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造价控制工作,规范公司项目造价管理,降低工程成本,做好预决算工作,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程造价管理目的
第二条 控制好建设工程成本,实现项目最优化成本组合,使得企业利润达到最大,为公司实现良性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和管理保障。
第三条 做好成本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动态控制,步步为营,稳健推进。
第四条 建立一支廉洁秉公、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造价师团队。
第三章 工程造价管理目标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估算
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造价师要根据公司对该项目的基本定位,进行项目工程造价估算,为公司决策层进行方案比较提供经济指标,便于参考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进行投资。
第六条 工程造价概算
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造价概算,为项目投资概算的编制提供依据;工程造价估算不能超过概算20%。
第七条 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不能超过工程造价概算8%。
1
XXXXXXXX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办办法法汇汇编编 第八条 图纸会审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造价师必须参加方案和图纸的审查、会审,以提高设计的适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施工图预算和标底
l、造价师必须发挥团队精神,依据施工图快速准确地编制施工图标底和造价。
2、据所编制造价书,提出合理使用资金的建议和计划,争取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最优质的工程项目。
3、对分项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与投资概算比较,对于严重超标的,应同工程技术部门进行分析,找出解决办法;如无法调整,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做成本调整。 第十条 造价保密工作
1、造价师必须严守关于造价和成本方面的秘密,包括成本、标底、施工单位的报价等。
2、对有保密性质的文件资料由专人管理。 3、对公司内部资金计划和经营方针保密。 第十一条 过程控制
1、造价师应依据合同条款,协助工程部进行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工作。 2、造价师必须深入了解施工现场,协助工程部处理施工中出现关于造价方面的问题。
3、造价师必须配合工程部作好现场签证工作和隐蔽验收,严格按照公司的签证制度执行。
4、造价师必须搞好成本动态控制,对签证和变更引起造价的增减及时反馈至工程部,并做出成本变化分析表,及时汇报上级。
2
XXXXXXXX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办办法法汇汇编编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1、造价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于每月25日前向预算部提供经工程部签字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和月产值报表一式两份,并现场审核本月产值完成情况。
2、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出具相应付款凭证,保证工程款支付凭据中不出现差错,如实详细签写形象进度和付款金额。
3、对于扣款项目,必须作好原始记录,以便结算时核实。 4、年初作全年付款计划,年终作全年付款情况统计表;每月末作下月付款计划表,月终对当月付款情况进行统计,配合财务部作好资金调配工作,进行资金运作调节。
5、作好工程维修费用的核实和扣付工作。 第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确认
1、造价师应根据项目工程材料及设备招标的要求做好材料和设备价格、性能的市场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存入部门材料库内以便内部共享;
2、公司工程部对备选材料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其经济指标,进行多家比较谈判后,确定合理低价,填写材料核价单;
3、造价师必须将参选单位资料存入部门内部资料库。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1、造价师应与工程部全面核实存档签证、设计变更、客户变更等增减部分, 核实后装订成册,由工程部经理和预算部经理加签意见,依此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2、对照施工合同,审查施工方的履约情况,根据合同奖惩条件和结算办理办法,编制结算报告。
3
XXXXXXXX公公司司--管管理理办办法法汇汇编编 3、对于竣工结算,本部门实行各专业内部互审,预算部经理二审, 外部复审制度,最后报总经理核准,公司职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4、办理竣工结算后,组织工程部和技术部进行总结分析,并形成项目结算总结分析报告,进入项目结算档案资料。
5、造价师必须将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6、造价师必须详细如实编制结算报告,分析合同价及合同价外增加造价的原因、所属项目成本范围等,以供财务部办理项目决算。
第四章 概预算、结算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资料库管理
1、分专业负责,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号存放,并作保密工作。 2、资料发放必须经预算部经理批准后方可发放。
3、对于合同履行及工程款支付情况的记录,应确保其完整性,要求预算部经理统一做好项目记录、各专业做好专业记录,及时汇总至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应保持电脑表格记录、资金系统记录、合同履行手写记录三种方式的完整性、一致性与及时性,以免资料丢失。
第五章 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已明确的处罚标准外,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已明确的处罚标准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