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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投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2022-08-13 来源:步旅网


重庆市某某投资集团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某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 )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务人员委派的范围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主要指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

第三条 财务委派的原则 (一)回避原则

委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岗位轮换

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集团内部进行财务人员的定期轮换。委派的财务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离开任职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委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 委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

第四条 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能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

思想品德素质较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务知识、较强

的业务处理能力,5年及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备组织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

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财务监督及财务管理两个方面: (一)财务监督职责

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集团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资、融资、资金、资产、收益分配、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批;

4、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公司经营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 5、每月至少一次向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及财务部主任书面报告当月的主要财务工作;

6、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财务管理职责

1、 负责组织拟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同时强化对重大投资支出、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 2、 参与对所在公司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

3、 负责组织各项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及时报送;

4、 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

计委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5、 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有权审核企业的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重大经济合同、不良资产处

理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有权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有权参与财务决策等方

面的工作;

(四)有权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

动和奖惩提出方案;

(五)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财经纪律的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第七条 委派人员的产生

委派财务人员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也可由集团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通过竞聘的方式选拔,也可在无法满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直接任命程序

(一)根据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集团公司财务部征求总会计师意见

后提出初步人选;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经理办公

会审核;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党政联席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董事长签

发推荐文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推荐; (四)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进行聘任。

第九条 需要竞聘和公开招聘时,财务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竞聘方案或招聘方案,报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子公司对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同时子公司具有对人员任命的上诉权,若上诉无效,必须执行。不可以用其他人员替代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派往公司发现委派的财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核实后,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派驻的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违纪,渎职失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经济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第十三条 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标准并发放,委派财务人员的其它福利待遇按集团公司员工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采用双重主体考核的方式,考核主体为集团财务部与被考核公司,双方各占一定的权重;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时分别由集团财务部以及被委派公司负责人针对相应的考核指标打分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分数加权汇总后得到委派财务人员的最终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与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紧密挂钩,具体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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