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动力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规范用电、节约用电,不断降低产品的电力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以及《首钢总公司动力管理制度》,结合矿业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能源环保处负责矿业公司用电业务的归口管理。业务上服从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总公司主管部门的领导,对矿区电网内用户实行业务管理.对外负责矿区用电业务,保障矿区电能供应、维护矿业公司利益;对内实施监控、分析、组织、协调、检查等管理职能,不断提高矿业公司用电经济性。
第五条 生产部门负责生产组织过程中电能的经济使用及平衡管理,不断提高影响用电经济性的有关生产技术指标。
第六条 技术部门负责工艺用电的经济性管理,不断优化影响经济用电的技术工艺指标,降低工艺电耗。
第七条 机动部门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安全可靠供电,经济合理使用.
第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护电的管理工作,保障矿业公司电力资源不流失.
第九条 计控部门负责电计量设施及电计量工作的管理,确保电能的准确计量。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电费管理,做好电费结算及收支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驻矿单位要明确一业务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用电管理工作,与矿业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实现专业线管理。
第三章经济用电与节电管理
第十二条 用电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不断提高用电的经济性.对有独立产品的单位,用电经济性的标志是单位产品的电费支出;没有固定产品的单位,其标志是总电费支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提高用电经济性的途径,按专业职责分工对影响用电经济性的因素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与管理。提高用电经济性的途径:一是降低电价,二是降低单位产品电耗或降低总耗电量.降低电价:对外要及时掌握电网政策,确定并及时调整用电策略;对内要按电网政策及用电策略组织经济用电。降低产品电耗或降低总耗电量:一是要做好传统意义上的节电工作,降低流程单台时综合耗电;二是要做好提高生产效率工作,提高单台时产量,相对降低单位产品的耗电量。
第十四条 认准用电经济性的标志,协调建立用电经济性客观考核机制。对本单位的用电经济性负全责,所有用电均需按表计结算收费,实施目标、定额管理,层层分解,用电责任与职工利益挂钩。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用电管理部门在全面强化全方位经济用电管理的同时,对电网系统及设备的节电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供、用电单位必须合理安排经济、稳定的供电运行组织方式,加强同步机进相、无功补偿设施的运行管
理。其中,无功补偿要尽量实施就地补偿、避免集中补偿.大石河总降、水厂总降、电炉总降的功率因数要在0。9以上运行。
第十七条 国家淘汰的高能耗电气设备应有计划予以逐步更新。凡新接入系统的电气设施,必须采用节能型产品,变压器负荷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机动部门要确保生产设备的完好率及可开动率达标,减少设备故停、减少其它设备空转耗电,达到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生产部门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做好躲峰工作,充分利用谷期电生产;组织打效率,提高单台时产量,减少开停机次数,减少高耗电设备作业,科学安排作业率.
第二十条 技术部门研究组织工艺升级,优化工艺技术参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强化点滴节约,消灭长明灯、大灯泡,合理使用照明设备,职工宿舍、食堂、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以及皮带通廊等平常对照明无特殊要求的点位,必须逐步更换使用节能灯,供应部门要保证节能灯的供应及质量;路灯等公共场所照明,产权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制,规定开停时间;对电热设施、空调、电扇、计算机的使用进行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不断采用节电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增加节电工作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盗电动态控制,建立健全基础工作,执行检查、汇报规定.发现违法盗电接入,要立即向公安执法部门书面报案,积极组织掐除,并进行责任追
究。关键点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看护,防止发生重复盗电。在追究盗电分子刑事责任、计算盗用电量时,可按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第四章计划用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凡有独立产品且产品耗电量占全部用电70%以上者,一律要与工艺系统核定生产工艺电耗定额,按电耗定额安排用电量。没有产品单耗定额的单位,月用电在7万KWh以上者,按上月实耗及生产任务核定电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 用电计划:
(一)、各单位年用电计划,在上一年8月1日前按计划处下发的产量计划、本单位新增项目投入计划及前期用电情况制定,并列出上半年各产品产量、电量、单耗,预计增、减用电情况(增加用电原因及节电项目措施计划要有文字说明)、计划电量、预计电耗,报能源环保处,能源环保处于8月12日前参考各单位情况,形成年度用电计划,并进行电力平衡上报有关部门.
(二)、季度及月度用电计划分别于上一季第二个月的15日及上一月的15日前报能源环保处。季、月度的用电计划要依据去年同期的电量或单耗及本季、月的产量计划,考虑用电情况变化的增减用电因素及节电计划制定,列出计划电量、预计电耗、节电实施计划,并附文字说明。
(三)、能源环保处按电耗定额、产量以及有关情况,核定各单位月度电量计划,报公司有关部门,并以此为参考平衡电力、保障经济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用电量统计及报表:
(一)、矿业公司的电量结表时刻以电网的结表时刻为准。
(二)、电量统计报表共三个:
1。结算电量明细表。主要项目有:公司结算电量、本单位转出电量及明细、转入电量及明细、本单位总电量.
2。电力消耗月报。主要项目有:本单位总用电(大石河含列电供电量)、内部电量分配明细、产品电耗。其中,计算电耗的电量要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电量=结算电量÷电量结算期天数×产量结算期天数 3。列电发电月报(电修公司填报)
(三)、月度报表必须于每月1日报能源环保处.能源环保处于每月3日将用电统计综合月报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电力平衡:
(一)、电力平衡要坚持既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又经济的原则。由能源环保处根据电网政策,确定电指标配置策略。
(二)、大石河、电炉、水厂三个110KV总降的产权单位或第一用电大户,要根据公司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及用电状况,每月12日前向能源环保处书面申报下月所在总降的电力指标需用计划,并对与上月有变化的进行文字说明。其它单位也要加强负荷预测,下月需用电力波动在200KW以上的,必须于本月12日前向能源环保处进行书面反馈.
(三)、能源环保处每月汇总各单位电力需用计划,按电指标配置原则、拿出平衡意见,遇有大的波动,报告主管经理,并按批示向电网申报下月电指标计划。遇有电网限电时,能源环保处会同生产处、机动处制定限电生产组织方案,各单位严格执行。
第五章电结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在企业内部层层建立全员面对市场、用市场的用电收费政策优化企业内部用电组织的管理机制,以电费的直观考核、直接推动矿业公司的经济用电工作.矿业公司的电结算必须坚持与电网同步进行电量结算、按电网收费政策进行电费结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矿业公司内部适应市场机制的电结算体制,要不断根据电网政策、公司内部实际情况予以及时调整。调整工作由电网政策受理部门或议案提出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总体方案),经能源环保处及财务处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变化报公司领导审批,按批示意见组织调整。结算体制的调整要发文通知.
第三十条 电结算管理的具体分工:
(一)、计控室负责电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厂际间计量设施(电能计量表、电压和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联接导线)的全过程管理及与电网同步抄表工作。
(二)、能源环保处负责电量结算的归口管理。受理电网用电政策及有关供用电业务,负责审核电网结算电量,组织、协调公司电量结算.
(三)、财务处负责电费结算的归口管理。负责电网收费项目、收费政策的管理及相关业务,组织、协调公司电费结算。
(四)、由各单位计控、机动、计财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电结算管理。按班组四个单元建设要求,电结算应到车间、班组、重点机台。
第三十一条 电量、电费结算要坚持计算机统一结算管理,以便减小结算误差.
第三十二条 矿业公司电结算体制运行的硬件依据是峰、谷、平电能表。厂际间峰、谷、平电表的安装遵循以下原则:即厂级用户取用供电方高压的供用电点位必须安装峰、谷、平表。电能表的参数设置由计控室负责,参数调整由能源环保处根据电网调整情况下发通知,计控室实施。
第三十三条 电结算计量设施原则上安装于产权分界点处。分界点处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应选择距产权分界点最近的可接入计量设施的位置安装。
第三十四条 矿业公司厂际间结算电量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以各段表底差乘倍率计算出对应段表量。 (二)、以峰、谷、平表记录的“断相累计电量”、“累计停电时间”及统计的实际停电时间计算“补量”。补量反应的是少计电量及盗用电量,惩罚性加入峰段。是否加配补量遵循以下原则:电能表在用户区域内,加配补量;在供电户区域内的,不加配补量,即少计量不再从供电户电量中扣除。补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三相四线表(低压表):
补量=计量月“断相累计电量\"×2+计量月总电量×(累计停电时间-实际停电时间)
计量月日历小时-计量月
累计停电小时
2。三相三线表(高压表):
补量=计量月“断相累计电量”×3+计量月总电量×(累计停电时间-实际停电时间)
计量月日历小时-计量月
累计停电小时
(三)、对于在自身变压器下火计量的,要在表量加补量的基础上加配变损,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段变损={△Pk+Dw I%×Se+(△Pe+Ud%×Se×Dw)×[(该段
0
用电量×3)/ (计量月日历小时-实际停电时间)×COS∮×Se]2}×(计量月日历小时-实际停电时间)/3
注:谷、平段电量为表量,峰段电量为表量加补量. (四)、在表量、补量及变损三部分电量的基础上,加配上级线路的供电损失,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段线损= (该段电量)2×3×R×10-3 /U2×COS∮2×(计量月日历小时-累计停电小时)
注:各段电量为表量加变损,其中峰段电量再加补量。 (五)、在表量、补量、变损、线损四部分电量的基础上,加配各点位上一级供电总配的供电损失,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段总配损失=(该段表量+该段线损+该段变损)×总配损失率
注:1。峰段总配损失的计算,在电量中要加补量。
2。总配损失率按过去运行值予以核定。 (六)、各计量点的各段总电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段总电量=该段表量+该段变损+该段线损+该段总配损
注:峰段总电量要加上补量。
(七)、各计量点的结算电量为该点的各段总电量减去直接从该点位用电的所有外转点位的对应段电量。
第三十五条 适应市场用电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内部厂际间电费结算包括电指标款,峰、谷、平、尖电费,基本电费及附加综合费用,管理费四部分,具体结算办法是:
(一)、电指标款:按各用电点位峰段电量占该点位所在用电总降的总峰段电量的比例分担该总降的指标款。
(二)、峰、谷、平、尖电费:按厂际间峰、谷、平、尖计量点的峰、谷、平、尖结算电量及电网的峰、谷、平、尖电价结算峰、谷、平、尖电费。
(三)、基本电费:按各峰、平、尖点位三段总电量,占该点位所在供电总降的四段总电量的比例分担基本电费。
(四)、附加综合费用:按各峰、谷、平、尖点位四段总电量,占该点位所在供电总降的四段总电量的比例分担附加综合电费.
(五)、管理费:用以补偿主要供电单位劳务,按外供总电量收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厂际间峰、谷、平、尖点位的电费结算,由公司财务处按月逐点位形成电费单,对各单位结算。对于未装峰、谷、平、尖表的厂际间低压供电点位,由供电单位负责,按计控室审定的表底结量、结费.其中电量结
算时,要加配一定的损失,损失额度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确定,不能达成一致,由能源环保处决定;电费结算,按该计量点上一级峰、谷、平、尖点位的当月综合单价计算.
第三十七条 矿业公司厂际间电结算由计算机统一进行,有关数据按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表底数据库及数据由计控室统计并管理。 (二)、基本数据库、电量数据库及数据由能源环保处设定并管理。
(三)、电费单有关数据由财务处统计并管理。 (四)、结算程序的日常维护管理由计算机站负责,程序的修正由意向单位提出意见,经能源环保处、财务处、计控室研究同意后,计算机站修改具体程序。
第三十八条 厂际间结算用计量设施在检修、校验、调整、更换及故障时,必须通知供用电双方及计控室到场,核实、记录好表底及有关数据,由计控室组织确定停用计量期间的用电量。停用计量期间的电量要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确定,如用电波动不大也可按月平均数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准确结算电量,用户对自身区域内的厂际间计量点位的停止用电情况,要及时通报供电户核实,用户要每月将各计量点的实际停止用电时间按分钟汇总,经供电户确认后,每月结算日48小时内报计控室,计控室将有关情况输入表底数据库。
第四十条 计控室要做好电计量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确保计量设施完好准确;各单位也要按计控管理制度管理好本区域的计量设施,并做好对用户用电的监督检查。
在用户区域内、由用户看护的计量设施发生不能正常计量的情况时,用户要记录好时间及表底,并立即向计控部门汇报,否则,一经查出,当月按接入设备额定容量计算电量;如进行窃电,则当月按接入设备额定容量结算电量、电费,可并处当月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用电处罚单由上级用电主管部门联合计控部门开据,报计财部门落实,罚没款由责任单位扣出,并冲减直接供电单位成本。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判定为窃电: 1、擅自在供电户设施上接线用电; 2、绕越结算用计量设施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计量设施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设施;
5、故意使用电计量设施不准或失效。 第六章 增容与变更用电管理
第四十一条 增容是指新增接入供电单位的一次用电设备、或原一次用电设备增加容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一)、减少一次受电设备容量(简称减容)。
(二)、暂时停用全部或部分一次受电设备(简称暂停)。 (三)、临时更换增加一次受电设备容量(简称暂换)。 (四)、迁移一次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 (五)、移动计量设施安装位置(简称迁表)。 (六)、终止用电(简称消户)。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开发建设项目、涉及电网的增容、用电变更等用电业务,由机械动力处、能源环保处组织办理,涉及计量检测设备部分,由计控室组织办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供、用电工程项目涉及电网的增容,在立项阶段,由公司计划部门通报机动处、能源环保处与电网取得联系,就工程供用电的可能、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第四十五条 涉及电网的增容用电项目立项后、开工前两个月,由公司计划部门提供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工程设计部门提供有关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报能源环保处向电网办理用电手续。
第四十六条 涉及电网的变更用电,由业主单位提前一周向能源环保处提报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由能源环保处组织向电网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不涉及电网的公司内部各单位增容及变更用电,在自身已有受电计量设施以内、且不影响运行安全的(影响到上级或本系统供电设施安全的,应向供电运行主管部门请示),可不办理用电申请;除此以外,业主单位必须向供电单位、能源环保处、机械动力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送审时一律要附供电系统图及设备明细表,注明拟接入的供电单位设施名称、用电负荷、计量设施倍率及地理位置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新增用电点位(无论低压还是高压)、用电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为临时用电,3个月及以上为永久用电。临时用电期满,由供电户停止供电。从供电户设施上取用低压的永久性用电、其接入总容量在30KW(KVA)及以下的,以及公司内部临时用电,直接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手续;低压永久性用电接入容量在30KW(KVA)以上的,用电申请一式三份,施工前一周报供电单位、能源环保处审
批,按批示达到要求后可接入用电。上述两种情况,其电计量装置可不为峰、谷、平电表(供电单位如要求装峰谷平表,用户应执行),但必须装表计量,其电量、电费结算由供电户负责,电量协商加损,电费按该用电点位上一级峰、谷、平、尖计量点当月综合单价执行(峰谷平尖计量的,按上一级收费项目及单价执行)。取用供电户高压的永久性用电,必须安装峰、谷、平表,其用电申请要一式六份,于用电前一个月经供电单位及机械动力处、能源环保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及计控室立户,能源环保处组织纳入公司级结算。计量设施需经计控室校验合格,用电前,需由计控室及供电户对计量倍率、表底等进行核实记录,计量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若因特殊原因,计量设施未与用电同步投入时,由供电单位按接入设备容量及未计量天数计算电量、对用户结算,其中生活用户每天按6小时计算、生产用电按日生产班次确定日用电时间.
第四十九条 矿业公司内部经能源环保处审批的用电点位变更用电的申请一式四份,提前一周报供电单位、能源环保处、机械动力处审批,涉及到计量设施变动的,批复时要请计控室到场确认.直接由供电户审批的用电,其变更用电仍直接报供电户审批。
第五十条 增容及变更用电的申请,先报供电单位提出审批意见,再报能源环保处、机械动力处审批,向计控室办理电能表新增、变更申请手续,经检定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各级审批时,先经同级供电运行主管人员认可后方可对申请进行审批。由用户将批复件送达供电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增容及变更用电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标志着用户增容及变更用电的合法性,但具体的停电接火,必须持有效的获准申请按供电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及接点位置接入用电。增容申请获准后三个月内不实施及变更用电申请获准后一个月内不实施,原批复废止,再需增容及变更用电时,要重新办理手续。凡应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接入用电的,按盗电处理.
第七章 用电监控及分析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用电的监控与分析是强化经济用电的前提,必须坚持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坚持所管辖6KV及以上变配电站电度表计的小时抄表制度,其它各主要用电点位,要实现日抄表。推广自动、实时采集的信息化管理,用电数据采集要坚持计算机联网。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在按日掌握用电情况的基础上,要开发和细化日用电分析,及时掌握日用电变化情况及原因、日用电经济性变化情况及原因,服务于日常的用电组织和领导决策,并对有关问题协调、组织整改。
第五十五条 日常负荷调控:
(一)、设备计划检修、交接班要尽量安排在电网峰、尖期进行,非连续生产的设备和线路要安排躲峰运行。
(二)、生产主体设备要坚持躲峰用电的原则,根据工艺生产能力及产量计划,合理安排峰谷平尖段的转车台数;主体设备停机要坚持主、附配停的原则。
(三)、凡新建工程项目试车用电,必须提前三天向业主单位提出试车申请,注明试车负荷及具体试车时间。200K
W及以下负荷试车由业主单位平衡安排;200KW以上试车由业主单位拿出平衡意见,报能源环保处、机械动力处审批。批示必须明确具体试车时间,试车单位要严格执行.480KW及以上大电机试车原则上应在谷期启动。
(四)、各单位要掌握管辖电网内负荷分布情况,制定限电拉路预案。
(五)、临时限电,由生产部门会同机动部门根据保重点点位需要提出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生产调度组织执行。
(六)、大石河铁矿、水厂选矿厂要加强对总降电力定量器的监控,确保不发生超负荷跳闸.电力定量器的监控工作,具体执行矿业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于每月三日、七月十日、元月十日前对上月、上半年、上年度的结算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分析,要与上月、去年同期进行比较,对变化原因做出客观详尽的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并报能源环保处。
第八章 受控电热设施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受控电热设施是指直接以消耗电能产生热量为目的的、非生产流程必需的、非居民生活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公司内部食堂电热炊具除外)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要不断采取措施,减少受控电热设施的使用,必须使用时要说明必要性或比其它措施经济。
第五十九条 受控电热设施必须持证、并按使用证准许的使用地点、范围、容量、时间使用。必须按统一的采暖时间使用,采暖期过后,由各单位机动部门组织集中保管。
第六十条 受控电热设施的使用申请由各单位机动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把关,对确需使用的点位,由机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能源环保处审批。申请应包括使用地点、用途、需使用的电热设施容量,说明使用的必要性。
第六十一条 受控电热设施由能源环保处统一审核、发证,并对使用地点、用途、容量、具体时间做出规定。使用证每年审核一次,由各单位机动部门收集本单位使用证,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审核、提出停用或继续使用的意见,于每年9月10日前报能源环保处,能源环保处10月10日前调查、审核完,发至各单位。
第六十二条 无证使用或不按使用证规定使用以及持不经年度审核的使用证使用受控电热设施,均为违章使用电热设施。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电热设施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违章使用电热设施的,要吊销使用证、没收电热设施,并对责任人视情节处以1—-5元/瓦的罚金。
第九章 生活用电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正式生活区内用电由实业公司归口统一管理,厂区内生活用电按区域产权由产权单位管理,要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居民用电一律装表收费。收费电量以真实表计电量为准;电价按公司价格委员会定价执行.按月抄表收费,收费依据要告知居民。执行居民电价的用户严禁以居民电量从事商业活动。
第六十六条 居民生活使用的电热设施,实业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视情况予以控制。
第六十七条 矿业公司正式生活区内非生产性摊点用电,由实业公司负责审批,要制定具体管理的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不向生活区以外的点位供电;
(二)、要签订用电协议,明确用电性质、负荷限制、计量、结费(禁止明确固定电价)、违约责任、协议有效期等事项;
(三)、以不损失矿业公司利益为原则实行有偿用电,其中电量应加供电损失,电价由实业公司提出、报公司价格委员会审核,按公司核准电价执行.禁止包费、估量收费。
(四)、对摊点用电要严格审批控制及管理,杜绝电量流失.
第六十八条 在矿业公司地界内、为矿区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用电,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报矿业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由能源环保处指定供电单位与用户签定用电协议,供电单位按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的原则进行供电及结算。
第十章 对外转供电管理
第六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向首钢集团所属单位以外的点位协议供电,为对外转供电.
第七十条 按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擅自向外转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矿业公司无权私自对外转供电。
第七十一条 严禁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诺或实施对外转供电。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凡矿业公司地界范围外、非矿业公司使用之房屋及设施不予供电。
(二)、矿业公司承建外部工程、施工,不予供电。 (三)、对已经由矿业公司认可的正式转供电用户,严禁再增容,一经发现,直接供电单位要切断电源、中止供电;凡能转供电局供电的应尽量协调转出.
(四)、外部单位向矿业公司申请用电,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有必要对外转供电,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户必须持唐山供电公司委托转供电的批文、向矿业公司提出用电申请。
(二)、经矿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能源环保处牵头、组织财务处及具体供电单位,与用户谈判用电协议。
(三)、用电协议经矿业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七十三条 对外转供电的用电协议,必须坚持不损害矿业公司利益的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一)、必须明确用电单位、电能用途。 (二)、必须注明转供容量、不得增容。
(三)、必须明确装表计量、电力指标来源、电量结算方法及用电控制.
(四)、必须以电网收费项目、标准为收费原则,提出应有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确电费结算方法、结算方式以及财务票据。
(五)、必须明确违约责任。
(六)、必须明确协议期限.
第七十四条 对外转供电实施后,其管理职责分工如下:由计控室负责用户电计量设施及抄表管理;由能源环保处负责用户用电及电量结算的管理;由财务处负责电费结算及回收的管理;由直接供电单位负责转供电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首矿发[1998]394号文《首钢矿业公司设备管理制度》中第二十二章用电管理内容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矿业公司能源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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