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二·列传一百三十九《韩崶[fēng]传》里面,述及一起京控案件。 这里,就来说说这起案件,顺便让大家见识一下满清时期的单案处理情况。 既然要说京控案件,那么,这里就先简要说一说京控。
所谓京控,是指在清朝时,官民有冤屈,经地方最高级官署审判,仍不能解决时,官民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军统领衙门控诉,故谓之“京控”。
就作用和效果而言,京控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衙门、皇帝控制官员的政治手段。
就主政者而言,皇帝对京控的态度也各有不同:一、乾隆帝严格限制京控;二、嘉庆帝就要求必须“勤求民隐”,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就地方官员与被控诉者而言,针对京控,他们甚至为了“息讼”,不惜进行“截访”——截拿。所谓截拿,一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对其进行阻止,其实,这些地方豪绅显然是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的;一是地方官员派遣官差截拿京控者。最为奇怪的是,“截访”有时甚至是全国一气的,据载,清宣宗(爱新觉罗·旻宁)道光十六年(公元1836年)四川陈某计划京控,他到达京师附近的涿州时,因所携物件被窃,遂告官,当地官府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于是,州官直接通知直隶总督琦善,并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让其京控。
说到这里,大家对京控大概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至于说京控在现代社会的存在形式,似乎也有;其真实情况,大家心里也都明白,此处,就不赘述了。
本文所说的京控案件,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被平反的。
此时,美国建国还不到50年(48年,美1776年建国);距建国今正好125年整。 上文既然谈到了这桩京控案件的“平反”,那么,此案原来一定是“冤假错案”。 既然此案原属“冤假错案”,那么,就从这桩案件的原委说起:
话说当初,在大清王朝治下的山西榆次县,有一县民,此人名叫阎思虎。 这个阎思虎,不是什么好人。
话说,阎思虎为非作歹时,强奸了一位妇人。 此妇名叫赵二姑。
这起恶性案件发生后,赵二姑一方,将阎思虎告官。 当时,榆次知县是吕锡龄。
吕锡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收取了阎思虎一方的贿赂。
因此,审理这起案件时,知县吕锡龄就逼迫赵二姑,硬是要让赵二姑承认,这个案子不是赵二姑所告诉的强奸,而是“和奸”。
也就说,县官要原告承认,双方是自愿发生男女关系的。
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和奸”这一行为而言,说轻了,就是所谓的“伤风败俗”;説重了,也不过是“苟合”吧。
榆次知县吕锡龄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因为,对“和奸”的惩戒,要远远低于强奸。如此一来,他就可以为行贿的犯罪分子阎思虎开脱。
但是,知县这样逼迫原告,原告一旦屈服,那么,其最终的结果,就对受害方的原告十分不利:
一是受害方的冤屈无法申诉; 二是受害者的名节难以保全。
榆次知县吕锡龄在审案过程中的刑讯逼迫,直接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赵二姑因气愤不过,遂自杀身亡,她以死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原告即受害人自杀之后,其亲属预估本地诉讼的情势不妙,于是,他们就计划并展开了“京控”。
关于“京控”,上文已经基本将说清楚。
至于这桩京控案件的具体过程,史书没有详细描述。 猜想,这次上访,大约没有围追截访,没有残酷打压。
因为,这次京控的结果,就是大清王朝接理了这起案子,而且,清廷还派巡抚亲自对案件相关人事物证进行了提审。
所谓巡抚,在今天看来,应该算是高级别的官员了,有为从二品的,也有为正二品的。 虽然清廷派出关机官员处理这起案件,但是,这位大员亲自提审之后,也没有审出个所以然来,此案仍然以“和奸”拟结。
不过,幸运的是,这起案件并未就此结束。 因为,其中又有御史的参与。
所谓御史,也就是专管监察官员。
据载,御史梁中靖在得知此案之后,他草疏具奏,上章弹劾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瑕疵的一众官员。
御史梁中靖上疏之后,此案被提解到京师的刑部。
后经刑部详细审查,该起案件的确是强奸,而不是和奸。
此外,刑部还清楚查明了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前后两次审理中所发生的行贿、受贿、请托、传话、徇情枉法、放纵人犯、回护属吏等真实情状。 最后,这桩案件的处理结果就是: 强奸犯阎思虎被砍头; 受害人赵二姑给予旌表;
巡抚邱树棠、按察使卢元伟及府县各官员,该降职的降职,该革职的革职,该放逐的放逐,该充军戍边的充军戍边。 皇帝降下诏书:
嘉奖刑部堂司各官员能够秉公办案,申雪辩白; 梁中靖因为参奏实事求是,也给他加为四品衔。
其实,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又十分复杂的案子,其中:
有强奸、有行贿、有受贿、有逼供、有徇私、有“京控”、有官官相护、有互相监督、有越级上告等等。
但是,这桩案件最终的结果,还是圆满的。
这至少说明,大清王朝在所谓的“腐败无能”中,也还是有其法律和制度的。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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