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一、请假的种类和规定 1、事假
凡因私事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处理时可请事假。 2、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 3、婚假
符合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结婚假期3天,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者,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初婚者)增加婚假至15天。利用寒暑假结婚者不另计算。 4、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丧假为7天,外地加路程时间。 5、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天数),晚育(女24周岁的初育者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人工流产假期15天。 二、请假手续与审批权限
1、 教职工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如病重或急事等)来不及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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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职工(含科级干部)请事假,1—7天内院(系)、处负责人批准,8—15天内院(系)、处领导签属意见后,报人事处核准,超过15天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各部门副处级环节干部请假,须经所在部门一把手签署意见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到人事处备案;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请假,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到人事处备案。
4、病假、延长休养期在7天以上、30天以内者均须持医院诊断书,经院(系)、处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备案。超过30天,经院(系)、处领导签属意见后交到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核准。
5、婚假、产假须持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证明(晚婚、晚育、独生子女等)由各院(系)、处负责人批准后到人事处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经各院(系)、处领导签属意见后报人事处核准。
6、丧假,规定期限内,由各院(系)、处领导批准,超过规定期限经各院(系)、处领导签属意见后报人事处核准。
7、各部门进修、读研人员离校前须到院人事处登记,并按学制规定时间内离岗学习,学习期满到人事处报到销假。 三、假期中的工资待遇
1、全年病假、事假累计少于30天的,工资福利全额发放,职员岗位津贴按实际在岗时间核准发放;全年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学院批准同意外出进修学习、读研人员除外)。
2、进修、读研、外出学习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凡未按规定时间返校的,停发当事人工资。 四、执行出勤月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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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院教职工出勤管理,从2009年11月开始实行“出勤月报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逐级签字的上月单位出勤情况上报至学院人事处人事管理科,各类请假需附准假原件。凡擅自离岗的或病事假逾期不归的,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发现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者,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呼伦贝尔学院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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