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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性采访遵循的原则

2021-09-17 来源:步旅网
已曩、'匕刀 试论隐性采访遵循的原则 何望 408300) (重庆市垫江县广播电视台,重庆摘要:随着隐性采访在新闻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 电视新闻的报道过程中,学界和业界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议也越 2关于隐I生采访的法律问题 2.1关于隐性采访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越多。因此,有必要结合学界和业界的观点,针对隐性采访应 遵循的原则,提出恰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隐性采访;侵权;报道原则 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对新闻事业的管理大多依 据相关法律来执行。2002年4月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 文章编号:1673—2111(2012)08—0361—03 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采 访手段上,《国家安全法》第2l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中国新闻工作者职 l隐性采访的概述 业道德准则》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他人隐私, 隐性采访是体现新闻客观真实的有效手段之一。采用这种 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 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有效避开一些干预和阻碍,获取更加真 的声明和要求。” 按照国际的普遍做法,采取隐性采访方式进 实客观地第一手材料,有助于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和可信度而被 行的事件必须符合一下这些先决条件:(1)针对的必须是已有充 众多新闻记者所采用。在舆论监督方面,隐性采访被视为有效 分的证据表明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2)通过正常途径无法 解决问题的“秘密武器”;理论研究者则相对客观,大多提出对隐 收集资料;(3)公开采访难以了解真实情况;(4)经过相关部门的 性采访限制使用。 批准。[ ] 1.1关于隐性采访概念的界定 2.2隐性采访容易引起的法律冲突 长的时期以来,关于隐性采访的界定,业界和学界也是说法 隐性采访常常游离在法律禁区的边缘,就避免不了会引发 各异:暗访、秘密采访、私访、偷拍偷录……这些都是对隐性采访 新闻侵权和新闻诉讼。概括起来,常见的法律冲突大致可以分 的定义,虽然风格迥异,但这些名称在都反映了隐性采访的基本 为以下几种: 内涵。本文对各种定义进行归纳总结将其定义为:隐性采访是 隐性采访的侵权主要表现在对被采访对象知情权、言论自 指记者在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且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 由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隐性采访对媒介而言是一把“双 的情况下,以隐蔽的方式和手段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 刃剑”,既是进行舆论监督的一把利器,但若没有控制好也很容 录音,从而得到公开采访不容易得到的材料的特殊采访行为。 易伤到自己。美国《新闻周刊》有一句话:“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 1.2隐性采访的特点 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 相对于公开采访而言,隐性采访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到手。但是这样做既有道德的也有实际的限度。从长远的观点 (1)记者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面对记者的采访,很多 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习以为常的欺骗手段之上”。[4J 人选择沉默,而记者又必须把这些沉默背后的故事挖掘出来,这 个时候隐去记者身份去进行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3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 (2)记者隐藏了自己的采访目的。在隐性采访过程中,记者 隐性采访的优点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揭露事实真相,打破 会以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去面对采访对象,把报道新闻的目的 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取得真实可信的资料,挖掘问题的本质。所 完全隐藏起来。虽然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的身份是不同的,但是 以,隐性采访越来越受到新闻媒介的青睐。这一点在央视《焦点 具体做法始终是不变的。 访谈》栏目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见证,其中《追踪地条钢》、《“秘 (3)采访工具具有隐蔽性。隐性采访的顺利进行最终都要 拍”乱想》、《触目惊心假发票》等都是隐性采访的典型案例。 通过隐蔽手段来实现的,要实现隐蔽手段首先就需要技术设备 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又会对新闻事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因 来保证。记者进行隐l生采访所使用的工具大都具有隐蔽和精小 此,新闻记者在隐l生采访中要特别慎重,一定要客观地去对待整 的特点。 个事件,坚决执行以下原则: 1.3隐性采访的分类 3.I“三公”原则 根据记者是否介入采访事件的过程中,隐性采访可以划分 “三公”即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公众利益。 为非介入型和介入型两大类型。非介入型隐性采访,指记者的 (1)公开场合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在这些场所除法律 暗访没有参与到新闻事件中,对事件的发展和结果没有干预。 明确的规定禁止拍照、摄像或者录音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将看 介入型隐性采访根据记者的具体行为又可以分为诱导型隐性采 到的、听到的记录下来,并且无需征得当事人事的同意。 访和机会提供型隐性采访。… (2)公众人物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名人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作者简介:何望(1972一)男,本科学历,重庆垫江广播电视台总编辑、新闻部主任,重庆市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垫江县知识分子联谊会 理事,垫江县作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会员,首届垫江十大杰出青年,研究方向:新闻学 文学界・361・ -u 司‘I 公务员等。他们的相关活动是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 (3)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公众根本利益宙匀新闻事件或新闻报 道,是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 隐眭采访时受法律保护的。 3.2严格审查原则 大众提供一种可以预期的行为模式,形成一种良好的秩序。记 者的不良诱导将采访降格为一种考验特定公民抵御违法违纪诱 惑力的方式。不仅有损媒体的道德责任,也与法律的精神相 违背。 也有学者将记者的这种不良诱导采访称为“钓鱼采访”。某 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认为:不看是谁设下了诱饵,而是看是谁 吞下了这诱饵。主张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或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并不提倡隐性采访方 式。但是对于隐性采访又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缺乏对新闻行 业的一个整体约束。在关于隐形采访的原则规定方面,央视的 《新闻调查》内部有一个规定:“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 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 犯意,与其被诱惑后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成 及本人的道德责任均无任何关系,被诱惑者完全是根据自己的 意志决定实施犯罪,所以,其犯意即使是因诱惑产生,也不能因 此而否认其犯罪构成的该当性。 但是,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每 择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有明 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没 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 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分子。记者这样刻意去诱惑,对于普通公 民来说,是一种相当具有诱惑力的挑战,就有可能成为记者隐性 况;经制片人同意。’’ 3.3严守法律底线,遵守法律原则 法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章程中有这样一句话:不要将自己 的角色混同警察。 记者应切记不能直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 一旦“参与”进去,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造成了既定的犯罪 事实,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在遵守 法律方面,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不能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不能侵犯私人场所;不能使用《国家安全法》禁用的间谍器 材;尽量以观察式进行,不主动参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 3.4严守职业道德原则 隐『生采访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记者首先要注 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考虑利弊得失,力争公开采访。切忌为 了挖掘更大的新闻信息而去导演、伪造新闻事实。这不但违背 了记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损坏了记者形象,甚至记者本身会踩上 法律的警戒线。 3.5客观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隐性采访除了采访方式与公开采访 不一样之外,其他公开采访遵守的规则也应该严格遵守。隐性 采访的目的就是为了排除某些导致事实被扭曲的阻碍而获得事 情真相,所以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对新闻事件从现象到本质, 从宏观到微观,从采访到报道,都要做一个客观真实的反映。新 闻事件发展都有其本身的运动规律。记者时刻不能忘记自己的 目的,不能干扰影响事件的发展。 4隐性采访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意见 长期以来,学界认为隐性采访应当严格使用,而业界囿于隐 性采访在获取事实真相的有效功能上往往大量采用。对此,本 文认为,隐性采访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可以采用,因为这种报道手 段可以揭露很多显性报道不能揭露的事实,在一定的程度上可 以维护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对隐性采访这也应该 加以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后期的审查。所以隐性 采访遵循的原则也应根据不同的类型进行具体区分,适用不同 的原则进行规范。对此,本文认为隐性采访应该遵循以下几个 原则: 4.1禁止诱惑被采访者实施犯罪行为 在介入型的隐性采访中,记者的欺骗行为对被采访对象不 良诱导,实际上与教唆和鼓励犯罪相类似。一般而言,故意诱惑 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给 ・362・ 文学界 采访的牺牲者。这对公民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法律只能要求 公民不犯罪,而不能要求公民在面临有意做出的诱惑时仍然不 犯罪。” 对此,这种隐性采访方式应当禁止,记者没有权力实施 故意诱惑行为,更不能引诱他人犯罪。 4.2机会提供型隐性采访应遵守谨慎使用原则 非介入型隐性采访通常没有问题的,但“介入型中记者向当 事人声称自己是其他身份的人,并且以这种身份参与事实的进 程,原则上是不允许的,即使目的是为了揭露坏人坏事。”l J本 文认为,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欺骗性的采访方式,即便是“善意的 谎言”,也是违背新闻道德的,不能因为目的的合理性而否认手 段的正当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指出,“要通过合 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对此,可以进一步将谨慎使用原则分解为合理怀疑原则、合法性 原则、最为必要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_I (1)合理怀疑原则,也称合理性原则,适用合理性原则的隐 性采访主要是指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报信息和有一定证据表明当 事人具有违法违纪意图,或者正在实施不正当行为。此类隐性 采访中切记不能根据记者个人和媒体的好恶随意进行,更不能 捕风捉影。否则,性质就完全转变了。 (2)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记者不管进行公开采访还是隐性 采访都应该遵守。除了不能踏入法律的禁区外,记者在采访中 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的边界,不能“以身试法”。2004年,南京某报 记者钟谋卧底自行车盗窃团伙后,为获取采访素材,共同参与盗 窃自行车15辆,最终触犯刑法。“ 这就是l参痛的前车之鉴。 (3)最为必要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触 犯了公众利益,在这种前提下,记者可以适当的采用隐性采访; 二是在其他收集材料途径已经穷尽,暴露记者身份就难以了解 到真实的情况或可能危害的记者的人身安全等的时候,才不得 不采取的一种方式。在新闻实践中,千万不能将“例外”当成“普 遍”,任意扩大记者暗访的适用范围; 4.3以“中立式”的采访方式为主 记者不直接参与或间接影响新闻事件的发展,始终保持中 立,客观的将事态发展过程记录下来,做一个新闻事件的“旁观 者”,让事实去说话。如,1994年12月8曰中央电视台播发的 《不堪重负——来自山东菏泽中小学的报道》,反映的是菏泽市 教育局为筹措城区教育资金向菏泽市的城区中小学生家长发出 公开信,有些学校为完成任务,要求学生在规定日期以前交钱, 否则令其退学。这篇报道从采访某校学生人手,交待事情缘由, 从学生口中得知有部分学生为了交钱甚至 (下转第364页) q、’|u 簪 首先,完善民办幼儿园的法律法规,并且尽量权责明确、具 有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学前教育和 民办学校的法律法规,但是总体来说,这些规定和条例非常笼 统,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权责不很明确,导致实施起来往往走 参考文献: [1]吴立保.日本发展私立学前教育的经验及其启示[J]. 学前教育研究,2003,(04) 形式,弱化了法律法规本来的作用。因此,之后的立法,除了科 学性,实施细则是不可缺少的,权责明确更可以推动法令的 实施。 [2]谷忠玉,张文玲,王琪.美日发展私立幼儿园的策略及 启示[J].教育科学,20O6,(03) [3]陈永明.日本私学发展五大特色[J].教育发展研究, 2005,(22) 其次,要加强民办幼儿园对于法律法规的实施,提高其遵守 法令的自觉性,规范私立园发展秩序。日本教育法令的一个很 重要的特点就是权责明确,实施细则完善可操作性比较强,这就 需要法律法规权贵明确易于操作,颁布之后确立相应的实施 细则。 [4]王琪.日本私立幼儿园的发展特点及给我们的启示 [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7,(03) [5]薛允连.日本对私立幼儿园的扶持措施[J].幼儿教 育,1999,(Z1) 第三,政府要对民办园的作用充分重视,加大对其的扶持力 [6]张雅薇.私立幼儿园在日本学前教育中的角色及启示 [J].文教资料,2010,(27) 【7]张雅薇.日本私立幼儿园运营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研 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1 [8]谷忠玉,张文玲,王琪.美日发展私立幼儿园的策略及 启示[J].教育科学,2006,(03) 度。自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后,国家逐渐重视学 前教育的发展,对其财政支持也正逐渐加大。但这需要国家长 期的支持,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上做到扶持与监管兼顾,有利于 我国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第四,民办园从自身发展出发,要找到自身的优势,办符合 家长需求、符合幼儿发展规律的特色园、优质园。幼儿园在政府 [9]余碧君.日本对私立幼儿园的扶持措施[J].早期教 育,1994,(04). 扶持基础上也要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并寻求改进才是根本出路, 民办园要从自身的情况出发,找出自身的办园特点和优势,遵循 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相关理论成果,办出特色,吸引家长,才 能促进自身的长远发展。 [10]吴立保.日本私立学前教育的发展特点及其启示[J]. 昌吉学院学报,2002,(03) [1 1]王任梅.私立幼儿园的发展困境及出路探析——以湖 北黄石为例[J].幼儿教育,201o,(09) (上接第362页)到医院卖血。记者没有加以评论,只是在客观 的描述,记者的观点在事件的记录过程中充分得到显示,受众的 评价也在事件的不断展开中逐渐全面。 4.4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件的危害性 在维护社会公益上的确是功不可没。社会需要隐性采访,受众 喜欢用隐性采访,但每一个记者都应当牢记,应当把自己的行为 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法律都是隐性采访不能逾越 的界限。 进行隐性采访的事情必须是事件的发展会直接危害到公共 利益,而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或显性采访获得真实资料的时候, 注释: [1][11]蔡斐.记者暗访的遵循原则不能一概而论[J]. 刊稿 方可考虑使用的手段。媒体属于新闻监督机构,因此与法律法 规的作用是一样的。只要是关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和事, 都可以作为舆论采访报道和批评监督的对象,因为这些行为不 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这类危害性事件进行报道也不会产生法 律纠纷。 4.5在各种新兴媒体出现的同时,应该对已有的原则进行改 [2]高绯.隐性采访的合法性探析[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0,(3) [3]靖鸣,石红星.隐性采访必须遵循的原则与底线一印度“记者行贿议员丑闻”谈起[J].新闻记者,2006,(2) 从 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打“擦边球” [4]陈力丹.《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J]. 随着手机拍照、摄像等技术的发展,以及微博等新媒体的兴 盛,公众的各种隐私大都暴露在“阳光下”。在现在的社会生活 中,几乎每个个体都是一个“记者”,对身边发生事情进行直播。 现代传播1999,(5) [5]敬一丹等.见证焦点访谈[N/OL].新京报,2009—11-5 [6][10]陈力丹.记者暗访原则上不宜采用[J].传媒 2010,(6) 这些照片或者视频如果只是纯粹的私人娱乐就不会有太大的问 题,如果这些照片或视频被上传到了网上,或者说被某个媒体采 用,这个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所以,现 在媒体在对待这些由受众提供的记录新闻事件的内容时,一定 [7]谢志信.电视新闻报道中隐性采访的原则[J].记者摇 篮,2009,(5) [8]李燕燕.诱惑侦查法律规制探微[D].中国政法大 学。2006 要做相关的技术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为了媒体 一时的利益或者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不管不顾。 [9]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0 [12]崔洁等.记者暗访不是违法的理由[J].政府法制, 2005,(12) 5结语 在新闻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隐性采访 ・364・ 文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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