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鹰府发[2014]32号 【发布部门】鹰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4 【实施日期】2014.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鹰府发〔2014〕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1 / 4
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
托、机构为支撑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多样性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政府引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统筹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全覆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由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推进力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社区基本建立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实现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不断壮大,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健全。
巩固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各地要进一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护理性养老床位的数量和比重,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机构养老服务的需要,缓解机构养老供需矛盾。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服务。民办养老机构重点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2 / 4
(二)统筹规划发展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强化城乡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编制养老设施建设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发展任务、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等内容,并纳入总体规划之中。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全市建成33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城镇社区110个、行政村220个,覆盖全市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行政村。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照每开发1万平方米配建1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与社区服务办公用房结合使用,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验收。
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由建设规划部门按相关标准设置前置条件,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公告中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由土地受让人建设后无偿移交给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交给社区使用管理。
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应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要充分利用农家大院、依托村委会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农村老年人颐养之家(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现有老年人口总量及发展趋势,到2020年,按每千名老年人不低于40张床位的要求,推进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本级建成1所床位数不少于1000张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并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临终关怀、培训鉴定等功能。县(市)要尽快建成1所以上床位数不少于300张的 3 / 4
综合性养老机构,同时具备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每个乡镇须完善1
所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为主的敬老(光荣)院,并扶持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积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托养服务。鼓励专业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养老特色品牌。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研究开发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使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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