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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24-06-11 来源:步旅网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李 玮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山东 济南 250101

摘要: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徒法无以自行,要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出保护公民公共环境权益的作用,立法机关需要制定详细的配套细则,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成为一个具有操作性、实用性的制度,而不是仅仅流于纸面的法律条文。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能在“美丽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为成就“中国梦”提供环保力量。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6-0313-02

1 导言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虽然2014年4月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最终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将诉权赋予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但对诉权的内容未作任何规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司法实践推进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规则,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对相关概念作出界定。

2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并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作为一种保护扩散性利益的手段而在西方国家得到空前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既解决对人的损害又解决对“环境”的损害的救济主体而确立的新型制度,体现的是环境保护法上的社会责任与公益补偿责任,国内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大概可以归纳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2.1 狭义环境公益诉讼

浙江大学叶勇飞教授曾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文章,将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是一种比较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将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对象限制在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之内。

2.2 广义环境公益诉讼

在《美国和印度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一文中,曹明德将环境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人(包括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等),为了保护环境公益,以损害或可能损害国家、团体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环境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损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活动。”他所认可的是一种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赞同曹明德教授的观点,因为目前世界上尚有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尚未普遍承认环境权,所以叶勇飞教授将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客体限制在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之上,无疑大大缩小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而且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许多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并不是在侵犯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之下发生的。总之,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我们共同生存的环境资源的制度。

3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并且在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严格来说包括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环境刑事责任的环境刑事公益诉讼早已存在,当前,我们所研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实是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近几年来我国各界对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一直较高,有关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理论探讨,民间环保组织一直在奔走呼吁,一些民间环

保人士还以实际行动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但现实情况是,环境公益诉讼虽然在我国个别地区个别法院获得支持,但大部分是落得不予受理、被驳回起诉或败诉的命运,当然还有更多的情况是面临环境损害却无人提起诉讼,致使我国目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除了通过有限的行政管理监督手段外基本处于缺失状态,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可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重点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笔者在借鉴国外先进公益诉讼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我国诉讼制度的现状,结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为如何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设想。

4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4.1 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学理上把环境公益诉讼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认为其环境权即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体两翼”的关系,立法仅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偏废其一的行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做出解释性规定。

4.2 扩大享有诉权的主体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赋予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侵权责任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从法理来说,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也应该享有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一样的诉讼资格。这些环境保护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在穷尽行政执法手段后仍然不能制止环境侵权行为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在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人不明的前提下,代表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因此,可以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将“法律规定的机关”明确解释为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并赋予他们以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有利于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形成互补与合力。从长远来看,立法应当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不能完成社会的信托,恰当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时候,广大公民必须成为待诉主体”,所以,在企业开始自觉守法,政府机关严格执法后,应当将公民个人也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4.3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规则

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管辖制度、诉讼程序、举证规则与判决执行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需要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性制定有别于传统三大诉讼的诉讼程序规则。具体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对诉讼规则进行建构:

(1)在管辖方面,允许享有诉权的组织在超出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外的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仅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定理的证明和命题的推导,强化从生活经验去理解数学的重要性,

(下转第 316 页)

2015年7期 313

学术论坛

决相关的数学问题,注重应用性、专业性。比如营销管理和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要求注重学生的集体合作,有团队意识,故而对这些专业的学生采取团队化考核,即以分组的形式进行,每组可选择出不同的应用性数学题目,针对本组的题目成员根据自己学的相关知识和同组成员之间及时沟通,相互合作,从分析实际问题到运用数学知识建立模型,最终拿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样不仅可考出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还可考出学生组织语言的能力,同时还可考出学生思维的逻辑性、缜密性,以此来培养学生运用数学知识的能力及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5 结语

传统数学教学的种种诟病都在告诉我们,传统的数学教学方法无法满足现代高职高专类学生的数学需求,我们的数学课堂教学方法亟待改革。要提高数学课堂效率,教师必须转变自身的教育理念,多关注学生主体能动性甚至群体能动性,针对学生情况的不同,灵活的应用教学方法。好的教学

(上接第 313 页) (2)诉讼请求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其诉求不能采取简单的金钱赔偿方式,应该让诉求体现出防止侵害环境权益结果的再发生、减轻或避免损害结果扩大化,对此,应该将诉讼请求集中于“发布禁止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面。

(3)诉讼费用负担方面,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应该改变传统的诉讼费用缴纳机制,修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免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用于支付评估、鉴定等费用。

5 结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制度。与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诉讼目的、救济内容、诉讼价值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涌现,但相关的

方法更多关注的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相互影响和人际交往,重视的是培养学生的品格,其在教学目标上,注重突出教学的情意功能,追求教学在认知、情感和技能目标上的均衡达成,强调以集体授课为基础,以自主学习和小组合作学习为主体,力求全体发展和个性发展的统一。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有接纳新事物、新思想的勇气和长远的目光,不要因眼前的绩效而忽略学生的身心发展和综合能力的培养。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的先进化,经济数学课程改革的方案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成熟。

参考文献

[1]杜丽英.高职高专水分析化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管理观察,2010(18):108-109.

[2]郭谭娜.高职高专安防系统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活力,2012(4):13.

法律条文还很不完善。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与我国一样同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印度已发展形成较为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应辩证借鉴国外经验,修改相关立法,完善司法工作机制,通过上述分析,尽快建立我国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文兵,黄晓云.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J].中国审判,2014(2):16-17.

[2]张彬彬,张斗胜.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75-79. [3]林广海,辜恩臻.完善诉讼制度,为环境诉讼保驾护航[J].绿叶,2011(8):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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