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
实施方案
作为推进“数据质量年”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银监会 制定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以下简 称《良好标准》 ),力求全面总结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 先进经验,提出既符合实际、又有一定前瞻性的标准和要求 ,推 动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持续、全面提升。
一、制定《良好标准》的背景和目的
全面、及时和准确的监管统计信息不仅是银监会提升监管有 效性也是银行做好风险管控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银监会成立以来 对这一问题向来十分重视,2022 年起建立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更是对银行数据提出全面要求。 当前, 不管是从夯实银行监管基 础角度,还是推动银行精细化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角度, 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已迫在眉睫。
提升数据质量, 从根本上要解决体制和机制问题, 要从银行 基础数据的管理抓起,从组织、 制度、 系统和流程建设抓起.为此, 银监会经过充分研究讨论和征求各方面意见 ,制定了《良好标 准》,为银行持续、全面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提供方向和抓手。通 过组织银行对照《良好标准》实施评估,匡助其确定需要关注的 领域,制定行动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改进措施,努力达到《良好 标准》的要求。
《良好标准》的发布与实施 ,对于完善监管功能和模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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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监管当局和银行的良性互动也是重大探索和创新 .一方面,通 过自评和监管评价结合的方式, 能够调动银行自身的能动性, 将 监管与银行自身的管理需要结合起来, 提高其内生积极性, 以取 得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 ,可以更有效地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 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人员、主监管员和其他监管人员的合力, 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 《良好标准》的主要框架内容
数据质量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 和协调。制定《良好标准》的总体原则是抓“因”促“果”,即 从影响数据质量的各环节因素入手,建立良好标准的框架要求,督 促银行对照标准不断改进统计工作。 《良好标准》涉及组织机构 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 ,数据质量的监控、检 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等 5 方面要素、 15 项原则、 61 条具体标准,涵盖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各个方面。
包括组织领导、归口管理、
岗位设置、团队建设 4 项原则、 15 条具体标准,主要对董事会和 高管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 以及管理体制、 监管统计岗位设 置和团队建设方面设定了标准.没有领导和高管的重视,没有良 好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团队,数据质量管理必然成为无本之末。
。包括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2 项原则、
7 条具体标准,主要是对银行建立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统计 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设定了标准 ,为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 作提供规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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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数据质量管理流
程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包括基础系统、监管统计系统、数据标准 3 项原则、 14 条具体标准, 对银行业务及管理基础系统以及监管 统计系统在全面覆盖、 数据质量控制功能和灵便性方面提出了标 准和要求, 使数据质量管理的流程能够通过标准的信息化得以物 化。
包括日常监控、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3 项原则、 14 条具体标准,内容主要是对 银行建立有效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 统计现场检查制度和考核评 价体系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从机制方面直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约 束和激励.
包括数据报送、 分
析应用、资料存储 3 项原则、 11 条具体标准,内容主要是对银 行报送环节、 分析应用和存储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通过分析应用 和扩大共享,提高附加值,形成数据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
三、 《良好标准》的评估要求
《良好标准》 合用范围为根据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 法》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 融机构(《良好标准》中简称“银行”)。评估先由银行业金融机 构进行自评, 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对银行进行外部评估。 评估结 果划分为 4 档,分别为符合、大体符合、较不符合和不符合,评 级标准及其使用的简要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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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彻底达到要求,没有明显不足.
大体符合:银行没有彻底符合条款要求, 但总体有效性较好, 覆盖了主要方面。 评估中发现的一些小问题未对数据质量带来实 质性的影响, 银行具备在较短时期内实现达标的能力并且做出了 具体安排。
较不符合: 虽然制定了规章制度和政策程序, 但存在较明显 缺陷;事实证明 ,有关政策和程序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全面执 行,由此对数据质量带来实质性影响。 “较不符合”与“大体符 合”这两个评级之间的“跨度”较大,在两者之间做出选择有时 不太容易, 但还是要求评估人员必须通过审慎、 客观的评价表达 明确的意见。
不符合: 在数据质量管理的主要方面没有规章制度, 或者相关 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严重影响数据质量.
对照每条标准和原则,评估人员在实施评估时 ,从三个方面 予以确认: 第一, 在机构范围内有规范的制度性文件或者具有约 束性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 这些制度文件得到了全面和实质性 地执行; 第三,执行达到了预期效果, 数据质量能满足监管要求。 总之, 银行应有足够的相关证据以及合理的逻辑证明表明其确实 达到了标准和原则的要求。
对原则和标准的评估应该保持基本的一致性。 评估中首先从 每一条标准的评估入手, 根据每一条标准的评估结果, 结合该项 原则的总体要求, 进而得出每一项原则的评估结论。 每一条标准 并不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达到每条原则下各项标准的数量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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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代表某一条原则的总体评级情况, 评估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 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四、评估流程及总体安排
。对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
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按以下流程进行:
先由银行对照《良好标准》开展自评,原则上每3 年
作为一个周期全面自评估一次。 银行根据自评发现的问题, 制定 整改方案,并分阶段实施改进 ,逐年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主
监管员应定期跟踪了解银行开展自评和整改的情况, 与银行进 行沟通、复核、确认,提出实施外部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或者提 请实施专项现场检查。 银监会将组织由统计人员、主监管 员
和其他相关监管人员组成工作团队,在银行自评报告的基础 上,对法人机构开展外部评估,争取每 3 年要覆盖到全部银行。 对于辖内法人机构数量较多, 外部评估任务较重的银监局, 可根 据情况适当延长工作安排。 对银行外部评估的先后顺序可根据银 行自评情况、 主监管员意见以及统计部门掌握的情况确定先后顺 序和重点。 外部评估可以和银监会现场检查相结合, 也可根据需 要单独开展。外部评估以定期报送的报表和数据为主.
对于农村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他类银行机构 , 自评 和外部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外部评估结果作为对银行内部控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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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份, 在银监会对银行实施监管评级以及对 银行整体风险评估中充分考虑, 并根据情况在机构范围内予以公 布和披露.银行应根据外部评估报告,对其根据自评结果制定的 整改报告进行修定和完善,有步骤地实施整改。
银监会成立《良好标准》评估领导小组 , 王
兆星副主席任组长, 统计部主任任副组长, 各监管部门相关负 责人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 办公室成员由统 计部和监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者主监管员组成 ,办公室职责是 建立评估人材库、组建评估工作团队、催促和指导银行开展自评、 组织外部评估、 推动外部评估结果在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中的应 用、监测评估实施的效果、完善和改进评估方式、对评估情况进 行考核通报和总结等。
各银监局制定辖内评估工作方案 ,报银监会领导小组办公室 备案, 并组织辖内银行开展自评和外部评估工作。 银行成立以主 管行领导为组长的自评工作小组,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组 织实施自评工作。
。3—5 月,起草《良好标准》
和实施方案, 并征求银监局、银行业机构以及各监管部门的意见, 组织部份银行开展自评估试点,进一步完善标准和方案.
5 月,向会领导汇报,经批准后召开电视电话会进行动员。
6-8 月,全部银行完成自评。其中, 6 月下旬,银监会将结合 统计现场检查进行外部试评估;在此基础上, 7 月份编写《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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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对外部评估的内容、重点和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就外部 评估开展专题(电视电话)培训; 8 月底自评结束.
9-10 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情况选取部份银行集中力 量组织外部评估试点工作。
11 月,对银行开展自评的情况和银监会系统开展外部评估 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如有必要,对《良好标准》和实施方案进行 修订与完善。
12 月,银监会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在 2022 年现场检查立项 中充分考虑外部评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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