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2022-08-04 来源:步旅网
精品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管理。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 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

可修改编辑

精品

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规定的用途。

(二) 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 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 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 支付旅游团费;

4、 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 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 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 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可修改编辑

精品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2)借款人拥有本地3户籍;

(3)借款人虽不满足上述(1)或(2)项条件,但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本地自有产权住房或商用房,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人的护照上近六个月内无出境拒签纪录(境内旅游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护照,下同);

2、 未进入银监会及本行黑名单;

3、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不含准贷记卡)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4、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的账户状态未显示“冻结”或“呆账”;

2

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8.2 零售贷本地,指的是在分行业务管辖范围内。

可修改编辑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3

精品

5、 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当前存在逾期,但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忽略不计4。

(四)在ⅩⅩ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理财卡办理贷款偿还等结算业务。

(五)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于旅游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且在旅游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贷款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个人旅游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必要资料(对借款人已提供给合作旅行社的材料,可由合作旅行社在承诺复印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复印件提交给本行):

(一) 身份证明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其中,借款人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的,还应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人与旅游者之间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二) 资产证明材料(以下两项材料中的其中一项):

4

实际已还款但征信报告信息显示滞后的,需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可修改编辑

精品

1、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 其中,借款人提供配偶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含结婚证);提供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关系证明。对于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或房地局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其中,对于借款人不符合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标准的,借款人除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辅助性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分红纳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银行其他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经营实体的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等。

(三) 旅游用途证明材料:

1、对于境外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对于部分“落地签”或免签的国家,可不提供护照签证记录;对于计划旅游的客户,签证可在放款前落实),行程单、交通票、住宿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

2、对于境内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交通票或住宿单(以上三项中的至少一项),购物凭证、信用卡对账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

3、申请旅游团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收据,或交通票、住宿单等团费支付凭证;

可修改编辑

精品

申请旅游消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购物发票/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消费凭证。

第四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二条 借款人单次旅游时同时申请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团费贷款和消费贷款,视同三笔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旅游贷款可以采用单笔贷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的方式。对于借款人同时申请贷款笔数超过2笔(含)的,原则上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授信项下贷款多次支用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剩余授信额度。

(一)对借款人提供房产证明(含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房产证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但低于80平方米(不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房产证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借款人仅提供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倍。其中,借款人符合本行高端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2倍;符合本行

可修改编辑

精品

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倍;不符合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倍。

担保 方式 贷款用途 出国旅游保证金+存款证明 信用 方式 支付旅游团费 境内外旅游消费 授信/贷款额度 限额规定限额规定1 2 不超过旅行社及当地领事单项授信馆要求的保证金及存款证/贷款金明限额 额不低于不超过人均5万元,且不超1万元,且过15万元;同时不超过团费三项授信总额(自由行客户的往返机/贷款金票和酒店费用视同团费) 额合计不不超过人均15万元,且不超超过30万元。 过30万元 限额规定3 针对提供收入证明的客户,三项授信/贷款总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倍。 保证或按照《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中有关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管理规抵押 定执行。 方式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

个人旅游贷款按照贷款用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贷款期限。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团费和消费贷款的期限为1年、2年或3年。

对采用授信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授信到期日。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

个人旅游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分行可在下表所列贷款年

可修改编辑

精品

利率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具体情况上下浮动,原则上最低执行利率为表中对应年利率的0.9倍。

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对应表:

个人旅游贷款 最长授信期限 单笔贷款贷款子品种 期限 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3个月 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6个月 存款证明) 1年 旅游团费贷款和旅游消费贷款(用于支付旅游团2年 费和境内外消费支出) 3年 贷款 年利率 8% 8% 8% 9% 9% 3年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为1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三)贷款期限为2年或3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一)用于旅游保证金的贷款(不含开具存款证明的情形)凭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保证金服务关系解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方可提前解除资金控制,解除控制后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

可修改编辑

精品

款本金,借款人同时归还贷款利息;

(二)用于开具存款证明的贷款,在存款证明到期前不允许提前还款;

(三)旅游团费或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提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1%~3%收取违约金。

第五章 旅行社准入及贷前调查

第十九条 与本行开展个人旅游贷款合作业务的旅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且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在分行当地的营业门店不少于5家(以网上在线业务为主的旅行社除外);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除总行与各旅行社总部签署的“总对总”旅游贷款合作项目外,分行拟与当地旅行社合作开展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的,应报备总行。报备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出境旅游业务的,还应提供《委托招徕授权书》;

(二)旅行社与分行签署的《旅游合作协议》(附件1); (三)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修改编辑

精品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调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的调查岗负责。调查要点包括:

(一) 对于申请出国旅游保证金贷款的(不含单独开具存款证明),借款人、旅行社及本行应签订《ⅩⅩ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附件2)。其中,旅行社仅限于已与分行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的旅行社,且合作双方应补充约定一旦违约客户数达到已受理的贷款客户数的一定比例,双方即终止合作。

(二) 对于单独开具存款证明的,借款人及本行应签订仅限于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使用的《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附件3)。

(三) 调查岗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并签署《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附件4),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对于跟团出游的客户,调查岗还应致电旅行社,确认其出团旅游的真实性。

(四) 为确保“双人调查”的要求落实到位,分行应对面谈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含调查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等贷款当事人在内,并标注拍照日期。照片等面谈材料,应作为贷款送审的材料之一。

(五) 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综合效益、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可修改编辑

精品

(六) 调查岗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并将审查审批所需资料扫描入零售信贷影像系统,提交至复核岗复核。

第二十二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的复核岗负责。复核岗对调查岗提交的贷款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复核,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授信额度方式或单笔贷款方式的,贷款经办行复核岗复核同意后,报总行“信贷工厂”进行集中征信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提交总行“信贷工厂”前,贷款经办行调查岗需扫描录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内部审查审批所需的资料,除房产证应扫描录入原件外,其他材料均可扫描录入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对一致。扫描录入的材料及要求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详见本《规程》第十一条)。 1、身份证扫描录入正反面;

2、户口本扫描录入户主页及借款人信息页(单页的集体户口,应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

3、护照扫描录入个人信息及签注信息页。对有拒签记录的,调查岗还应在护照复印件上做好备注;

4、房产证扫描录入原件。通过与房地局联网的系统可以查询

可修改编辑

精品

房屋权属的分行,可扫描录入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经分行确认的房屋权属查询单。

5、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均扫描录入复印件。 (二)银行审查审批所需的材料:

1、《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

2、《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额度)申请表》(附件5); 3、《ⅩⅩ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或《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出国旅游保证金类贷款适用);

4、《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监管协议》5(贷款发放至“消费贷款专户”时适用)。

5、对于核心客户,还应提供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

上述第3、第4项材料,旅行社或分行盖章无法在提交总行“信贷工厂”前完成的,可在放款前落实。

第六章 总行征信和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征信和审查工作由总行“信贷工厂”的审查岗统一负责。贷款经办行通过零售信贷影像系统将贷款相关资料传输至总行“信贷工厂”。审查岗在收到贷款经办行提交的资料后,进行相关征信和审查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资料复核、征信查询、风险提示、出具审查意见等。

5

参照《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附件编号:XF010-3.0。

可修改编辑

精品

第二十六条 资料复核。

审查岗根据贷款经办行调查岗上传至零售信贷影像系统中的贷款资料,审核借款人后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同时,复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中签字等各项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 征信查询。

(一)查询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如借款人存在不符合本行要求且不能提供合理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查询公安部身份系统,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借款人的借款意图,核实借款、交易等行为意愿的真实性。

(三)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借款人的被执行案件信息,确认借款人的被执行案件情况。

(四)对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借款人,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任职情况,通过审核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工资单、资产证明、银行账单、税单证明、社保及公积金缴交证明等材料来核实借款人的收入及资产实力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风险提示。

(一)根据银联数据发卡系统,审查岗应查看借款人在本行的信用卡记录。出具审查意见时须汇总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客户级),并给出风险提示,避免过度授信。

可修改编辑

精品

(二)根据本行的个人黑名单和灰名单信息,查看借款人的历史黑名单、灰名单记录。对于比对有效黑名单的借款人,出具拒绝建议;对于列入灰名单的借款人,出具审查意见时给出风险提示。

(三)对于工作单位属钢贸行业等高危行业的借款人,出具审查意见时给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 出具审查意见。

结合借款人的征信情况、贷款申请情况,审查岗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给出风险提示,提交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借款人申请额度超过各贷款用途额度及总额度限制的,按限额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贷款申请资料由总行“信贷工厂”提交至分行审批岗后,需要进行退件或补件操作的,由审批岗负责。补件后的贷款如重新提交总行,则视同新的贷款申请办理。

第七章 贷款审批和支用

第三十一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审批由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岗)负责。审批岗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审批岗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借款人在本行的综合授信额度、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出具审批意见,并通过零售信贷系统生成《贷款审批通知书》。

可修改编辑

精品

第三十二条 个人旅游贷款从调查岗收齐借款人申请资料到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的时间要求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个人旅游贷款经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贷款经办行调查岗应双人约见借款人,签订《ⅩⅩ银行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6、《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合同》(附件6)。为确保“双人面签”落实到位,调查岗应对面签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含调查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等贷款当事人在内,并标注拍照日期。照片等面签材料,应作为放款审核的材料之一。

第三十四条 个人旅游贷款授信项下的贷款支用由贷款经办行办理,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分中心主任负责审批(填写《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申请审批表》,附件7)。

第三十五条 个人旅游贷款支用管理依据用途分类支用。 (一)对于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和/或存款证明的贷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并由本行予以控制,出具《个人旅游贷款资金控制凭证》和/或存款证明。

(二)对于用于支付旅游团费的贷款,贷款发放至旅行社的指定账户,或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借款人已经支付旅游团费的发票或收据等用途证明材料)。

(三)对于用于境内外旅游消费的贷款,贷款原则上发放至

6

参照《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合同编号:HT012-5.0。

可修改编辑

精品

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理财卡中的“消费贷款专户”。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除外:

1、对于在本行购汇的借款人或贷款申请前已经在他行购汇的借款人,可将不超过购汇金额部分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2、对于旅游结束后一年内申请旅游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能提供明确旅游消费用途证明材料的(如购物发票/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可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 贷款发放时间。

(一)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和/或存款证明的贷款,发放时间为借款人办理旅游签证之前。

(二)用于境外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的发放时间为借款人获得旅游签证之后;对于“落地签”等无需办理旅游签证的,贷款发放时间为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盖章的《出团通知书》之后。借款人被拒签的,本行不再发放境外旅游团费或消费贷款。

(三)境内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的发放时间为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盖章的《出团通知书》之后。

(四)对于旅游结束后一年内申请的境内外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贷款发放时间为审批通过之后。

第三十七条 对于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如借款人无法提供用途证明材料,贷款须发放至“消费贷款专户”,同时借款人

可修改编辑

精品

应签署《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监管协议》,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借款人能够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可以将对应金额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放款审核由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分中心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查岗审核审批意见落实后,在零售信贷系统生成《个人贷款业务放款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贷款下柜原则上由分行集中发放,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的,可由贷款经办行负责发放。会计经办岗凭借款借据、下柜通知单等办理贷款下柜手续。

第四十条 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会计操作。

(一)仅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的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后,柜员凭《个人旅游借款合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等材料,对账户内的贷款资金进行控制,交易代码:1104,并出具《个人旅游贷款资金控制凭证》(一式三联)。贷款到期前,凭调查岗出具的解除控制的申请单,由柜员解除控制,交易代码:1104。

(二)用于出国旅游存款证明(或旅游保证金+存款证明)的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后,凭《个人旅游借款合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或《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等材料由柜员转为个人定期存款,并出具3个月或6个月期、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存款时段证明。

可修改编辑

精品

第四十一条 旅游保证金控制期间内,若发生借款人滞留国外不归等风险情况的,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经旅行社盖章的《违约证明》,本行将根据该《违约证明》从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划拨相应金额至旅行社指定账户(但存款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不得要求进行资金划拨)。划拨完成后,借款人无法根据划拨金额归还本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该笔贷款按本行逾期贷款的相关管理要求处置。

第四十二条 对在授信有效期内的个人旅游贷款,存在授信额度空置1年(含)以上的(包括授信项下贷款结清后空置的),借款人在重新办理贷款支用时,分行须对借款人重新进行征信,并按照调查、复核、征信、审查、审批、放款审核和贷款下柜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 个人旅游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由贷款经办行和零售信贷中心贷后管理岗共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贷后跟踪、贷后检查、风险报告、违约贷款催收与处置、监督检查、贷后客户服务等,具体按照《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原《ⅩⅩ

可修改编辑

精品

银行关于印发<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ⅩⅩ规〔2013〕36号),以及《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ⅩⅩ规〔2013〕18号)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项下的、信用方式个人旅游贷款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 旅游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2、 ⅩⅩ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含《旅游保证金 服务关系解除通知书》、《违约证明》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控制凭证》)

3、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仅限于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使用)

4、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 5、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额度)申请表 6、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合同(2013年7月版) 7、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申请审批表

可修改编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