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证明自己加班?
关于加班,劳动者有以下三大点是需要掌握的: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比例、加班费的基本工资,这三点与计算加班费直接相关。
一、加班时间
1.加班制度
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不要加了班也是白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作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公司原则上不支持员工加班,希望员工在法定时间里完成工作。个别员工确实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又确有加班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以杜绝混加班等不良现象。
提醒劳动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
班费的诉求。
2.关于补休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后,往往会以轮休的方式以冲抵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基本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凡不能得到足额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人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3.三种不同工时制下的加班时间的计算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现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只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才计为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超过标准部份,计为加班时间。
二、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150%,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83天÷8×加班时间(小时)×150%;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200%,双休日加班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83天×20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300%,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20.83天×300%。
如是“不定时工作制”,则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比例是300%,如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除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比例是300%,平时或双休日加班,加班费比例均为150%。
三、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应该以什么作为基数来计一算?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可以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基本工资确定。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
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参数
1、时间参数: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2、工资参数: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元旦期间加班工资如何拿:1月1日安排加班与2日、3日安排加班,待遇完全不同。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加班时间不同,加班待遇待遇完全不同1月1日安排加班的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且公司必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加班工资。其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300%×加班时间(小时)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如果选择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200%×加班时间(小时)
2、工时制度不同,加班待遇完全不同
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根据《劳
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三种工时下,国庆加班工资待遇差别也很大。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月1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月1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1月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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