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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2021-02-02 来源:步旅网
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合人口委„2009‟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赔偿制度》、《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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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水平,明确行政执法责任,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本委及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故意或过失,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履行人口计生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执法活动的委领导、处室负责人、一般工作人员。

(一)主任为本委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委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委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市政府和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行政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行政管理文件; 4、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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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处室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5、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处室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处室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有关行政执法的内部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处室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发生行政执法过错;

4、向委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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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具体行政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违反本委制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划分。

(一)因执法人员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过错人承担全部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职能处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优秀)资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责任的追究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进行单项或合并处理。因过错履行赔偿责任的,过错责任人需要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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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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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复议和应诉、行政赔偿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和《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本委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各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过程。对本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本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委参加答辩的过程;赔偿是指因本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相对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本委要求赔偿,本委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由合肥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工作由法规信访处负责,必要时可吸收其他处室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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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的复议申请,本委应依法受理,并作出下列处理:

(一)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的决定;

(二)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被申请人;

(三)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审理,分别作出维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责令撤销、变更、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在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或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本委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或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参加复议,并执行复议裁决。本委如对复议裁决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法院的终审裁决。

第六条 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本委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材料、证据和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裁决。本委如对法院裁决不服,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裁决。

第七条 本委法定代表人应代表本委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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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申请,本委应依法受理,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申请人对本委的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本委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九条 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依据《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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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案件预防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重大案件,促进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因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行为引发的干部群众伤残、死亡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案件;

(二)导致一人以上重伤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财产严重损失的案件; (四)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五)其他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较大,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的案件。

第三条 预防和减少重大案件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决策果断、依法处臵的原则。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案件预测预警、矛盾调处、信息报告、应急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条 应将预防和减少重大案件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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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因违法行政引发的重大案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章 重大案件的预防

第五条 加强对容易引发重大案件工作环节的规范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做好预警工作。重点应当规范和检查以下工作:

(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无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无违法增加群众义务;

(二)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主体、内容、程序和标准;

(三)科学合理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

(四)严格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保障育龄群众知情选择权;

(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六)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七)依法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无违法增设流动人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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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应当重点规范和检查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咨询和投诉工作机制,加强信访、行政复议等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章 重大案件的报告

第七条 重大案件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向本委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安徽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值班室。

第八条 应当保障重大案件报告渠道的畅通,对已发生的重大案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 报告重大案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情况; (二)案件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案件已经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 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发生重大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现场处臵工作,依法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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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发生。

第十一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及时澄清事实,消除疑虑,防止恶意炒作。

第十二条 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案件经过、原因,认定案件性质,查明案件责任,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三条 对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直接调查的案件,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干扰和阻挠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如实向安徽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和有关部门报送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经过;

(二)案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案件责任的认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五)应当吸取的教训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案件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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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有不当管理和服务行为,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离岗培训或者调离岗位;对有违法管理和服务行为,导致重大案件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释。

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13

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臵重大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人员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类分级:

1、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重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紧急案件、事件。根据重大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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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危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集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等。 (2)重大信访案件。主要包括性质严重的群体上访、危及上访人员或信访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

(3)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主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失泄漏国家秘密事件。

(4)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

(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其他紧急突发事件。

2、 重大事件分级: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在市人口计生委主任的领导下,由市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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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理重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县、乡有关应急管理工作。

(二)办事机构: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是重大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委办公室,履行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决定事项。

(三)地方机构:县区以下(包括县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专家组:市人口计生委和县区以下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法律、人口、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新闻宣传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重大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三、处理程序及运行机制

(一)预警: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开展研判分析和相关调研,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重大事件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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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启动

1、信息报告: 重大事件发生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须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6小时内报告至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先期处臵:重大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须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臵,控制事态。 3、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臵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的突发事件,须及时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有关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处臵工作。 (三)应急处臵

1 、信息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告后,须立即按程序向分管委副主任和委主任报告。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经委主任批准后,向市政府值班办公室报告。应急处臵过程中,须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 、启动预案: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分类,于获悉重大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由委主任亲自牵头。重大(Ⅱ级)突发事件处臵由分管副主任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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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臵措施:在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市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指导处理工作。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及处臵情况,及时上报委领导、市政府值班室;将市政府领导及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及时传达到县区,并督促落实。

法规信访处、发展规划处、流动人口处、科学技术处主要负责组织调查了解重大事件起因,提出处理建议及应对措施;履行委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应职责,对县区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应急处臵工作提供指导。

宣传教育处、计生协会等相关处室须积极与事件发生地进行联系沟通,与宣传部、新闻媒体等部门协商,及时形成宣传口径,并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并根据事件处臵情况做好后续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机关党总支须做好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内部稳定。

直属事业单位须在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应急终止:应急反应终止须满足以下条件:影响事件发生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危险因素基本消除;一定时间内没有出现事件反复。满足以上条件后,由市人口计生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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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应急反应终止建议,经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应急反应终止。 (五)善后处理

1 、调查与评估: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须对重大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措施。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终结报告。必要时,经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市政府上报事件处理情况。

2 、善后处臵:应急反应终止后,须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对重大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臵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四、应急保障措施

在处臵重大事件的过程中,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市人口计生委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认真做好重大事件应急车辆、通讯、技术和设备有关准备工作,确保车辆供应和联络畅通。

五、责任与奖惩

重大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重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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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事件情况或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 县区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在本地同级政府领导下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合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急

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查凯

副组长:吴桂芳、许昭堂、张尤芳

成 员:宇汝新、董莉莉、董玉苹、叶朝峰、程玲、仇涛、

许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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