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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买卖合同

2024-08-17 来源:步旅网


废料买卖合同(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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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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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料买卖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台州市×××金属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系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口废旧物资的企业,乙方长期从事废旧金属的拆解工作,有良好的业务渠道,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废旧金属以进行拆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优先向乙方出售其进口的废旧金属,销售价格为甲方进口价的 %,且最高不应超过市场均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进口前商定。 二、考虑到甲方资金不足,且甲方承诺优先供货给乙方,乙方同意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先行代甲方向外方支付进口费用。甲方应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乙方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如甲方未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无须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余款。

三、甲方承诺如进口货物系委托乙方代为付款,甲方在货物到岸后未依约出售给乙方的',甲方应按每吨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如乙方在一段时间内不愿购买某批货物或不愿为甲方代付,必须在甲方该批货物进口合同签订之前或作出付款委托书之前向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而拒绝购买的,甲方可要求实际履行或要求乙方按每吨 元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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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乙方欲进口的货物因故未成交的,乙方根据《付款委托书》交纳的款项应全额退还甲方。

六、在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进口过程中的部分事项。 七、甲乙双方应及时对货款进行结算。

八、甲乙双方应遵循国家对废旧物品行业的管理规定。 九、本协议有效期 年,期满可协议延长。

十、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废料买卖合同范文2

卖方: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旧物资回收开发站

买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废 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数量为废 吨。单价为 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买方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缴足货款后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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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内买方必须将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完毕,如逾期不执行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赔偿。

4.交货方式:中标通知书指定的现场交货。

5、运输工具或车皮由买方自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6、发货时不得超过合同数量,如现场货物数量不足由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实发数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买方持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领发料签认单到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签字备案后,到回收站财务结清货款。

7、买方在投标前应到发货单位现场实地看货,因此卖方不承诺任何货物的质量保证。

8、买方购买的所有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轴承等),不得反销到铁路任何使用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买方不得转让提货权,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0.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1.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副本二份,业管科、财务各一份。

卖方全称: 买方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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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铁路局废 物资回收开发发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115号 地址: 邮编:010050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工行铁路支行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060202 银行帐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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