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彭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XX,身份证号:XX
受托人(乙方):彭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XX,身份证号:XX
第一条 代持概况
1、甲方在XX有限公司中占总股本90%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XX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缴,该股份由乙方代为持股。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仅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
4、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代持标的,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且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方。
第二条 代持期间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代持关系结束时为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十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4、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7、如乙方任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备案。
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三个工作日内,采用转账 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5、 在代持期间,甲方如需用股权融资,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6、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7、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2、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4、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签字按印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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