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一)
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等政治先贤们在建立美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的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并结合美国的国情进行了适当改造,使得美国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最忠实的践行者。美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总体倾向是注重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图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将庞大而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纳入有效监督的轨道。
立法赋予国会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
2013年10月,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热议一件新鲜事,美国奥巴马政府“关门”了!因为国会没有批准新财年政府财政预算,美国政府部分部门从10月1日开始:“关门”。一时间,关于美国政府“关门”的各种消息铺天盖地,一些处于休假状态的联邦政府雇员连日在国会大厦前集会抗议,要求尽快恢复工作。美欧自贸谈判停顿、负责制裁伊朗的办公室收到影响、美国情报部门工作节奏被打乱等负面消息频见。而奥巴马因“没钱出行”缺席APEC峰会,则被认为是美国联邦政府关门闹出的“最大笑话”。
其实,在看“笑话”的同时,如果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美国政府与国会的关系,就会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一事件。控制政府的“钱袋子”,是国会和地方议会对政府行政权加以制约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美国虽然没有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但是,国会和地方议会在政权体系中仍然享有较高的法律权威,拥有足够的手段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国会以及地方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立法权、财政控制权、调查权和弹劾权等四个方面。下面以国会为例简述之。
立法权。联邦政府享有最高立法权,这是美国国会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国会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最基本保障。《美国宪法》第八条除规定了国会的权力外,还在最后一段以兜底条款的形式确立国会的最高立法权,即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根据宪法的规定,美国的行政机构及其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职位的权限和担任资格,都是由国会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
财政控制权。国会控制政府的钱袋子,从而对行政运行加以有效的财政约束和监督,是国会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美国宪法第1条对国会的财政控制权加以明确规定。根据美国财政预算法律制度,行政机构的预算必须由国会通过后方可执行。若无预算或预算案未获国会通过,则美国政府不能花钱,这就意味着相应的行政活动不能够正常运转。在美国历史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因为预算未获代议机关通过而关门的情况时有发生。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13年。当年10月,美国奥巴马政府因为国会未批准财政预算,部分部门不得不关门放假,直至国会最终通过预算为止。相关预算法律规定,对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暂时停薪停职、革职的行政处罚或者两年以内监禁、5000美元以内罚款的刑罚。
调查权。美国联邦宪法未对国会调查权作明确规定,国会调查权实际上是由判例和国会运作需要逐渐累积形成的。美国国会根据需要随时启动调查程序,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并通过公开举行调查听证会,通过媒体向民众进行报道,以便取得民众的关注和支持。美国国会调查权的范围通常包括:立法过程中的调查、选举调查、政治调查以及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调查等。在美国,调查权已经成为美国国会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一种经常性的方式。
弹劾权。美国国会拥有对总统以及其他高级官员的弹劾权。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3
款,参议院专享审理所有弹劾案的权力。若受审者为美国总统,则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审。弹劾权虽然很少使用,却是最具威慑力的制约手段,它能够有效制约美国政府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在美国历史上,国会曾两次动用弹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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