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县(市)设立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3.05.31
• 【字 号】鄂财函[2003]164号
• 【施行日期】2003.05.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宜昌市及所属
县(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鄂财函[2003]164号 2003年5月31日)
宜昌市及宜都、远安、枝江、当阳、长阳、秭归、兴山、五峰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立项的请示》(宜市预外发[2002]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1994]104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昌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由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征收。
二、征收范围。宜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宜昌市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区的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不含联棚乡、土城乡)的城区,亭区,夷陵区区政府所在地的小溪塔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宜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市中心区、城南区、城东区、城西区、三江片区城市建成区。枝江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马家店镇及董市城区,仙女经贸区,江口社区、姚家港社区居委
会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当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玉阳、坝陵、玉泉、岩屋庙、慈化、窑湾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远安县、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县(市)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建成区。
三、征收对象。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凡在上述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减免范围。宜昌市及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以下对象实行减免:非盈利性托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军事设施,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住房。
五、资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宜昌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
六、征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负责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过去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钟的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八、宜昌市及其所属的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五峰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九、宜昌市其所属的宜都市、远安县、枝江市、当阳市、长阳县、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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