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负责对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株洲市地税稽查局于2007年4月9日至2008年7月24日对其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于2008年8月24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株地税处【2008年】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注明应查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7620683.4元,由于该企业需筹集资金入库,故税款并非一次性申报,而是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08年6月25日、2008年12月25日、2009年6月9日在我分局开票入库,税款金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260万元、302.06834万元,总计:17620683.4元。
上述税款在我局申报入库时均未加收滞纳金,其原因为:
1、市稽查局下发的株地税处【2008年】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未转发给我局,目前我局所持有的决定书是为配合本次财政检查,特意要求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复议送来的,处理决定内容中提及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局并不知晓具体的滞纳金金额及征收单位。
2、处理决定书是于2008年8月14日下发的,在决定书下发前,为确保税收收入进度完成,我分局根据已查实的部分情况先期组织了入库,分别于2007年12月24日、2008年6月25日共入库税款1200万元,故未加收滞纳金。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
省级税收征收分局
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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