、干扰,心生厌烦,无视规章制度,把不良的情绪带到工作当中去,也易引发事故。

④盲目从众。由于他人普遍存在违反制度和规程的现象而侥幸未出事故,作业者虽然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在从众心理驱动下,盲目地随大流,将危险置于脑后,这一现象比较普遍。 ⑤无知轻率。作业者缺乏安全知识,在思想上掉以轻心,忽视了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多变性,当危险来临时,手忙脚乱,惊慌失措。

⑥情绪干扰。由于某种原因处于兴奋或压抑状态,作业时精力不集中,出现发愣或情绪不稳定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无法控制,于是产生不安全行为。 (2)管理因素导致的不安全行为:

①为了不影响生产进度,领导强行违章指挥,或领导要求一些作业者干一些与自已职责范围无

关的工作,这些人(包括领导和作业者)由于作业不熟练或技能水平低,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②对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检查,作业者就贸然进入作业场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③作业者相互之间配合不好,缺乏联系,或者由于作业者之间信息传递方法不完善,对交叉作业管理混乱等因素,结果造成其他作业者受到伤害。

(3)生理因素导致的不安全行为。生理因素引起的不安全行为,指作业者在作业时由于生理上的不良状态(身体不适、疲劳或身体缺陷)而引起人的知觉和思考能力的下降,从而产生的不安全行为。 ①身体不适主要是由于疾病引起的,如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突发,人的思维、动作等均不受控制,极易产生不安全行为而导致事故。

②疲劳是作业时常见的现象,作业者疲劳时作业,行为就会缺乏准确性,对信息的处理就会出现差错,从而产生不安全行为。

③作业者的身体缺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影响而产生的身体机能和某些器官的缺陷,二是智力上的缺陷。作业者由于身体缺陷在作业时就会产生力不从心、判断错误或反应迟钝等现象,从而产生不安全行为。

(4)措施不当导致的不安全行为。在生产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性的异常情况,在突如其来的紧急情况下,作业者由于缺乏经验,惊慌失措,在避免危险的过程中往往会采取一些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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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安全生产法规目录 1.安全生产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预计2002年颁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国发【56】第40号); (6)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7)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2.安全技术主要的国家标准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 (2)《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 8196—87);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155—96); (4)《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 (5)《柴油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 13749—92); (6)《振动沉拔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 13750—92); (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55); (8)《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9)《起重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86); (10)《安全帽》(GB 28ll—89);

(11)《安全帽及试验方法》(GB 28ll—2812—89); (12)《安全带》(GB 6095—6096—85); (13)《安全网》(GB 5725—97);

(14)《密目式安全立网》(GB 16909—97); (15)《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95);

(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83); (17)《安全电压》(GB 3805—84);

(18)《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955—92); (19)《安全标志》(GB 2894—96);

(20)《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719—96); (21)《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22)《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84);

(2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644 1—86); (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 (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 3.安全技术主要的行业标准

(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2)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3)建设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4)建设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5)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86); (6)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89);

(7)建设部《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8)建设部《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2001): (9)建设部《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0)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11)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2)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3)建设部第15号令《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建筑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6);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

(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30—200 1); (6)《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l28—2000)。 5.《建筑法》对规范建筑安全管理确定的制度 (1)承包方资质管理制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3)招标投标制度;

(4)禁止肢解发包和转包工程制度; (5)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群防群治制度;

(9)教育培训制度; (10)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1)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2)竣工验收制度和保修制度; (13)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6.《建筑法》对规范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明确的规定。

(1)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①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④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况。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4)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7.《建筑法》对规范设计勘察单位安全管理明确的规定

(1)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2)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3)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4)设计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8.《建筑法》对规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明确的规定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

(3)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9)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对安全负责。 (10)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11)应当拒绝建设单位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12)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劳动法》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条款

《劳动法》共13章107条,其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有3章2l条,它们是: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条~第57条);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第58条-第65条);第九章社会保险与福利(第70条一第76条)。以下介绍主要条款:

(1)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第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第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第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物种作业资格。”

(5)第56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第57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7)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职业健康安全。” ①女职工是指所有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已婚、未婚的女性职工; ②未成年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8)第70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0.《消防法》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任何单位、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人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进入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人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6)禁止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关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安全消防机关。

(10)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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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及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教育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监察制度等。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企业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管理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员工在安全方面所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实施、检查、总结、评价施工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实施、检查、总结、评价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质量、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是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单位或工作场所:②措施名称;③措施内容和目的;④经费预算及其来源;⑤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⑥开、竣工日期;⑦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①安全技术措施。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其中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②职业健康措施。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③辅助设施、措施。以保证生产过程健康安全为目的所必须的一切措施,其中包括更衣、休息、消毒、妇女卫生

室及厕所等。④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措施。为宣传普及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基本知识、专业技巧等所需要的措施,主要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教材、图书、资料,安全展览和安全训练班等。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和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是提高组织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正确认识和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1)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规、安全标准、安全技术知识等。

(2)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要实行理论操作与技术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应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术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教育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独立作业。 (3)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内位教育、经常性教育等 (4)日常性安全教育。最重要的是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主要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识等。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①查思想,主要是检查领导和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②查管理,主要是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③查隐患,主要是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④查整改,主要是检查对过去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⑤查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对伤亡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5.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经过长期不断总结,建立了比较科学合理的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①伤亡事故分类:

A.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

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之和计算出来的。

B.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C.按事故类别分类: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 l—86)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炸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②伤害事故报告和处理。在进行伤亡事故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9 1年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③伤亡事故统计。伤亡事故的统计目前有如下规定:1992年原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2)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职业病报告必须是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病种。根据卫生部1988年颁发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报告的办法。所有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有关职业病的处理,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涉及职业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患者的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及职业康复等工作。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据此规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按照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6.安全监察制度

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我国的安全监察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安全监察机构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察形式和方法。 7.“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生产辅助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①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证论,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人可行性论证文件;②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③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规范进行,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⑤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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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1.“企业负责”.的要求

“企业负责\"就是在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体制的基础和根本,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则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2)应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即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管理,安全与技术的关系。

(4)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6)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 (7)加强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

(8)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应进行专业的训练,并持证上岗。 (9)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10)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1)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素质。 (12)自觉接受当地政府行政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2.“行业管理”的要求

“行业管理”,就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应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标准 (2)编制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的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

(3)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措施计划,落实或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重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

(4)组织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组织行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3.“国家监察”的要求

“国家监察”,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政府部门的国家监察职责主要有: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2)督促用人单位编制、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查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工程技术措施。

(3)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

职业健康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对特种设备的产品安全认可。

(5)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实施监察。

(6)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职业病的调查,按照规定通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

(7)对违反职业健J隶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发出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指令书;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预企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它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4.“群众监督”的要求

“群众监督”,就是要规定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监督,劳动者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及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职责主要有:

(1)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

(2)有权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问题的调查。

(3)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建议。 5.“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本取决于全体员工素质的提高,取决于劳动者能否自觉履行好自己的安全法律责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就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珍惜生命,爱护自己,勿忘安全”,广泛深人地开展“三不伤害”活动,自觉做到遵章守纪、遵纪守法,确保安全。

目前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个管理体制把“企业负责\"放在第一条,表明企业在安全生产中所占的重要位置。

企业对安全生产负责的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就是必须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到位:就是要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措施

到位: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本项目的实际,制定详尽周密的安今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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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是指企业在某一时期内制定出旨在保证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目标,或为达到这一目标,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安全目标管理是应用目标管理的原则进行一种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这种方法首先是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总目标,然后通过自上而下的层层分解,确定各级、各部门直到每个员工岗位的安全指标,并依靠全体员工自下而上的努力,保证各自目标的实现,最终保证总目标的实现。 1.实行目标管理的主要程序

目标管理可分为目标的制定、目标的执行、成果的评价、实行奖惩、制定新目标、开始新循环等步骤。

(1)目标的制定。为了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必须自上而下地商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总目标。为了使全体员工的力量集中到企业目标上来,各部门、各项目每个员工都要制定与企业目标相一致的分目标,从而形成以企业目标为中心的完整的目标管理体系。

(2)目标的执行。当目标制定完毕转入执行过程时,企业要同部门、项目和员工就实现各种具体目标的内容、方法和条件达成协议,使他们自觉自愿地为实现目标而努力。企业领导应根据施工项目实现目标的需求授予相应的自主权,以便自主地、及时地处理问题。

(3)成果的评价。成果的评价首先自下而上进行,最后共同协商决定。目标管理和传统的管理不同,它启发执行者对执行情况做自己总结和反省,促进其持续改进。

(4)兑现奖惩。成果评价的又一个目的是为对员工进行奖惩。奖惩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实行奖惩有利于调动员工完成目标的积极性。

(5)持续改进。当既定目标达到以后,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制定新的目标,开始新的一轮循环。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步骤

确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实际上是一个完整的决策过程,它包括采取一定的步骤和运用必要的科学预测、决策方法。一般说来,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过程可分为以下步骤:

(1)掌握安全信息。要全面搜集、了解、掌握项目系统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资料,作为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的依据。

(2)拟定目标方案。在对安全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多个目标方案,以便进行比较、鉴别和优选。

(3)评估目标方案。对拟定的多个目标方案逐一就危险因素、风险控制综合效益、潜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评估目标方案应发动和依靠广大员工,可以通过座谈会、调查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征集员工意见,发扬民主管理精神。

(4)选择最优化方案。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从众多方案中选出最优的目标方案。在方案优选过程中应权衡各方案的利弊得失,有时还需要在综合原拟定方案的基础上设计新的方案。 3.实施目标管理的方法

(1)确定总目标并使其量化。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总目标可分为静态目标和动态目标。通常所说的目标值,主要是在国家或企业规定的目标和要求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指标,如工伤事故频率和严重率。

(2)围绕总目标,层层展开工作。各层次、各部门都就围绕项目的总目标来分解各自的目标。实现各自的目标,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但强调自我过程控制。

(3)确定完成目标值的方法和要求。实行目标管理,必须进一步制定完成目标值所采取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定为完成各项计划而实施的手段,运用图表检查进度,评价在完成全年目标值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等。

(4)定期考评目标执行情况,准确反馈信息,及时解决问题,使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目标执行者方向一致。

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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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安全生产”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且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因此,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应从这一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去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尤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安全,这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安全生产又有其重要意义,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

(2)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这就是说,项目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好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特别是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要把安全工作挤掉。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企业信誉,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长期以来,在生产管理中往往出现生产任务重,事故就多;反之均衡生产,安全情况就好的现象,被人们称之为安全生产规律。前一种情况其实质是反映了项目领导在经营管理上的思想片面性。只看到生产数量的一面,看不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只看到一段时间内生产数量增加的一面,没有认识到如果不消除事故隐患,这种数量的增加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一旦条件具备了就会发生事故。这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条深刻的教训。总之,安全与生产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要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就必须按照辩证法办事,克服思想的片面性。

(3)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把工伤事故和职业的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到“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第一”,否则“安全第一”就是一句空话,这也是在实践中所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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