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会计法律制度 1 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 调整范围 1.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会计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客体: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3 主要内容 制定机关 法律文件 全国人大《会计法》 常委会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财政部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财政部与国家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局 4 国家统一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会计制度 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5 会计工作的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6 单位内部的 1.谁是单位负责人? 会计工作管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组织) 理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1 概念 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会计核算基 1.依法建账 本要求 (1)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①真实性 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②完整性 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 (3)区别“伪造”与“变造” ①“伪造”会计资料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无中生有 ②“变造”会计资料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事实 【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 3 4 5 6 7 8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内容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提示】按照会计六要素的顺序记忆。 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 (1)违规原始凭证的处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①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应由出具单位重开; 【注意】陷阱一:不得涂改,非不得更正;陷阱二:金额错误,非单价、数量错误。 记账凭证 (1)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9 会计账簿 10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1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2 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特殊规定 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1)账簿记录错误的处理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2)对账 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注意】“初级会计实务”关于“对账”的知识点中不含账表核对。此外务必注意所有的核对均需用“账簿记录”去核对,而非“账簿”。 ①四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 ②一注:会计报表“附注” ③一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意1】“财务情况说明书”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要求,除上述内容外“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 【注意2】“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只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①签章人员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②签章方式 签名并盖章。 ③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④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⑤保密义务 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①上述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②重点说明事项 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 【注意】上述企业,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会计档案管理 1 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 会计档案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内容 类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类 辅助类账簿 财务会计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 报告类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3 会计档案的1.归档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管理程序 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注意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来源真实,由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电算化系统完善,能够接收、读取、输出符合规定的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够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长期保管要求,与相关联的纸质会计档案建立检索关系; (4)能防止被篡改; (5)已备份; (6)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注意2】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记忆提示】满足安全、可靠条件且非重要档案,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 2.临时保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由会计机构临时管 3.移交与接收 4.外借 5.保管 6.保管期满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保管“一年”;确需推迟移交,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1)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档案机构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1)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 (2)借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1)保管期限包括“永久、定期”两类; (2)定期一般分为“l0年、30年”两类。 保管年限 会计档案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永久 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10年 纳税申报表 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5年 后保管5年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1)鉴定 “档案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审查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电子档案: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4)销毁后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4 特殊情况下1.分立 会计档案的处置 2.合并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提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 【注意】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纸质)或转存(电子),并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原单位存续: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査阅、复制。 原单位解散: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原各单位仍存续: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三、会计监督 1 概念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对经济活动的本身进行检查监督,借以控制经济活动,使经济活动能够根据一定的方向、目标、计划,遵循一定的原则正常进行。 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位一体的 1.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会计监督体 2.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系 再监督 3.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单位内部会 1.主体、对象 计监督 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 3 4 内部控制 5 原则 ①全面性(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 ②重要性(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 ③制衡性 ④适应性 ⑤成本效益 控制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 措施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授权审批控制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 绩效考评控制 归口管理 单据控制 信息内部公开 【注意】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监督(1)财政部门 政府监督 主体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注意1】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课外阅读】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 【注意2】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2)其他部门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 (1)内容 部门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实施 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监督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的主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要内遵守职业道德。 容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6 (2)查询权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3)保密义务 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监督主体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①“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②委托方责任 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审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概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思路点拨1】注册会计师赵某手持两把“板斧”:左手是“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这把板斧砍的是企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右手是“审计准则”,这把板斧砍的是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准则要求搜集了审计证据,执行了相关的审计程序。 【思路点拨2】审计不是为了“查账”,亦不是为了“纠错”,而是为了针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审计报告的 ①标题; 要素 ②收件人; ③引言段; ④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⑥审计意见段; ⑦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⑧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盖章; 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发表各类意见的情形 ⑨报告日期。 【注意】审计报告要素,是所有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均必须包括的内容,不包括“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增加的,如“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等要素。 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标准审 【注意】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计报告 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审计报非标准告 审计报非无保保留意见 告 留意见否定意见 的审计无法表示意见 报告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无保留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意见 【注意】注册会计师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前提并非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没有“任何”错误 (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保留意 (2)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见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单独否定意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见 性” 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无法表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示意见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特殊情形】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 1 会计机构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 会计机构的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设置原则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注意1】小型单位经过批准可以没有会计但要有账(个体工商户除外)。 【注意2】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不属于代理记账。 3 代理记账 1.行政许可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注意】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2.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合同 (1)订立合同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⑤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4.双方义务 委托方(单位) 受托方(代理记账机构) “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的原始凭证 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货币收支和保管 予以“保密”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对委托人要求作出“不当”的会供真实、完整的“原始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等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非法要求,予以拒绝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规定“更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关问题予以解释 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属于会计岗位 不属于会计岗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总会计师 总账报表 稽核 内部审计 会计电算化 出纳 财产物资核算 工资核算 财务成果核算 往来结算 资金核算 成本费用核算 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档案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 会计工作岗 1.按需设岗 位设置的要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求 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轮岗制度 三、会计人员 1 会计人员的 1.一般会计人员 任用 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1)地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 3 (2)任职资格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3.总会计师 (1)地位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4.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反省“一辈子” 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做假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4)贪污; (5)挪用公款; (6)职务侵占。 会计人员回 1.适用范围 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亲关系。 会计工作交 【总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接 1.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工作调动、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4 5 册上签名“或”盖章。 (2)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交接责任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1.会计专业高级职务 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 职务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注意】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 2.会计专业级别 取得 技术资格—初级资格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驾照)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3.聘任 职务 满足条件 会计已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师 已取得初级会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计资格 年 助理会计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会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计人员 员 会计专业技 1.谁应当参加 术人员继续 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教育 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教育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3.开始时间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4.学习要求 (1)实行“学分”制管理。 (2)每年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3)继续教育学分“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5.管理制度 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6.单位责任 (1)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2)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 1 概念 2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1.联系 (1)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 (2)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注意】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2.区别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 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性质不同 制执行,具有很强的很强的“自律性” “他律性” 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作用范围不的“外在”行为和结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同 果的合法化,具有较界(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强的“客观性” 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表现形式不理部门制定、颁布的,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同 表现形式是“具体”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的、“明确”的、正3 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 实施保障机依靠国家“强制”力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制不同 保证其贯彻执行 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评价标准不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以道德评价为标准 同 会计职业道 八条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德的主要内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容 1.“爱岗敬(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业”的基本(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要求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2.“诚实守(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信”的基本(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要求 (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3.“廉洁自(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律”的基本(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要求 (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注意】自律的核心:用道德观念自觉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4.“客观公(1)端正态度、依法办事 正”的基本(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要求 (3)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1)“熟悉”准则 则”的基本(2)“坚持”按准则工作 要求 (3)发生道德冲突时,依旧坚持准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6.“提高技(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能”的基本(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要求 7.“参与管 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悉本单理”的基本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要求 参与管理,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8.“强化服(1)树立服务意识 务”的基本(2)提高服务质量 要求 (3)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行为 法律责任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2、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元以下的罚款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规定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给予行政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任 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为 法律责任 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2 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为 法律责任 1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2 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2、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 《刑法》第162条第二款:隐匿或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以下罚金 节严重的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1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 1、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 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 《刑法》第255条:公司、企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 2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收到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的会计制度行为检举的部门及负责予行政处分。 处理检举的部门,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记得坚持学习,初级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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